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既要有正面清单,也要有负面清单

世间万事万物都存在着正反两个面,有男有女、有阴有阳、有利有害、有苦有甜。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就是使正反两个面达到对立统一,赞同意见和反对意见相对平衡、相互包容,达成的共同点才是众人愿意共同遵守的“道”。

具体到燃放烟花爆竹,政府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同样需要协商治理,在环境污染与欢乐祥和之间找到平衡点。

两条建议供各方协商洽谈。

第一是双规,这是正面清单。即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燃放。

当然这是大的原则。

有了规定地点,也要心存包容和善意,执法者不能看谁都不顺眼。如果老百姓独门独院在自己家里放点烟花,似乎造不成大的污染,执法者胆敢到人家家里执法,按照“城堡法则”可是有着相当的危险。

有了规定时间,也不要拿着鸡毛当令箭,大过年的又是拘留又是罚款。据说大连的部分区域规定腊月廿三至正月十五7:00至23:00可燃放烟花。怎么感觉一丁点小事到了官厅那里就这么脑残——大年30晚上都是24点放完鞭炮才睡觉,截止到23点?你没在地球上过过年?

第二是禁止,这是负面清单。即在养老院、医院、车站、码头、加油站等特殊地点绝对禁止燃放烟花,作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任何人不得违反;另外在居民区、家属院等人群集中的地方,难免有老人、儿童、疾病患者,应当按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设计规范。

第三是落实,这是执行力。有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关键在于执行。除了行政执法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或二者并处,以起到震慑作用。除此之外,居委会、业委会可以通过居民自治维护秩序——调皮捣蛋的坏人在30层楼上放鞭炮,自治组织可以停水、停电、停门禁,不能任由王八羔子们瞎捣蛋。最后,《治安管理法》可以学学小鬼子的《轻犯罪法》,虽然没有牢狱之灾,但同样让坏人很难堪。

环境是大家的,官民要共同维护;政府是财税供养的,公权力要张弛有度;生活是自由的,但不能建立在破坏他人自由的基础之上。

有事好商量,大家的事大家商量。236年前,老鬼子的《宪法》吵闹了四个月才弄出个草案,一个小小的烟花爆竹怎么就不能商量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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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7

标签:公权力   张弛   负面   清单   烟花   独门独院   羔子   执法者   烟花爆竹   正反   鬼子   强制性   坏人   公民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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