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得知转移财产的情况,向债务人发送的催告通知书


催告通知书

耍赖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贵公司系河南有债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债公司)的发起人,有债公司注册成立于101年月12日,注册资本为亿元,贵公司认缴出资40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

有债公司经营期间,与我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因其未付装修款项等,我司起诉至法院,业经法院调解作出(1010)山01民初104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有债公司欠付我司款项共计11万元,于1010年0月2日前支付00万,于1010年1月2日前支付11万元。该民事调解书已于1010年7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超过履行期限,但有债公司拒不遵照生效调解书履行相应义务,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法院执行期间,贵公司竟恶意转让所持有债公司40%的股权,据我司了解,贵司将股份转让给了河南有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背公司),有背公司注册成立于1010年1月日,转让时间为101年月11日,且冒签另一发起人赵一的签名,贵司的行为已严重触犯法律,其转让股份明显恶意为之。

贵司意欲通过转让公司股份,从而免除其出资义务,亦是妄想,作为发起人的出资义务在有债公司确无财产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应加速到期,即4000万元的出资义务无法免除。

鉴于以上理由:贵司应尽快与我司沟通联系,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妥善解决所欠我司款项事宜,否则贵司的信誉、声誉受损及其他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后果将接踵而至。

特此专函,顺祝商祺!

致函人:河南工实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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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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