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汉谟拉比法典》的视角,带你走进古巴比伦

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冲积形成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是人类古文明的发祥地之一。大约在公元前6000年,苏美尔人侵入了这片沃土,在这里发展农业,创造出了楔形文字。公元前3000年左右,苏美尔人在两河流域建立了十几个以城市为中心的奴隶制城邦,公元前1894年,阿摩利人在苏姆·阿布门的带领下来到了这里,征服了苏美尔人,定都于巴比伦城,所以后世被我们所熟知的古巴比伦人其实是阿摩利人。


古巴比伦王国真正的缔造者是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他花了35年的时间到处征战,最终统一了两河流域,从波斯湾到巴比伦就连亚述都在他的统治之下,因此他被后人称为“天下四方之王”,他还有另外一个头衔叫做“正义之王”,头衔的由来是因为那部广为人知的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法典——《汉谟拉比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步成文法典,不仅是内容最全面的法典,在古巴比伦灭亡以后仍然不断地被后续国家所借鉴和完善,《汉谟拉比法典》中是存在着某些属于原始社会习惯法的烙印,其中既有“同态复仇”的痕迹,又有遗落民俗的暗影。他的“以眼还眼”——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子之眼,则应毁其眼(第24条)。和“无罪推论”也一直延续了下来,成为了现在法律制度的两项重要原则。《法典》中的内容既说明了古巴比伦王国奴隶主专政的本质, 又全面的反映了古巴比伦的社会情况,为后人对古巴比伦文明的研究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我,汉谟拉比的权力是无限的,它来自神授,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从《汉莫拉比法典》的引言与结语部分的描述都可以看出,汉谟拉比无时无刻都在通过假借神的意志,强调个人权力的神圣不可侵犯。马克思指出过:“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从马克思的观点来看,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并加以国家的强制力能确保其能推进实施,是用来保护、巩固和发展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持统治,实现阶级专政的工具。

社会等级制度

在《汉谟拉比法典》中,有百余条是关于保护奴隶主对财产私人占有权的,对于侵犯财产罪均处以严酷的刑罚,这些有关条文也证实了它是保护奴隶主阶级利益、保护奴隶主对财产的私人占有,特别是对奴隶的完全占有权。《汉谟拉比法典》除了用来镇压奴隶的反叛之外,还具有调节社会各阶级和阶层之间关系的职能。

商人的社会等级制度

古巴比伦时期的商品货币经济比之前的任何时候都要发达,所以商人和小贩都比较活跃。他们把商人分为两种,一种叫塔木卡,另一种叫沙马鲁,通过《汉谟拉比法典》的记载我们可以得知塔木卡是独立的私商,他们一般从事的是高利贷,贩卖奴隶,经营长距离贸易和为国家征收租税等等,而沙马鲁则是经营活动范围较小的小商人,他们的商业活动大多是依赖于塔木卡。

《汉谟拉比法典》具有鲜明的阶级特色,但是为了继续维护统治秩序,《法典》还具备了执行公共事务的职能。比如说对于当时社会主要的生产部门——农业,《法典》还专门作出了保护性的规定:“倘自由民怠于巩固其田之堤堰,而因此堤堰破裂,水淹耕地,则堤堰发生破裂的自由民应赔偿所损毁之谷物。”倘若自由民因为懈怠没有巩固田地的堤堰,从而导致堤堰破裂水流淹没了耕地,那么谁的堤堰破裂谁就应该赔偿这批谷物。这么看来《法典》中的规定还是十分详尽的。

女性的婚姻及其命运

在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描述中,在母权制氏族社会中,妇女占据统治地位,这是建立在共产制家户经济基础之上的。但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给母权制氏族带来了冲击,在这之后一切的制度都围绕着对丈夫权力的维护而展开了。产生于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朝的《汉谟拉比法典》作为这一文明传承的后果已经超越了人类史前文明的领域,进入奴隶制早期的社会形态。

在汉谟拉比时代,伴随着私有经济和私法的蓬勃发展,个体家长制家族日趋巩固,女性的地位十分低下。《法典》中也有记载,“家长就是妻子、儿女以及若干奴隶的主人。”在古巴比伦,婚姻必须缔结契约,婚姻当事人与签订婚姻契约的当事人是分离两个不同的概念,婚姻当事人是指这桩婚姻的配偶双方,而婚姻契约当事人则是双方的家长,整部《法典》关于婚姻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收养,继承制度在内的都是以追求种族的延续为目的。

