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与电子数据

小编/曾庆鸿律师

一、区块链技术的基本原理及特点

区块链技术也称分布式账本技术,是一种互联网数据库技术,最早在中本聪构建的比特币系统中被应用,现在被广泛应用于各领域。其实质是经由数学工具与计算机算法结合搭建的,能保证参与人之间相互信任的、非中心化的分布式记账系统,该系统中的任一节点均可参与交易,区块链上记录的数据由所有节点共同维护,每个节点均可获得系统内完整记录的复制拷贝。

区块链技术的特点主要有:(1)去中心化。这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特征。区块链系统中节点逐步增多,任一节点的脱节都不会对系统的运作构成致命性的威胁。在此基础下,电子数据的传输不再依靠某一个中心节点,而是直接以点对点的方式使得每个节点都可以自由地参与到数据的传输过程中,实现节点之间的平等。(2)匿名性。在区块链中,交易各方默认相互信任,故而在交易过程中,相关主体无需公开自己的身份。(3)去信任。在区块链中,通过非对称加密等技术手段,可将对人或第三方“机构”的信任转为为对技术的信任。(4)开放性。在区块链数据库中,除交易的私有信息被系统保护外,其他一切信息都是公开、透明且可溯源的,从而加强了个用户之间的信任。(5)稳定性。区块链采取共识机制来完成每个区块的工作,在链式结构和共识机制的共同作用下,任何数据的变动、篡改,均有留痕,会完整记录,可通过技术再现、还原电子数据。

二、区块链主要技术

区块链技术的稳定性、可溯源性等功能可以保障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主要技术是时间戳技术和共识算法机制。前者提供时间的先后证明,后者保障证据真实可信。

时间戳的证明技术是将源文件全部上传到可信的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存储,同时在存储内容上留下时间戳印记,表明该源文件在特定时间之前已经存证的方法或状态。区块链中的时间戳技术链接了区块链中的各区块,完整复制了从电子数据产生、传输、提取、检查等全过程的时间节点。时间戳,由国家法定时间源负责保障时间、授时、守时监测来保障时间的权威性,为可信时间戳,具有法律效力。

共识算法是通过区块链方式达成共识的机制。在采用共享复制式分类账加分布式数据库同步机制,塑造出的依托全体用户表决的共识算法,只有超过51%用户确认了运行在区块链系统的交易记录,对该记录的记账才得以完成,并向全网通知。目前,主要的共识机制有工作量证明、权益证明、央行数字货币。

三、区块链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合法性

首先审查区块链存证平台营运资质、技术设计与运行保障定期检测等资质证书和运维记录等的验证,判断存证主体的适格性。其次对存证证据材料合法性审查,是否属于法定机构依法定程序调查的,是否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最后,存证技术的合规性,不能使用或嵌入带有攻击破译内部存储系统等有害与计算机设备以及网络安全的代码,也不能侵害数据财产、人格权益。

(二)真实性

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证据收集、固定等取证存证的电子数据,需要对其真实性的审查。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93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地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另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第94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判断,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的有无关联及关联性大小。对应的区块链存证中,其关联性认定包括内容关联性与载体关联性。

内容关联性是指区块链所存证的电子数据内容,是否可以证实或证伪案件的待证事实。载体关联性是区块链节点信息、时间戳、身份证书或搭建结构等技术特征能够对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行为主体、发生时间的真伪予以证明,并拓展某些存证信息之间的关联性内容。申言之,从人、事、物、时、空五个方面审查:一是人的身份关联性,需要证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就是虚拟空间中以某个特定身份行为之人,排除共有、共用或者案外人使用、冒用的情况,确定行为人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二是事即行为的关联性,需要证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无实施违法或违约的相关行为;三是物即介质关联性,确认存储介质与相关人员的关系,通过介质序列号、领用记录、生物痕迹遗留加以确定;四是时间关联性,确定计算机时间与北京时间的对应关系或者是否一致,进而确定在涉案时间谁的行为产生了相应的电子数据;五是空间即地址关联性,可以通过域名、IP地址、终端MAC地址、通信基站信息等是否能够反映电子设备为行为人所使用,确定人、机、空间的关联。

参考文献:谢小剑主编《电子证据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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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1

标签:区块   数据   关联性   电子   节点   共识   证据   真实性   时间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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