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熟但不成型:明代的盐法道的创立与发展(一)


文|南破青丝蛊

编辑|南破青丝蛊

前言

盐法道,又名“盐路”,是一种专门从事盐务工作的地方,始于明朝,清朝一直延续至今。前人对明朝盐法道的研究,大多只注重于明、清两朝的道制问题,而忽略了盐法道的详细剖析,未能细化其范畴,也无从考据;或者专心于盐的经济,很少接触到盐的知识,即使只有寥寥数笔,也很难看出其中的奥妙。

鉴于此,本文拟从设置和发展详细论述明朝盐法与道制,力求全面展示其在明清时期的作用。

01.盐法道制的创立和发展

盐法道是明朝的一种专门管理盐的道统,在讨论盐法与道问题前,必须先对明朝的“道”情况作一简要的说明。“道”这个称谓普遍被视为唐朝,明朝则是基于元朝分道按察而产生,是布政使司(又名“藩可”)和按察使署(简称“判可”)的派出机关。

明朝以后,由于道法的发展,道教的类型也有了很大的增长,从派遣机构上看,可以划分成护卫和监军;从监察的角度来看,可以负责通省内的盐道、驿道和几个府州郡的官道,按官阶划分,分为参政道,参议道,副使道,佥事道,有藩道,臬道。明朝的盐法路是一种隶属于地方政府的专务道(简称“专业道”),其体制演变过程可以划分为三个时期。

02.自宣德以后,中央诏谕各地巡抚盐厂


明朝初期,各郡的盐都归户部管辖,并不归当地政府管辖,而分巡和分守道则是督抚的范畴,不能干涉盐业的事情,所以,各道的官吏只能在盐的事情上提出建议。例如,王伯贞在巡雷州时,因查到地方的盐行政不规范,只得“上奏,求施盐律”。宣德以后,都会盐务(“运司”)、盐课使等处贪污现象日趋严重,“近几年,因官吏疏于职盐,库盐未存,商人久等而不能支给”,这是藩、中道员监管盐场官员的契机。

例如云南的黑盐井一带,有一些灶家将石灰粉混进盐中牟取暴利,地方官员“贪赚不举”,致使“商人不能中纳”,于是明廷下令云南按察使“派一名官员前来视察”,以示监管。景泰帝之后,军队的需求增加了不少。

为了保障财政,明廷一般授予各地官吏监察盐田的权利,例如四川的“军饷依赖盐”,但四川盐田“有司,课业有缺”,景泰七年(1457年),英宗下令,山西按察司分巡,巡检河东盐池,因为分巡和分守官的职责是“走遍管辖,审问,取缔不法行为”,加上他们一年中的大多数时候都是“在路上”,这两个条件限制了他们不能长期留在盐田。“兼督盐课”最多也就是监督盐业官员,对盐业的干涉似乎不大,但也是盐、法两条路形成的先例。

03.成化时的盐、法、道系统的雏形


成化后,各处盐厂都有私盐逃亡、官盐短缺、私盐泛滥等问题。在成化四年,明廷不得不将监察盐场官吏、保护灶丁、打击私盐、调解盐场争端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权限,但是他们并没有单独的管理权限,必须与巡盐御史等人共同实施。此外,明廷还下令各司“带管盐法”,例如:“关内、关南、关西、河西、庆阳、河南河北、汝南、河南等地的分检使,都要实行“带管盐法”,以示报复。

成化十七年,云南各地“每年都不收盐税,走私盐业,有恃无恐”,宪宗下令,“云南布政使,专门处理黑、白、安宁等地的盐业。”第二年,金酝升为右丞相,“仍然掌管盐务”。这是盐法道制演变的一个重大步骤,它的出现是一个标志:一是藩镇官吏对盐的自主经营,使其功能从“监”向“管”;

而明廷则由各府尹、府尹等职官负责盐政,而非地方守、巡抚,职事更加专一。若说成化初期河南和陕西分守、分巡官实行“带管盐法”主要是为了遏制私盐需求,而现在,“专理盐法”更多地是为了管理盐场、征收盐税。弘治、正德两朝,明廷在各地设立了专门的盐法路,或由当地的官吏管理盐。弘治六年,明廷效仿云南的做法,在广东巡抚使中设立了“御史一名,授御史”,专门负责盐务。

