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收取老年附加费 一旅行社受罚

近日,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某旅行社一份旅游合同的行程单附加说明中标注有“年龄超过70岁需要加收400元的老年附加费”的内容,且无法提供旅行期间为老人提供服务的费用凭证。鉴于该旅行社为初次违反规定,依据相关法规,对其作出责令改正、退还老年人400元附加费、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曾建兵通讯员 陈子彧)

(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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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标签:附加费   福州市   旅游局   旅行社   旅游团   旅游者   老年   年龄   事项   合同   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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