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与自治权-在罗马帝国时期,公民都享有哪些权利?

罗马公民权(Cives Romani)是基础但复杂的政治、法律概念,对于罗马统治前莱茵边境处于公有制原始社会末期的日耳曼人而言完全陌生。罗马公民权起源极早,最初仅属于罗马城一部分原住民和奴隶主阶级,但在公元前88年同盟者战争结束后逐步伴随罗马势力扩张而普及。“罗马国家的历史就是不断扩展公民权的历史,最初是在整个意大利,现在又越过了阿尔卑斯山。”到帝国前期,公民权的普及成为莱茵边境政治生活罗马化的基本标志。

一.公民权的普及

狭义的罗马公民权仅按性别分两类,即男性的完整公民和女性的非完整公民权(Cives Romaninon OptimoIure)。完整公民权附带选举权(Iussuffragiorum)、被选举权(Iushonorum)、交易权(Iuscommercii)、通婚权(Iusconnubii)、迁徙权(Iusmigrationis)等基础权利,以及继承权、参军权、诉讼申辩权、部分免税权、公民法裁判权乃至刑事豁免权等特权。非完整公民权不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然也不能参军。

在此基础上,还存在拉丁公民权(Latini)和盟友公民权(Socii)两种广义公民权,前者的代表是释奴和城镇原住民,后者的代表是藩属精英,其权利与非完整公民权类似,但男性有权参加辅军。除此之外,帝国绝大多数自由民在法律上仅为行省居民(Provinciales)。帝国前期莱茵边境公民权的普及过程并非一蹴而就,除了元首颁布敕令(edicta)授予公民权的少数状况外,莱茵边境的公民权主要来自辅军的退伍授勋和罗马公民的徙入,而公民婚生子女自动获权则在长期范围内占主要地位。

作为莱茵边境最主要的人口成分,日耳曼原住民是罗马帝国授予公民权的突出对象。授予公民权也是罗马帝国统治者笼络藩属部族、酋帅的重要手段。在凯撒征服莱茵河中下游地区后,已经将当地很多亲罗马的日耳曼部族纳为藩属。但在当时,藩属关系基本仅限于酋帅与凯撒的私交,公民权基本并不构成纽带——当时高卢全境仅波河以北的纳尔榜地区享有拉丁公民权。如前所述,凯撒将自己的氏族名尤利乌斯赐予很多藩属部族酋帅以交换忠诚。这种以私人感情为基础的藩属关系至少持续到提比略时期。

至公元48年之前,莱茵边境各藩属部族酋帅已经获得了盟友公民权,他们继而开始向克劳狄元首及元老院请求授予其完整公民权以参与帝国政治。为此克劳狄在元老院发表了著名演说,强调罗马人应当秉承开放态度而非重蹈希腊人覆辙。高卢中部的凯尔特藩属埃杜伊人最终获得了完整公民权。随后在莱茵边境,拥有尤利乌斯氏族名的酋帅们被集体授予了完整公民权。

鉴于长期的友谊,聚居于科隆的乌比伊人成为唯一被集体授予罗马公民权的日耳曼部落。此后直至公元212年卡拉卡拉(Marcus Aurelius Antoninus Caracalla)颁布《安敦尼敕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莱茵边境全体居民都拥有了“罗马公民权”。整体上,对于帝国前期莱茵边境多数日耳曼居民而言,元首赏赐的公民权可望不可即,加入辅军至退役才是获取完整公民权的最可行途径。

罗罗马人招募同盟者辅军的历史由来已久,尤其自马略改革后,罗马军团几乎放弃了轻步兵和骑兵编制,辅军逐渐成为这些机动性兵种发挥效力的主要场所。莱茵边境建立后,历来擅长轻步兵与骑兵作战的日耳曼人自然成为罗马辅军的优质兵源。罗马帝国前期,虽然在图密善和哈德良时期莱茵边境经历了两次大规模军团裁撤,但辅军规模始终比较稳定,成为当地“以蛮治蛮”策略的主要途径,其战略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辅军的职业生涯长达25年,几乎包揽了从军者的青年到中年。然而在较早时期,仅有某些战功显赫的辅军官兵能够在退伍时获得完整公民权的嘉奖。从克劳狄时期(约公元52年)起,向退伍辅军授予完整公民权的政策得以普及,此外,克劳狄还默许了辅军服役期间婚姻的合法性。该政策的动机主要有两点,第一是反映帝国开明政策,强化行省原住民和军队的忠诚度,第二是吸引原住民广泛加入辅军,充实行省兵源并将边境防御负担转嫁给本土居民。

辅军老兵获取公民权的标志是得到罗马官方颁发的青铜制军事证书(diplomae),下日耳曼尼亚约出土了10件此类信物,其中5名老兵于当地退伍,当然,帝国前期退役辅军的实际规模远大于此。仅以巴塔维部落为例,在弗拉维王朝之前,他们约需长期维持5,500名辅军供应,在弗拉维王朝后降至5,000人。其他部落提供的辅军总和则大于该数字。这些老兵在退役后都能获得完整公民权。

辅军公民权政策在安东尼·庇护时期(约公元140年)发生微调。在此之前,辅军老兵退役前所生子女能够补授公民权,但此后,仅退役后所生子女享有天生公民权。蕾思琪(Jean Lesquier)和车厘(David Cherry)等学者认为该政策旨在协调辅军与军团兵源,因为经近百年孳息后,大量日耳曼老兵后裔已拥有加入军团的权利,但经历哈德良裁撤后,莱茵边境军团规模已远小于辅军,故应适当遏止日耳曼人加入军团的潮流。显而易见,广大辅军官兵在服役期间已深受罗马文化熏陶,在退役后也能获得完整公民权待遇,但政治层面的罗马化趋势并不能完全敉平日耳曼人与罗马人之间的民族区别与文化差异。