一切文明国家或标榜为文明的国家大都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观念以法律的形式灌输进人们的头脑之中。可是是否实现了男女地位的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则还有待考证。因为现实婚姻本就是产生于男女关于财产,地位等多方面不平等的条件下,而这些通常是决定着两性在家庭社会地位中不平等的最重要因素。所以说想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实现理想的婚姻主义,大概是只有把现实基础的私有制解除。

女性继承权

在古巴比伦时期,男性享有法定的继承权,但是女性的社会法律地位是低于男性的,所以不具有法定的继承权,不过出于维系社会和家庭正常运转的目的,社会对女性群体在遗产继承上还是给予了一定的关照。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就包含了一些关于女性继承权的相关内容。古巴比伦时期的女性可以大致分为世俗女性和宗教女祭司(古巴比伦时期有修建很多神庙,里面供养着许多宗教祭司人员,其中就有女祭司,他们通常被视作是“神”的妻子或妾。)两大类,不同类别的女性对于父亲和丈夫遗产的继承权是不一样的。

在对于父亲遗产的继承方面,男性继承遗产的原则是诸子平分,特殊情况就是为尚未娶妻的儿子留下聘金。《汉谟拉比法典》第166条写道:如果一个人为他已经成年的儿子们娶了妻子,但还没有为他年幼的儿子娶妻,父亲死后,当兄弟们分家时,他们除了给没有娶妻的小儿子留一份平分的家产外,还要从父亲的家产中另给他留一份银子,作为他娶妻的聘礼。相对于女性,如果没有出嫁,在父亲去世后也可以得到一定份额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

《法典》中虽然并未明文涉及普通女性对于父亲财产继承的权利,但是他们的父亲一般会以遗嘱继承的方式赠与女儿部分财产,以此来防止他人的侵占和避免家庭财产外流的情况出现。因为一旦女儿成为祭司或者出嫁,财产就会有流入神庙或者外族人的手中,成为他姓财产的风险,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为了保护家族的财产,父亲一般都会指定隔代继承人来继承女儿接受的遗赠财产。

对于对丈夫财产的继承,在古巴比伦已婚的世俗女性在自己的家中是基本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的,当然嫁妆并不能作为私有财产任意支配,但是为了维护《法典》保护妇孺的精神,在家庭遗产方面,也为女性的继承权给予了一定的法律支持,主要是通过丈夫赠与妻子财产,也就是说,在婚内妻子享有特别赠与和继承的权利。《法典》第150条规定了“如果一个人把田园、房屋或财产送给了他的妻子,为她立了文约,那么在她丈夫死后她的孩子不得向她索取。”第172条规定,“如果她的丈夫没给她赠物,那么应全数偿还她的嫁妆,并且她可从她丈夫家产中分得相当于一个继承人的一份。如果她的孩子为了赶她而虐待她,那么法官应调查她的情况,她的孩子会受到处罚。”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丈夫为了让妻子有能力养育孩子,也会多赠与妻子一份可继承的遗产,

女祭司对于家族的财产也是有继承权的,可婚女祭司的财产继承权受到了法律的明文保护,因为这类女祭司对家族来说是有功的人,所以家庭也要为他们准备丰厚的嫁妆,《法典》中详细规定了如果没有给她嫁妆,那么父亲死后,从父亲的家产中她可以分得三分之一的财产。不婚女祭司是在可婚女祭司级别之上的存在,她们一辈子都不能结婚,必须住在修道院中,所以他们与家庭里的男性成员有相同份额的财产继承权,对于丈夫的财产,可婚女祭司的继承权在《法典》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她们与世俗女性的继承权基本相似。

通过对《法典》中女性继承权的了解,是可以看出在古巴比伦时期,女性地位是处于男性之下的,普通的世俗女性是难以和男性继承人受到同等待遇,平均分配财产的,主要是通过遗嘱的方式继承,不过他们的遗产份额虽然少,但是还是能够保证基本的生活,说明社会对女性群体还是有一定的保护和照顾的。而作为特殊群体的宗教女祭司,虽然社会和家庭地位要高于普通世俗女性,但是仍然是低于男性,他们能够继承的财产份额虽然较多,不过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够随意处置,所以说他们也不算真正的掌握了这些财产的所有权。

法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且反作用于自己的经济基础。《汉谟拉比法典》是一部奴隶制的法典,它所维护的是属于特定历史条件下先进的生产关系,并且它对于促进生产发展产生过推动作用,因此它是具有历史性的进步的。从《汉谟拉比法典》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古巴比伦当时的一些等级制度和经济状况,所以说他对于历史的传承,后世的研究也是做了一些突出的贡献的。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22

标签:巴比伦   法典   堤堰   自由民   继承权   祭司   视角   财产   婚姻   女性   社会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