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袭前朝、参汉酌金,GDP世界第一的清朝人,财产是怎样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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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清朝鼎盛时期,疆域辽阔,人丁兴旺。其实际统治疆域,广达一千多万平方公里,此数据不掺杂任何水分。另外在清朝时期,GDP雄霸世界首位。

自西周时期,我国古代财产制度不断发展,由最初的嫡长子继承制,经过历朝历代的革故鼎新,最终发展至清朝的财产继承制度。此时财产继承制度已较为完备,可谓中国古代财产制度的集大成者。

一、清朝雄踞世界之首,经济实力由盛转衰

鸦片战争后,清朝一直处于落后挨打之势。但不可否认,清朝GDP属实稳居世界第一。根据研究数据表明,清朝GDP约占世界的32%,总量高达英国的6倍,约等于英、法、德、意、俄合计的1.9倍,不过占比在逐年降低,直到清王朝覆灭,GDP就已经不是第一。

为何农业大国还能超越西方工业大国?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首先,清朝统治疆域辽阔,雄踞世界之首。早在清朝鼎盛时期,疆域就广达1.3万平方公里,即便是覆灭时期,疆域也广达1.1万平方公里。不过,此时沙俄疆域更为辽阔,但是相比之下,西伯利亚环境恶劣,清王朝的疆域更为优质、利用价值更高。

其次,清朝人口兴旺,雄踞一方。1840年左右,世界人口数量约为12亿,清朝人口数量远超其三分之一之多。曾风靡一时的日不落帝国,人口数量也只有不到一千万,就连刚建立的美利坚合众国,人口数量也仅有1.5万。与清朝相比,美英两国皆相形见绌。

清王朝在当时的世界中,确实雄霸世界首位之宝座。清朝凭借疆域广、人口多的先天优势,极大地推动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自然经济发展,对于GDP的增长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此外,在进出口贸易上,清朝一直处于顺差状态。当时,我国的茶叶、丝绸乃是世界中独一家,而外国人又忠迷于此,对于茶叶、丝绸需求极大,推动我国对外贸易额不断增长。由于清朝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对于外国商品需求并不大,所以导致清朝对外贸易长期处于顺差状态。不得不说,在清朝对外贸易长期处于顺差状态之下,GDP稳居世界第一之宝座也就不足为奇。“利可共而不可独,谋可寡而不可众。”

最后,中国贸易顺差逐年增大,白银不断流入中国。英国为扭转此种局面,不断输送大量鸦片,最终导致鸦片战争爆发。

鸦片战争作为清朝的命运转折点,一举击碎天朝上国之美梦。1840年后,列强大肆侵犯我国领土、瓜分土地,强迫清朝签订各种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已经成当时的家常便饭。与此同时,西方国家掀起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浪潮,欧洲众国的GDP才慢慢超过清朝。

如果整个世界都停滞在农业时代,想必清朝的GDP一定长期稳居世界第一,可是世界并非一成不变,各个国家都积极地顺应时代,促进新的生产力发展。但不得不承认,清王朝在中前期时,GDP世界第一的确毋庸置疑。

提到经济,人们脑海中浮现的第一个词就是财产,那么在这样一个拥有巨量财富的清朝,人们是如何继承财产制度的呢?

二、延续前朝传统,革故鼎新政策

溯源财产继承制度,应当从西周时期说起。西周时期的财产,通常采取嫡长子继承制度。随着生产力不断进步发展,春秋战国时期,私有经济比重大大增加,嫡长子继承制度不再满足需要,于是相关的财产继承制度不断发展。

秦朝时期,由于商鞅变法实行分户原则,具体表现为子壮“出分”或“出赘”,由此观之,当时的诸子都具有财产继承权利。

汉朝时期,据《史记·陆贾传》记载:家中若有五个男丁,父亲就拿出自己身上的财产,来分给他的儿子,让儿子为自己效力、兴旺家室。

可见,分家仍是当时财产继承的主要形式,魏晋南北朝和隋朝时期,在当时的社会风气影响之下,财产继承方面则又回归本真,采取嫡长子继承制度。

元朝时期,依旧将分家作为主要的财产继承形式。不过与前朝相比,出现进步之处,此时凸显女性权利,家中女子不管是否出嫁,都享有一定的继承权利。美中不足的是,其继承数额不如家中男丁。

金元时期,对于前朝的财产继承制度又作出创新,出现私生子主体。对于私生子的态度稍有松弛,明文规定私生子也享有继承权利,不过其继承份额远远不如嫡子,甚至不如庶子。

明朝时期,沿袭唐宋时期的制度,财产继承方面同样采取分家原则,而且诸子皆均分,并且如若有子嗣,将得到更多份额。此时女儿的继承权也沿袭唐朝制度,遗嘱继承主要是在有子继承或嗣子继承的情况下,因某个继承者特别喜爱,可以私下多给其一部分财产。但遗嘱继承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不能严格执行

直至清朝时期,以“参汉酌金”为立法思想,颁布《大清律》,财产继承制度也终于走向完善。其中在财产继承方面,依旧沿袭前朝,采取“诸子均分”原则,主要有两种继承方式,一种为法定继承,另一种为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为主要形式,不过长辈仍然可以采取立遗嘱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合理分配。不同于当今社会,当时的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并且不受法定继承顺序、份额限制。

通过深度剖析历朝历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我们对于清朝的财产继承制度已经有了初步了解,那么除此之外,清朝的财产制度又有何种特点?