仍以巴塔维人为例,当地辅军通常单独编排队伍而不与其他族群混编,退役辅军老兵返乡现象也极其普遍,这种故土情结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他们与莱茵边境罗马化社会之间的隔阂。即便拥有完整公民权,他们也很难真正融入“罗马人”的社会。帝国前期莱茵河三角洲地区生产力和城市化水平很低,大部分辅军老兵难以在故乡体验服役期间所积累财富带来的享受。他们获得的“完整公民权”也经常徒具名誉性,仅赋予后代加入军团的资格而缺乏实用效力。

因此,悲观观点认为,辅军兵役牺牲了巴塔维、坎涅内法提、弗里喜等部落社会的经济发展空间,并为他们强加了“战斗民族”(martialraces)的历史标签,成为罗马帝国剥削日耳曼社会人力的证据。而较乐观的观点正视了日耳曼部落公民权的普及和政治罗马化成就:很多有追求的辅军老兵有机会凭借政治、财产优势定居于城市当中,逐渐步入城市精英和统治阶层行列,或者凭借语言、文化优势成为翻译、信使、跨境贸易商以成就事业,进而积极融入莱茵边境的罗马化进程中。

相对于依赖“授予”获得公民权的日耳曼人,“自带”公民权的罗马老兵、移民是莱茵边境更为积极的罗马化政治因素。首先,除少数行省统治者外,军团官兵基本上是帝国前期莱茵边境最“正统”的罗马公民:在凯撒至奥古斯都时代,最初的莱茵军团来自意大利,官兵基本都是拥有完整公民权的意大利人。罗马军团服役期通常长达16—20年,马略改革后的兵源又多为公民无产者,因此莱茵军团官兵退役后经常留恋当地而不返回意大利,继而驻留成为行省公民。

在莱茵边境城市化尚未起步的阶段,军营附近的屯市是老兵最常见的定居地。首先,屯市对于老兵环境亲近、区位安全。其次,屯市中早已聚居了与官兵姘居的妇女乃至孩童、奴隶。再次,屯市居民多为意大利人,不必同日耳曼原住民混居。复次,老兵在需要时能够及时重返军团应对突发军情。

但屯市毕竟规模有限且缺乏经济生产动力,无法长期安置大量老兵。假设军团官兵年龄分布平均,军团人数以5500人计,则每支军团每年将产生275名退役老兵,帝国初期莱茵边境8支军团每年产生的老兵超过2000人。因此随着老兵人口攀升和城市化发展,莱茵边境老兵殖民地的设立势在必行。

事实上,帝国前期的老兵殖民地更多是一种政治地位而非聚落形态。当时罗马殖民地的设立通常是对行省城市的授权过程,继而引导退役老兵们融入城市生活、协助行省发展。不但如此,老兵殖民地更是罗马城市最高的政治荣誉,是完整公民权最富集的行省政治中心。

二.公民自治权力的发展

也逐渐发展成当地富有活力的政治力量。莱茵边境24座城镇主要分为纳贡市镇、自治市和殖民地三等,也即15座纳贡市镇、4座自治市和5座殖民地。纳贡市镇公民权普及度很低,人口基本以日耳曼居民为主,需要承担税赋,但基本建立了基于部落传统的自治组织,即所谓“高卢议会”(Gallic Council)。高卢议会在征缴赋税、推广皇帝崇拜等领域都发挥着突出作用。

在此基础上,只有公民权普及程度较高的城市才有机会被帝国授予自治市和殖民地荣誉。其中自治市的政治地位低于殖民地。因为自治市通常是逐渐融入罗马的被征服异邦城市,理论上,实现普及拉丁公民权或盟友公民权的地区即可建立自治市,但殖民地却是由罗马老兵、移民等组建的罗马公民城市。

自治市和殖民地都充分享有免(直接)税权和自治权力。市议会是最关键的城市自治机构,很大程度上效仿了罗马元老院。莱茵边境新晋的工商业阶层在殖民地市议会中占据主要席位,进而颁布很多有利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法令。此外,退伍军官也是市议员(decuriones)的杰出人选。日耳曼酋帅们则在自治市议会中发挥主导作用——这在长期由罗马权贵、元老把持的意大利政局中基本无法想象。

因此,帝国前期莱茵边境的公民们很难在帝国政局中脱颖而出,他们跻身骑士、元老行列的政治壁垒森严,而不囿于财产数额。公元1世纪时,出身高卢三省和日耳曼尼亚的骑士仅有20余人,这仅是纳尔榜一省骑士数目的四分之一,而莱茵边境精英跻身元老的可能性更微乎其微:公元3世纪初,一位来自科隆的骑士西米利斯(Gaius Titius Similis)终于“荣任”了代管官。

综上可见,罗马帝国前期莱茵边境公民权的普及和社会自治体系的建立可谓成果斐然,到3世纪初,约20%的行省居民拥有了罗马公民权,这构成了当地社会政治发展的重要罗马化标志,并保障了莱茵军团稳定的本土化兵源供应。然而另一方面,鉴于当地移民或原住民新晋公民长期受到罗马帝国权贵等阶层的政治排挤或族群歧视,公民权的推广无法从更深层面解决不同民族、阶层间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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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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