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英语: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简称:第一修正案(Amendment ))禁止美国国会制订任何法律以确立国教;妨碍宗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与集会自由。干扰或禁止向政府请愿的权利。该修正案于1791年12月15日获得通过,是美国权利法案中的一部分,使美国成为一个在宪法中明文不设国教,并保障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国家。

詹姆斯·麦迪逊,权利法案起草人

小詹姆斯·麦迪逊(英语:James Madison Jr.,1751年3月16日-1836年6月28日),美国政治家开国元勋、第四任总统 (1809年-1817年)。因在起草和力荐《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中的关键作用被誉为“宪法之父”。

1788年宪法通过之后,麦迪逊选入众议院。期间,他成为乔治·华盛顿总统亲密的顾问,是第一届国会最突出的成员之一,协助通过法案,建立新政府。因起草前十条宪法修正案,麦迪逊也被誉为“权利法案之父”。虽然新宪法建立了强有力的联邦政府,但在华盛顿任期内,麦迪逊反对财务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主张的中央集权。为了反对汉密尔顿,托马斯·杰斐逊和麦迪逊成立了民主共和党,与汉密尔顿的联邦党抗衡,成为国家第一对主要政党。在杰斐逊1800年胜选后,麦迪逊被任命为国务卿(1801-1809年)。在任内,麦迪逊主持购买路易斯安那,将国土面积翻倍。

麦迪逊在1808年胜选接任,并于1812年连任。因外交抗争和贸易禁运失败,美国与英国卷入1812年战争。由于美国军力财力不强,战争打得一塌糊涂。麦迪逊不得不违心支持强大的国家政府和军队,以及国家银行。史学家常视麦迪逊为优秀总统。


美国权利法案的制订最初是美国联邦党人为了减轻国内反联邦主义者对美国宪法的反对而做出的系列宪法修订案。最早的“第一修正案”仅用于美国国会制订的联邦法律,其解释范围也比现在的狭义许多。但是通过1925年的吉特罗诉纽约州案,美国最高法院基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裁定“第一修正案”适用于美国联邦、州乃至各级政府的立法中。

在1947年的艾弗森诉教育委员会案中,提请法庭就托马斯·杰斐逊在其信件中提及的“建立一道政教分离的墙”进行司法解释,但这条明确界限的细节到今天仍在争论中,尤其是如何界定宗教自由方面。

言论自由的界限也在20世纪与21世纪的一系列法庭裁决中有了更大的延伸,诸如政治言论、匿名言论、政治献金、色情和校园言论等。同时,有关“第一修正案”保护范围的例外情况也得到了明确。同时美国最高法院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等判例推翻了英国普通法的惯例,将毁谤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原告方。但是,商业言论并不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新闻自由保证了各种资讯和观点得到自由出版的权利,并且适用于各种媒体。通过1931年的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和1971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等判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任何形式的出版审查行为违反了第一修正案,属于违宪行为。同时最高法院也裁定请愿自由适用于美国各级政府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行动,并且也裁定了“第一修正案”隐性地保护了结社自由。

条款原文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译文: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

制定背景

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的第二年,弗吉尼亚自治领立法机关通过了《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而在该法案的第12条就明确提出了,“出版自由乃自由的重要保障之一,绝不能加以限制;只有专制政体才会限制这种自由。”参与独立战争的十三个殖民地中有八个殖民地提出了类似的声明。然而,这些声明通常只是被认为是“立法机关纯粹的告诫”而已,并不是具备强制执行性的法规。

在《邦联条例》下,殖民地联合政府在较为薄弱的状态下维持了几年。1787年9月17日,美利坚合众国制宪会议在费城召开,试图确立一个较为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身为制宪会议代表和《佛吉尼亚权利法案》起草人的乔治·梅森提出“新的宪法”必须包括一系列的权利条款和保护公民的自由权。但是包括未来《权利法案》起草人的詹姆斯·麦迪逊都明确反对该提议,他们认为国家对于公民自由的保护是足够的,而尝试列举这些权利会导致人们误认为没有列举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在一个简短的辩论之后,乔治·梅森的建议被全票否决。

宪法初稿获得通过,但是与会的九个州还需就该法案的合宪性向各自州议会提请审议。反对批准权利法案的方面(反联邦主义)的理由是宪法初稿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已经足够完善;而支持权利法案的方面(包括:弗吉尼亚州、马萨诸赛州和纽约州)获得了极高的民众支持率,他们提议宪法与权利法案必须同时表决的提议最终获得通过。最终,《美国宪法》获得了十三个州议会的批准并生效。在第一届美国国会上,因所在州州议会的请求,乔治·梅森再度提出了十二条有关公民权的条款,其中十条获得通过,并形成今日之“美国权利法案”。[5] 当时第一修正案在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讨论是几乎没有记录的,这也导致了未来有关该修正案的意图讨论变得异常复杂。第一修正案(及其他权利法案条款)于1789年9月25日提交给所属各州议会审核,并最终在1791年12月15日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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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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