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1943年,近代中国第一次取得法理上的独立平等地位

1943年1月11日,中美两国《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特权条约与换文》(简称《中美平等新约》)在华盛顿商定。同一天,中英两国《中英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特权条约》(简称《中英平等新约》)在重庆签署。根据这两份条约,美国、英国两国政府放弃在中国拥有的任何特权(注:中英平等新约中,不含归还香港九龙地区,原因之一是香港租期未满,九龙暂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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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不平等条约的废除、新约的签订,基本上恢复了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应有的平等和独立地位,改善了中国的国际形象,各党派团体热烈祝贺,民众集会欢呼。1月25日,中共中央也作出决定,庆祝中美、中英间废除不平等条约,延安《解放日报》连续发表大量报道、谈话和评论文章。举国共庆,盛况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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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中共中央认为,不平等条约的废除,至少使中国法理上获得了独立平等的地位,在精神上打碎了不平等条约加在中华民族身上的沉重枷锁,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威望,鼓舞了中国军民的抗战斗志。

废除旧约是一件大事。以《辛丑条约》来说,当时中国有4.5亿人口,列强就要求赔款4.5亿两,全国同胞人平赔偿一两白银。列强借此侮辱所有的中国人,是一副沉重的精神枷锁。

而且随着美国、英国放弃治外法权以后,曾在中国享有特权的国家,如挪威、巴西、荷兰、比利时等,也陆续宣布放弃在华特权,并与中华民国政府另行签订平等新约。


回顾历史:

1925年3月,国父孙中山临终前留下遗嘱,告诫务期于最短时间内“召开国民大会”和“废除不平等条约”。7月1日,时任外交部长胡汉民发表“为废除不平等条约告世界各国人民书”,恳切表达“能在国际关系上与其他各国相平等的独立主权,希望废止治外法权、经济特权”,并发出“我们要求收回自己房屋的钥匙”的宣言。经过1929年第一次照会,1942年开始谈判,终于再1943年达成新约。

自1842年缔结《南京条约》以来,英国政府在中国享有治外法权,主要包括了英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权利和英国公民在华的治外法权。英国公民只能因犯罪被起诉,或向英国领事法院、英国在华及在日最高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后,列强也加入瓜分中国的行列。

附1:治外法权

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例如,若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那么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审判。

附2:1943《中美平等新约》

第一条:

现行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之条约与协定凡授权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或其代表实行管辖在中华民国领土内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之一切条款,兹特撤销作废。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土内,应依照国际公法之原则及国际惯例受中华民国政府之管辖。

第二条: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为1901年9月7日中国政府与他国政府,包括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北京签订之议定书应行取消;并同意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所给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一切权利应予终止。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愿协助中华民国政府与其他有关政府成立必要之协定,将北平使馆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使馆界之一切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并相互了解中华民国政府于接收使馆界行政与管理时,应釐定办法担任并履行使馆界之官有义务及债务,并承认及保护该界内之一切合法权利。

在北平使馆界内已划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土地,其上建有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房屋,中华民国政府允许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为公务上之目的有继续使用之权。

第三条: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认为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应归还中华民国政府;并同意凡关于上述租界给予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权利应予终止。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愿协助中华民国政府与其他有关政府成立必要之协定,将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上述租界之一切官有资产及官有义务,移交于中华民国政府。并相互了解中华民国政府于接收上述租界行政与管理时,应釐定办法担任并履行上述租界之官有义务及债务,并承认及保护该界内之一切合法权利。

第四条:

为免除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包括公司及社团)或政府在中华民国领土内现有关于不动产之权利发生任何问题,尤为免除各条约及协定之各条款因本约第一条规定废止而可能发生之问题起见,双方同意上述现有之权利不得取消作废,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追究;依照法律手续提出证据证明此项权利系以诈欺或类似诈欺或其他不正当之手段所取得者不在此限。同时相互了解此项权利取得时所根据之官厅手续,如日后有任何变更之处,该项权利不得因之作废。双方并同意此项权利应受中华民国关于征收税捐、征用土地及有关国防各项法令之约束,并不得移转于第三国政府或人民(包括公司及社团)。

双方并同意中华民国政府对于美利坚合众国人民或政府持有之不动产永租契或其他证据,如欲另行换发新所有权状时,中国官厅当不征收任何费用。此项新所有权状应充分保障上述租契或其他证据之持有人与其合法之继承人及受让人,并不得减损其原来权益,包括转让权在内。双方并同意中国官厅不得向美利坚合众国人民或政府要求缴纳涉及本约发生效力以前有关土地移转之任何费用。

第五条: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于中华民国人民在美利坚合众国全境内,早已予以旅行居住及经商之权利。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对于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在中华民国领土内,予以相同之权利。两国政府在各该国管辖所及之领土内,尽力给予对方国人民关于各项法律手续、司法事件之处里,及各种租税之征收与其有关事项,不得低于所给本国人民之待遇(即国民待遇原则)。

第六条:

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相互同意彼此领事官经对方给予执行职务证书后,得在对方国双方同意之口岸地方与城市驻扎。两国之领事官在其领事区内应有与其本国人民会晤、通讯以及指示之权。倘其本国人民在其领事区内被拘留、逮捕、监禁或听候审判时,应立即通知该领事官,该领事官于通知主管官厅后,得探视此等人民。总之,两国之领事官应享有现代国际惯例所给予之权利、特权与豁免。

双方并同意对方人民在此国领土内,有随时与领事官通讯之权。对方人民在此国之领土内被拘留、逮捕、监禁或听候审判者,其与领事官之通讯,地方官厅应予传递。

第七条:

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相互同意,经一方之请求或于现在抵抗共同敌国之战事停止后,至迟6个月内进行谈判,签订一现代广泛之友好通商通航设领条约。此项条约将以近代国际程序与中华民国政府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近年来与他国政府所缔结之近代条约中所表现之国际公法原则与国际惯例为根据。

前项广泛条约未经订立以前,倘日后遇有涉及中华民国领土内美利坚合众国人民(包括公司及社团)或政府权利之任何问题发生而不再本约范围内,或不再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间现行而未经本约废止,或与本约不相抵触之条约、专约及协定之范围内者,应由两国政府代表会商,依照普通承认之国际公法原则及近代国际惯例解决之。

第八条:

本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发生效力。

附3:1943《中英平等新约》

第一条:规定本条约适用于大英帝国和中华民国的所有领土。

第二条:废除所有英国政府在中国领土内对英国人民及公司之管辖权(即治外法权)。

第三条:废除1901年9月7日的《辛丑条约》。并承诺今后协助恢复中国政府对北平使馆区的控制,惟英方将可继续使用北平驻华使馆。

第四条:承诺终止英国在上海、厦门、天津和广州四个租界之行政与管理。

第五条:确认英国人民及公司在华原有不动产之权利,不得取消作废。

第六条:确认双方人民于对方领土旅行居住及经商之权利。

第七条:规定双方领事权限,及保障领事探视被捕之本国人民之权利。

第八条:规定新的商业条约谈判应在战争结束后六个月内开始。

第九条:规定条约互换批准书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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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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