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遭遇车祸,腹中胎儿早产后死亡,胎儿权利如何保护?

2021年10月1日,在吉安市遂川县,怀有7个月的身孕的曾玲(化名),带着11岁的女儿萱萱(化名)出门散步,没想到飞来横祸,一辆汽车撞上了她们。萱萱(化名)经抢救无效死亡,曾玲重伤,她腹中的胎儿也因为车祸早产,但是出生后不到一天便不幸夭折。那么,对于这起车祸,肇事者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尤其是对于这个出生不到一天的婴儿,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他是胎儿,他的权利应该如何得到保护?

经查,肇事者名叫朱甜(化名),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21年10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肇事者朱甜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遂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甜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不久后,这起案件被起诉到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

车主名叫赖江(化名),肇事车辆当时处于脱保状态,连最基本的交强险都没有购买,因此,曾玲夫妇将他也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今年2月8日,吉安市遂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曾玲拄着拐杖和丈夫出庭,赖江坐在了被告席上,朱甜在看守所里通过远程视频参与了庭审。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甜驾驶车辆发生严重车祸,造成车辆受损、曾玲受伤与萱萱死亡,还导致了曾玲腹中胎儿分娩后经抢救无效后也最终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曾玲与她两个孩子的伤亡后果,与这起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在法庭上,作为被害人,曾玲和丈夫还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他们向朱甜及车主赖江提出了204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其中车主赖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承担200000元的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被告人朱甜赔偿。

在法庭上,各方对朱甜的定罪量刑产生了很大的争议,而争议点主要集中在曾玲之子身上。交通事故发生时,这个孩子还在母亲腹中,那朱甜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到底是一死两伤还是两死一伤呢?

公诉人称,朱甜是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犯罪事实。因为朱甜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法定刑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朱甜有期徒刑两年。对此,被害人曾玲的代理律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认为朱甜的交通肇事,造成的两人死亡一人重伤,建议对其从重处罚。在案件的审理中,曾玲夫妇与赖江达成了民事赔偿和解协议,赖江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曾玲夫妇18.8万元。那么,对于朱甜,法院最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因为案情复杂,争议较大,遂川县人民法院向上级法院申请了延期审理。今年9月27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二被告人朱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辉、曾玲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644744.41元。这份判决表明,法院最终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指控,认为朱甜交通肇事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法院认为:因为发生交通事故之时,被害人之子还在母体内,尚未娩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人。所以,最终认定本案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胎儿的死亡归于对母体的损伤,在量刑上酌情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典》实行预先保护的法律精神,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在胎儿娩出时是活体的情况下,法律视胎儿为已出生,使胎儿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从而享受部分权利。胎儿的民事权益主要包括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所以法院认为,在刑事犯罪层面,虽然朱甜对曾玲之子的死亡不承担直接责任,但并不必然免除对出生后死亡婴儿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官解释称,根据鉴定意见评定,胎儿娩出后死亡与朱甜的侵权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胎儿娩出后还存活了十多个小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权人朱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主要是死亡赔偿金这一块。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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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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