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江西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7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实行定额划入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42号),职工医保自2023年1月1日起发生以下变化。详见:
来源: 江西发布
页面更新: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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