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销售源头 人身险产品信批新规出台

本报记者 陈晶晶 北京报道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指出,保险公司作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应当将产品的条款、费率、现金价值全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进行全面披露。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管理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机制,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业内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在销售过程中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大大提升了人身保险产品披露的透明度,为消费者投保决策提供了更充分的参考,有利于降低潜在的销售误导和纠纷。

强化保险产品信披

据悉,《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信息披露管理、法律责任等。

此次制定主要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外部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二是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的,优化信息披露方式,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全面性,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的趋势,方便保险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关键有效的信息。三是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导向,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尽义务,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违规成本。

“信息披露一直是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提升行业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监管抓手。”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依照《保险法》等法律授权,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2号),原保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等制度文件,对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行业公信力,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与此同时,随着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从严监管导向更加明确。总的来看,当前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还存在短板,尚未建立适用于所有人身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整体框架和配套规则。《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出台十余年,原有一些监管要求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监管工作需要,需要统筹规划并制定新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进一步认为。

首次明确费率表和现金价值表公开

《管理办法》要求,产品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保险公司应当向社会公众披露其产品信息,接受保险监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售前、售中、售后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披露应知的产品信息,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准确说明并充分披露与产品相关的信息,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隐瞒和欺骗。

《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在销售过程中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应当结合产品特点,按照监管要求制定。保险公司通过产品组合形式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分别提供每个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从国际经验看,披露产品费率、现金价值等信息,也有经验可循。

事实上,在过去,消费者如果想对已经购买的保单进行“转保”,是否可以转,能转换成什么产品等信息往往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中。而《管理办法》将彻底打破了这一信息壁垒。

《管理办法》显示,对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同意进行转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披露相关转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发生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客户知悉对现有产品转保需承担因退保或保单失效而产生的相关利益损失;确认客户知悉因转保后年龄、健康状况等变化可能导致新产品保障范围的调整;确认客户知悉因转保后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变化导致相关费用的调整;确认客户对转保后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等产品信息充分知情;确认客户知悉转保后新产品中的时间期限或需重新计算,例如,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等待期、自杀或不可抗辩条款的起算时间等。

在理赔方面,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官方APP、官方公众服务号、客户服务电话等方便客户查询的平台向客户提供理赔流程、理赔时效、理赔文件要求等相关信息。理赔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赔服务的咨询电话等信息;理赔报案、申请办理渠道,办理理赔业务所需材料清单以及服务时效承诺;理赔进度、处理依据、处理结果以及理赔金额计算方法等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在产品或服务合约中,提供投诉电话或其他投诉渠道信息。

东吴证券非银团队分析称,完善信息披露可以降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信息不对称性,从销售源头做好规范,降低潜在的销售误导和理赔纠纷。此前行业出现退保黑产,其背后就有投保人对退保、转保等了解不充分的原因。

“我们在《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也正在同步研究制定《关于印发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对不同设计类型的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要求进行重新梳理并细化,以便消费者更全面、清楚地了解保险产品的功能作用,便于消费者更好地选择保险产品。”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事件问责力度

在信息披露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建立产品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公司网站披露页面建设,强化产品销售过程与售后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并规定,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可以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但应当报经总公司批准。除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和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

同样重要的是,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保险公司应当加强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管理,防范假冒网站、假冒APP等的违法活动,并检查网页上外部链接的可靠性。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材料制定、使用等方面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将被采取监管措施和处罚举措。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职责,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举报调查等手段和采取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下发风险提示函等监管措施,督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落实产品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在具体处罚措施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将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保险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郑利鹏 校对:燕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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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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