三、女性地位初提高,社会前进一大步

中国古代以法律的“情理判案”为判案方式。而清朝不同于前朝的是,在情理判案之中,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女性的合法地位。《大清律》集前朝众家之所长,进一步提高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利。

在室女可获得兄弟聘礼一半的嫁妆,妻子嫁妆不纳入均分范围。此外,“户绝”家女合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家庭中无子的孀妇同样享有财产继承权。

据汪辉祖判词记载:“如不立嗣,则继郎终绝。十八年抚育苦衷,竟归乌有,欲为立嗣,实尽人情。”

其判词所蕴含的思想,并无对于女子的歧视,反而设身处地考虑其日后生活,从“情理判案”方面来看,这正是间接肯定女性权利的一种体现。

中国古代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即不承认私生子的合法存在。大多古人认为私生子不是亲生的。更有甚者,在私生子出生时,直接将其残忍抛弃,从民宿方面来看,私生子的地位并没有获得广大百姓的认可。但是清朝打破了这一传统。

此外,如果没有亲生子,则家中财产全由私生子继承。清朝的规定,彰显对于私生子地位的合法保护,并且承认其应有的人权,极大地推动诸子平等思想进步、发展。

清朝时期,有一种特别的继承制度:独子兼祧其核心思想为“一门而两不绝”。大致意思是,若兄弟二人之中,一人拥有独生子,但另一人却没有子嗣,那么那位独子则可以享有两份财产的继承权。

在《独子承祧例》之中,对于此种制度有着详细记载:“无子立嗣,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

除此之外,“独子兼祧”继承制度不仅具有法律效力,还被广大民间所应用。老百姓口中流传的“长房无子次房孤”,说的就是这种制度。

与此同时,对于与财产继承息息相关的立嗣也有明确规定,顺应“昭穆相当”。其旨在家庭内选择大家所公认的子嗣,“贤爱”就是其中一个重要考量标准。古人在立嗣上的智慧,不仅完美保护了宗法思想,还合情合理的降低民间家中财产分配“后继无人”的现象,极大的促进财产继承制度发展。

财产继承尽显智慧,现代借鉴完善法度

清朝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具有一定进步性,对于法制建设的重视贯穿始终,良好的保护财产继承习惯。纵观清朝财产继承制度的发展,统治者十分重视以法制建设巩固自身统治,正是完善的法制体系铸就了清朝鼎盛发展的坚实基石。

体系完备的的财产继承制度,不仅维持了社会秩序稳定,还极大的巩固了君主的王权地位。而其为国家带来的积极影响离不开多尔衮的功劳。自多尔衮摄政之后,立即下令以法律治国,随后立刻修改法律,以适应当代社会发展。而后,顺治帝执政,正式颁布《大清律》,促使清朝财产制度由落后转向成熟。

成熟的财产继承制度,不仅巩固了清王朝的统治,还推动了民族融合,增进民族凝聚力,形成强大国家认同感。为了增其巩固统治的作用,顺治、康熙均下诏令、定例鼓励满汉通婚,通过民族联姻推动民族融合。这一时期满族社会快速接受汉族继承制度,同时,财产继承制度与民族习俗紧密关联,对于维护边疆安定发挥重要作用。

清朝财产继承制度不仅是古代社会的稳定剂,更是值得后代借鉴的宝贵精华。纵观历朝历代的财产继承制度发展,可见清朝财产继承制所有前世精华之集大成者。同时,我们也应当从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情理判案”观之,清朝明确规定了无子遗孀的相关继承权,承认其可合法继承丈夫财产。再以如今男女平等观之,当今法律之中却不像清朝法制那般,明确规定女子的代位继承权,这点是值得借鉴清朝的。

结语

清王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故而,清朝的财产继承制度,初期吸收前朝之精华,后期遭受西学东渐冲击。研究并了解清朝财产继承制度的发展历程,在当下具有以较强的现实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汉书》

《史记·陆贾传》

《大清律》

《独子承祧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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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5

标签:前朝   清朝   清律   财产   继承权   疆域   独子   私生子   时期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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