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差评”不是商家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挡箭牌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的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事情经过并不复杂。张某等人因不满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张某等人的微信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商家则以张某等人恶意发布差评为由,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等人不构成侵权,该商家侵害了张某等人的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权益。

回看此案,一个关键的地方,就是消费者对商家的“差评”是否构成侵权。从本质上看,消费者对商家的合理评价,包括“差评”在内,都是一种监督权利的体现。我国法律保护消费者的监督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当然,“差评”也有制约条件,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甩”出来的,必须符合客观事实,不得带有侮辱、诽谤等内容,故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利。在现实中,一些别有用心的消费者,借“差评”来要挟、敲诈商家,获取不正当利益,这样的“差评”毫无疑问就构成了侵权。当事人不仅要承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再看这起案例。虽然因为张某等人上网发布“差评”,在现实中导致了该商家的店铺排名降低,但审视张某等人发布的内容,纯属对剧本杀服务的主观感受,并不属于“无中生有”编造虚假情况。从公布的判决内容看,张某等人也没有侮辱、诽谤对方的主观故意,在“差评”中也没有对商家的“出格”用语。综合这些情况,张某等人“差评”并不构成侵权,商家不能以此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该商家选择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显然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具体而言,侵权违法行为涉及两个层面:在微信公众号公开监控录像,并称可提供全程录像,侵害了张某等人的隐私权;未经张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账号信息,则侵害了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从法院的判决看,要求该商家立即停止公开监控录像,删除“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表述及张某等人的微信账号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其实,对于商家来说,就算遭到了不合适的“差评”,“报复性”公布消费者个人信息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下下之策。以违法对待违法,并不能洗白己方的违法性质。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法治社会的必然之举。这次广东省高院发布数起典型案例,除了这起颇受关注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还涵盖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防止个人信息“过度收集”、保障行使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等内容,释放出强烈的警示信号。对于商家等主体来说,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差评权”和隐私权、信息权利,而公众也应从这些典型案例中看清法律的界限。 □ 柳宇霆(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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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5

标签:隐私权   消费者   商家   名誉权   纠纷案   挡箭牌   广东省   判决   账号   录像   全程   公众   权利   案例   责任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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