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同意上海等省市外资旅行社从事出境游业务

10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国务院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具体调整实施情况:允许在上海、重庆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潇湘晨报记者王丽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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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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