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数据基础制度 激活数据要素潜能丨思与辨

漫画:颜庆雄

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系统科学设计了数据基础制度的总体架构、具体机制和政策措施,在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领域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制度安排。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赵 鑫

■ 嘉 宾:陈 兵(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盘和林(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

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研究员)

国瀚文(西北政法大学数字法学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数据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作为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顶层设计,“数据二十条”出台的意义有哪些?


陈兵:“数据二十条”从总体要求、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数据要素治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六个维度提出具体意见,是我国第一份专门针对数据要素的基础性文件,标志着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将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为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起到“指南针”的作用。


盘和林:其一,“数据二十条”以创新制度的方式,解决数据交易过程中的立法难题。为数据交易立法中的关键问题指明未来的立法方向,为建立制度完整、运行规范的数据交易市场创造条件。


其二,探索形成依法规范、共同参与、各取所需、共享红利的数据交易发展模式。将数据交易市场导向规范化的同时,也让数据交易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强劲的助推力量。


其三,促成合规流通。通过推动数据交易立法,将大量数据交易行为转移到正规、阳光的交易渠道,保证数据使用的同时,在数据交易中也能保护数据安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国瀚文:数据要素价值想要得到真正实现,一套能够适应数字技术迭代发展的权利配置制度必不可少。“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对数据要素产权制度体系的相关工作作了更加明确的部署。这是从中央制度层面建构起我国数据产权制度,有利于实现各主体数据权益保护与数据有序流通的“双赢”。


“数据二十条”确立了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和数据要素治理制度。这四大制度有何内在关联?


盘和林:数据产权制度是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的前提,一般认为,有产权才能交易,过去很多平台将用户数据看作自己的资产,未经用户同意便擅自使用,这其实是一种违规做法,但过去我们没有产权制度立法,没有提出“三权分置”,所以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市场一直处在非规范状态。


数据要素治理制度是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得以运行的基础,要形成规范化数据交易市场,就不能再用过去数据“灰黑市场”的那套交易体系,交易体系将围绕规范化、法治化,全面重置,要符合数据要素安全治理的要求,以标准化建设一套完善的体系。


国瀚文:数据产权制度进一步规定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结合数据产生的参与主体、参与过程与参与方式,基本可以对应到当前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性权益、财产性权益、知识产权性质权益、竞争性权益等不同层次的数据权益保护规则。通过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使当前我国数据交易与流转的产业实践主要聚焦于挖掘个人数据的商业分析价值,审慎对待个人信息安全与数据安全。通过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推进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的深入发展,促进数据使用价值的充分利用,促进数据使用权交换和市场化流通。以数据要素治理制度强调数据市场化,把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全过程,为我国后续具体制度的设计与创新指明了方向。


陈兵:首先,数据产权制度直接影响到数据的开发与使用。新的数据产权制度直面了数据要素使用与流通中的关键问题,是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体系的有益探索。其次,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从完善数据流通合规与监管规则、统筹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培育数据要素流通服务生态、构建数据合规跨境流通机制等方面系统规划,有助于充分释放我国数据要素价值。再次,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对数据要素的收益区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作出了具有不同侧重点的制度安排,体现了效率与公平并重。最后,数据要素治理制度明确提出把安全贯穿治理全过程,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治理模式,有助于规范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秩序,形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数据要素治理格局。以上四项数据基础制度紧紧围绕数据运行全周期展开,从数据生成、储存、使用、分享、管理等运行环节来构设权益归属制度、流通交易制度、收益分配制度,以及贯穿前述三项制度中的整体性、系统性的数据治理制度,很好诠释了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行机制与国家治理机制的关系。


“数据二十条”还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国瀚文:“数据二十条”将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始终,强调数据治理生态系统,从可行技术方案入手,创造性提出“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弹性规则,建立安全可控、多元协同共治的数据要素治理体系。从总体看,“数据二十条”是符合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政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回应了数据制度建设需求,可以更好地规范和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大做强做优数字经济。


陈兵:“数据二十条”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是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数据产权制度体系的有益探索。


盘和林:第一,“多权分置”是一个亮点。“数据二十条”强调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赋予数据确权更高灵活性。


第二,提出“探索个人、企业、公共数据分享价值收益的方式”。存储数据的主要是企业,而企业在应用数据的时候往往忽视用户的利益,个人分享数据价值,将为数据市场带来根本性改变。


第三,提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作用”。介于数据交易市场的复杂性,要避免中心化的数据监管方式,而是要充分调动多方社会力量来参与。要让市场激励机制和数据安全监管结合起来,数据权益分配,谁去主张?数据安全问题,谁去发现?要发挥市场和社会的力量。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19

标签:要素   制度   基础   数据   分配制度   交易市场   潜能   产权制度   收益   权益   体系   价值   方式   我国   数字   市场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