55岁男子因琐事踹踏妻子,外出返回发现妻子死亡,甘肃检方起诉

甘肃55岁男子魏某甲因琐事与妻子争吵,引发双方肢体冲突,踹踏妻子数脚后,魏某甲外出看别人打麻将,返回时发现妻子已经死亡。经鉴定,其妻子系生前遭钝性外力作用胸部致胸骨及双侧多根肋骨骨折造成胸廓塌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检方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内容显示,被告人魏某甲,男,1967年生,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区**小区**栋**号,现住甘肃省玉门市**区**小区**组**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4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甲在玉门市**区**小区**组**号家中因琐事与妻子马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马某某辱骂了魏某甲,引起魏某甲不满,继而引发双方肢体冲突。

被告人魏某甲在马某某脸上搧了两个耳光,马某某在魏某甲脸上抓了一把,被告人魏某甲又用脚踹踏坐在客厅沙发上擦鼻血的马某某左侧胸部、左侧肋骨四、五脚,在马某某左肩膀处踹踏两脚,之后离家外出到某中心社区何某某经营的麻将馆看别人打麻将。

当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甲返回家中后,发现马某某已经死亡。2022年4月11日,经玉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系生前遭钝性外力作用胸部致胸骨及双侧多根肋骨骨折造成胸廓塌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被告人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认为,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潇湘晨报记者蒋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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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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