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感言:得饶人处且饶人

新春感言:得饶人处且饶人

何家弘

今年春节,我家祖孙三代是在北京郊区的一个小镇度过的。那是个旅游景区,虽天气寒冷,但人气火热。小街上人流熙攘,商铺内人头攒动,游乐场人声鼎沸,餐饮厅人气满堂。在经历了三年的疫情之后,这浓浓的“年味儿”令人心情欢畅。我听说,全国各地的旅游景区都出现了火爆的场景。我希望,这标志国人的生活已回归常态,并预示中国的经济将重回高速发展的轨道。是为兔年大吉!

然而,在游人聚集的地方经常发生人际摩擦与冲突。日前,我就看到一条消息,在海南某旅游景点,两方游客为争抢摄影地点而争斗,从吵架到对骂到互殴,结果是两败俱伤,头破血流。这几天,我在小镇的餐饮场所和游乐场所也看到一些冲突的苗头,但是因当事人的克制与辞让而很快平息,并未酿成争斗。于是,我又想到了那句老话——得饶人处且饶人。

“得饶人处且饶人”是华人祖先流传千年的人生哲语。据考证,此语最早见于宋代古诗:“烂柯真诀妙通神,一局曾经几度春。自出洞来无敌手,得饶人处且饶人。”至于这首诗的作者,一说是蔡元厉;一说是蔡州道人。大概因为这句诗已在民间流传,所以一些后代作家便在文中引用。例如,明代作家冯梦龙在《醒世恒言》第五卷《大树坡义虎送亲》中说道:“有诗为证:但行刻薄人皆怨,能布恩施虎亦亲。奉劝人行方便事,得饶人处且饶人。”曹雪芹在《红楼梦》第59回也引用了俗语“得饶人处且饶人”。

“得饶人处且饶人”蕴含了深厚的人生哲理。人生在世,就会与人交往,也就会产生矛盾,甚至冲突与纠纷。如果遇事斤斤计较,争强好斗,而且一定要致对手于死地,那就会四面树敌,人生空间就会狭窄。因此,为人处世,需要容忍与宽恕。正所谓,后退一步,海阔天空。另外,与他人死拼恶斗,必然使自己生活在敌对氛围之中,难得安宁的心境。人生苦短,转眼就是百年。让宝贵的生命时光沉陷在痛苦的争斗之中,那也是人生的一种悲剧。诚然,有些争斗是遭遇者无法躲避的,譬如战争,但有些争斗是遭遇者可以避让的,譬如个人纠纷。因此,“得饶人处”,还是以“饶人”为好。从这个意义上讲,“饶他人”也是“饶自己”。当然,“得饶人处且饶人”只是一种人生哲理。人们可以相信,也可以不信,还可以信奉其他人生哲学,譬如斗争哲学和“痛打落水狗”的精神。

“得饶人处且饶人”还体现了中华传统文化中的“贵和”思想。中国的传统文化强调社会和谐,人际不要对立争斗,而要和谐共生。老子说:“圣人法天顺地,贵在守和。”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沿袭数千年的“和为贵”思想,在中华大地上形成了仁爱温良、平和宽容的民族品格,形成了求同存异、崇尚和谐的社会传统。从这个意义上讲,“得饶人处且饶人”可以减少民众的撕裂,促进社会的和谐。

在千百年的流传过程中,我们的祖先又给“得饶人处且饶人”增加了一句伴语,即“得放手时须放手”。例如,元朝剧作家关汉卿在《窦娥冤》中写道:“既然有了药,且饶你罢。正是‘得放手时须放手,得饶人处且饶人’。”明朝剧作家吴炳在《西园记》中写道:“便宜了他,好放手时须放手,得饶人处且饶人。”这就是说,人们做事,既要会抓,也要会放。在有些情况下,放手才是明智的选择。后来,人们把这句俗语说成“该放手时须放手”。例如,家长教育孩子,该放手时须放手;男女青年恋爱,该放手时须放手;人们面对纠纷,该放手时须放手。另外,人们在打官司时,也要理解该放手时须放手的道理。

