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子餐加党参被罚3万”简析

“月子餐加党参被罚3万”简析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简述:经查明:当事人浙江XXXX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7日,是一家月子会所。2022年5月2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后厨放有益母草、盐杜仲、麦冬、党参等中药各一罐。在当事人的套餐服务项目上有“补气血汤”,是当事人在鸡汤内加了党参、陈皮,给产妇服用。经查询,党参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上述党参由当事人工作人员从XXX大药房XX分店购进,因当事人购买的党参比较零散,金额较小,故无法统计所有购进的数量。因当事人提供的服务都是套餐服务,单独“补气血汤”费用无法计算。

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系统,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一:没收党参一罐(已使用);二、罚款:30000元。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宁波市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9-19。

二、

关于食品添加药品的规定: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2、《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1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丁香、……、藿香。

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人参、……党参……、鳖甲。

三、

梳理法条可以得知:1、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由《食品安全法》规范;2、食品和保健食品是两个概念。保健食品受严格监督管理;3、食品中可以添加食药同源品,但不得添加药品;4、食药同源品名单已经由卫生部规定,党参不在其中。党参可用于保健食品。

不过在我们的河北、湖北、甘肃地区,党参已经列入了食药同源品的试点。也就是说在这几个地区,食品加入党参是不违法的。

四、

关于处罚依据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五、

月子餐加党参罚了3万,按法条要罚10万以上,是不是罚轻了呢。配合相关部门执法活动,没有危害结果,是可以减轻处罚的。

按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一)在违法行为发现前,自动终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积极配合调查,且检举揭发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四)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不适用减轻处罚。

2、适用行政罚款的,减轻处罚:0≤罚款数额<A;
六、

除了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还要面对民事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关于食品添加药品的民事赔偿,其实还是有很多地方值得探讨的,比如:食品安全法第3章专门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但食品添加药品由第4章的38条规范;食品安全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消费者要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以有损失为前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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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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