正德二年,因两浙盐业“临海军士胡作非为,有军士、巡抚、巡抚等巡抚,或无力抗衡,或受贿赂”,因此,户部在浙江屯垦水利的诏令中,增加了巡盐和巡盐,将盐业和盐业结合在一起。

正德十四年,朝廷下令:“山东守、巡、兵三司,管山东六郡,徐、宿二州,各有一条盐;大名军士负责北四府和彰德、卫辉两府的盐。直隶、山东省诸路的官吏有权经营本地的盐业经营。应注意,当时负责盐政的各个道官还没有“盐法道”、“盐道”这两个字,直至嘉靖中期之后,这些名称的名称都没有了。

04.嘉靖以后盐、道制的形成与建立


至嘉靖年间,盐、法、道逐渐形成。嘉靖八年,“一五九年,云南督抚都御史署参政参政,参议官员任命一名官员,掌管盐之事”,《会典》中记载了这一点,云南的惯例由此演变为一种体制。

嘉靖以前,盐法道多建在盐场,到了嘉靖三十一年,明廷又命湖广、江西、河南三省盐业,由黄国用负责。嘉靖三十九年三月份,明廷下令“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都统辖,而两直,督史,统领府、州、卫、县官,其佥事等,皆受都御史、御史节制”。

这一举措产生了三方面的效果:

一是授予了各省巡守道“带管盐法”的权力,既不增官,又可对地方的盐政进行管理。

第二,全国各地基本都设置了盐法。川,滇,粤三省,盐法道,浙,鲁,晋,都有盐法道,豫、赣等省都有盐法道,盐法道的职位,也都在沿海设立。

第三,盐法道的半工半读得到了整合。盐利和屯垦是明朝军队的重要物资,以一人为单位,更容易进行军事控制。

其后,明廷在地方盐法路的设立与职权上作了一定的修改,以适应地方的需要。比如,明廷在四川设立了一名副使,负责大、小两池的盐政和治伤,第二年,四川的屯盐道和茶叶道统合并,隆庆四年,“广东屯盐总管,由副使兼南韶军副使”,隆庆五年,山东盐法道“查查盐法”,以巩固自己的权威。1578年,明廷下令山西的清军驿站,停止了对盐业的管理,改为驻扎在河东道附近的“东、西两池盐政”,到了明朝中期,盐法路的设立更加完备。

贵州省因为没有盐,所以当时的贵州督粮道,按照郭子章的意见,增加了一项“加盐之法”,是“粮盐道”。此外,安庆、凤阳等直隶地区,最初是两淮督盐监所管辖,到了明朝中期,又增设了盐法道,后来由于两淮盐务问题,两路合并,改为“整顿盐法道”,其中一人为一,一人为二,二人合为一。

不久,以清理旧部,改为裁撤,盐法并入了海防署,改为“兵盐道”,此后,除了辽东的盐政,是以盐法道为主,其余省份,都设立了盐法道。值得一提的是,明朝很多地方都有专门的盐道官员,他们除了在省里设立了专门的盐法道,而且为了方便当地的行政,还会给当地的巡抚和巡抚提供一定的权限。这样的局面,导致了明朝各省的盐政制度有了很大的不同。

05.结语

总括来说,盐法道是从地方道制度发展起来的,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盐运使及盐课等盐政管理机构贪官污吏,导致管理失效、盐课逋欠。明朝盐法道最初的作用是监督盐厂官员,而在成化史以后,盐法道的功能发生了变化,其管理功能逐渐增强。盐法道在运作中,可以从按检体系或从布政署体系中产生,而不能对其进行严密的划分。

盐法道在不同地域之间的不同分工及权限也在不断变化,反映了明朝的盐法与道统体制的灵活性。成化十七年,云南盐务总司的设立,是盐法与道制的雏形,到了嘉靖三十九年,各地设立了盐政司,这是盐法和道制正式确立的征兆,前后一共有一百多年。这种演进的进程,也是明廷不断地选择和放权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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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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