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一致”不是免缴社保的挡箭牌

□丁家发

社会保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强人民生活幸福感的重要举措。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合法吗?新疆阜康市某煤化公司就以“双方协商不再缴纳”为由,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最终被法院判决其赔偿劳动者相应损失。(1月5日《工人日报》)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协商一致”不是免缴社保的挡箭牌,公司由于劳动违法在先,其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却被判决需向当事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着实吃了一个“哑巴亏”。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法定义务,“协商一致”难掩免缴社保的侵权事实,这起案例给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敲响了警钟。

郭某为新疆阜康市某煤化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2022年3月,郭某在夜间工作期间饮酒,因违反公司内部新的行为准则,被解除劳动关系。本来公司的做法,一点问题也没有。然而,由于双方“协商一致”免缴社保,郭某则提前“倒打一耙”,在劳动仲裁后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最终法院支持了其诉求,判决公司需向郭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59007余元。可以说,公司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保,存在劳动侵权的违法事实,这个“哑巴亏”吃得一点也不冤。

现实生活中,让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现象,存在一定的普遍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法》中亦有类似条款。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协商一致”也是劳动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利益,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不仅要为员工补交社保费用及滞纳金,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可能被处以行政罚款等处罚。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其实,“协商一致”免缴社保没有法律效力,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因此存在劳动侵权,或因小失大,搬起石头砸了自己脚。

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对各方如何规范用工行为,也是一种提醒。其一,提醒政府有关部门在加强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监督检查的同时,还应当加大劳动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让劳动者充分了解和认识社会保险等制度和政策,从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二,提醒用人单位依法依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千万不能为了节省成本和开支,诱导或强迫员工“协商一致”,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否则,产生劳动争议纠纷就有可能自食苦果;其三,提醒广大劳动者不要因为无需扣缴社保,眼前工资“增加”的一点利益,就“协商一致”放弃自己的长远利益,不要等退休或生病没有任何保障时,才悔不当初。而遭遇类似劳动侵权行为,也要敢于较真和维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不受损害。

总而言之,劳资双方无权以协商形式,免除一方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在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下,形成一种互利双赢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企业也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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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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