打官司有输有赢,有始有终。一般来说,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之后就应该终结了。这就是我国诉讼法采用的“两审终审制”。诚然,法院的判决未必都是正确的,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未必都能符合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即人们所说的“事实真相”,但是两级法院的法官依法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审查评断,然后在此基础上认定的案件事实就是法律所认可的案件事实,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事实”。二审法院依据法律事实所做出的终审判决应该就标志着该案诉讼活动的终结。

诚然,司法队伍中也有败类,司法人员中也有贪赃枉法之徒,因此司法裁判也有冤假错案。另外,良好的法官也可能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做出错误的判决。因此,我国诉讼法在“两审终审制”的基础上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以便发现并纠正错判。这就是说,终审判决的当事人还有通过申诉来启动再审的权利,但那属于特殊情况,不是诉讼的常态。一般来说,当事人在终审判决之后又找到能够证明原审判决错误的新证据,法院才会启动再审。这是一个相当高的要求,只能在极少数案件中实现。

这些年来,我经常收到一些案件当事人的申诉材料,也经常收到一些律师的专家论证邀请,目的都是希望我能帮助他们启动再审。然而,我都婉言拒绝了。我曾经说过,我是教师,不是律师,因此我只能说案,不能办案。我还有一个原则,那就是不与案件当事人接触,也不参加律师的案件论证,我只参加法院或检察院组织的专家论证。如果说我给人“站台”,那我就只给司法机关“站台”,因为我要维护司法的权威。

权威是司法的生命,没有权威的司法就等于名存实亡。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司法的权威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相信法治的人就应该维护司法的权威。当然,我们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也要努力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努力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

就民事诉讼而言,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就应该尊重法院的判决,而法院审判的基本功能也就是定分止争。诚然,人们都希望法院的审判能够查明事实真相,但是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去认定争议事实。在证据短缺的案件中,查明事实真相就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方主张被告人实施了某个侵权行为,那就必须举出相应的证据。如果原告方不能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去证明其事实主张,法官就只能判其败诉。在此我要指出,原告方不能把猜疑当作证据,也不能只提出被告人身上的疑点便让法官去调查取证。一般来说,调查取证是诉讼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的责任。

顺便说,人们在网络上提出某个事实主张时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例如,我就“错换人生案”发表评论之后,网络上某些人就声称我“收了杜家的钱”。那么,这些人就有责任举出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主张。如果他们不能举出任何证据,那就是对我的造谣诽谤。

去年11月,我到卡塔尔去出席国际足联的道德委员会工作会议并观看了世界杯足球赛,网上就有人造谣说这是杜家出钱让我去看世界杯。这真是天大的笑话!说一句不好听的话,杜家能拿出那么多钱吗?我乘坐阿联酋航空公司的航班往返北京到多哈的商务舱机票要多少钱?我在多哈住五星级酒店豪华客房要多少钱?我在五星级酒店的一日三餐要多少钱?我到体育场观看世界杯足球赛的贵宾席门票要多少钱?我的这些费用都是国际足联负担的,因为我是国际足联的高级官员,这是我应该享受的待遇。国际足联确实很有钱!

看到这些谣言,我确实很愤怒,也很不解。我与这些造谣者无冤无仇,他们为什么如此邪恶地造谣诽谤。有些人甚至还用我的头像拼接成黄色视频,发布到网上。这些人的目的究竟是什么?

有朋友建议我通过司法程序去追究这些造谣者的法律责任。我知道,这些人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我完全可以追究他们的民事侵权责任。而且,他们的行为还构成了侮辱罪或诽谤罪,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我应该这样做吗?虽然很多不了解我的人相信了这些谣言并跟随着对我进行人身攻击,但是了解我的人都不会相信这些谣言。其实,我在生活中交往的还是那些了解我的人。算了吧!还是那句老话:该放手时须放手,得饶人处且饶人。

春节假期,人们应该分享自己的幸福与欢乐。在此,我就与大家分享几张我家过年的照片。我真诚地祝愿各位网友:兔年吉祥,健康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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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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