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企业家犯罪预防不应忽视单位行贿罪


中国商报 法治周刊


随着这些年反腐的高压态势,应该说公众对行贿罪、受贿罪都是比较熟悉的,相关案例也是常见的。行贿,简单地说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私利,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这个应该很容易理解。但如果是为了单位利益,为了公家的利益而行贿是不是就合法呢,是不是就不会受到法律追究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就会构成单位行贿罪。也就是说不仅仅个人行贿涉嫌违法犯罪构成行贿罪,单位行贿也会涉嫌违法犯罪构成单位行贿罪。一旦构成单位行贿罪,根据该罪的双罚制,单位和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都会受到牵连,一并被处以刑罚。因此,企业家犯罪预防就应该从这些看似不起眼儿,不容易引起重视,反而容易引起错误认识的犯罪开始。本文介绍“单位行贿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帮助企业家重视、正视“单位行贿罪”,预防、避免参与“单位行贿罪”,确保企业家依法治企,守法经营,依法创收盈利,发展企业。

单位行贿罪的由来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单位行贿罪,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企业所有制性质逐渐多样化,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经济交往中,出现了一些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为本单位、本部门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不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为了弥补立法上的不足,遏制、打击单位的行贿行为,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该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罪,首次明确了单位可以成为行贿罪的主体。该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私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处罚。”因此,单位行贿罪在1988年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

1997年修订刑法时,我国刑法吸收了这一规定的内容,但将其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再保留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两类对象,并进行了个别的文字调整。因此,20年前单位行贿罪就已经写入了我国刑法。

什么是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的主体是单位,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其主体只能是单位,包括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些单位不仅仅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且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范围大于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该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职能活动及声誉。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如国内外旅游等。

单位行贿罪属于“目的犯”,是否具有“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并且,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否达到或者实现,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因此,构成单位行贿罪必须是实施了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或者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不单单是纯正的单位犯罪,而且必须是单位故意犯罪。所谓的单位故意犯罪,就是指“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法人成员,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和为了单位利益,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打着为了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名号,实施了单位行贿行为,其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了,从本质上讲就不是单位行贿犯罪了,因其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所以不能按照单位行贿罪处理,应当按照个人行贿处理。

单位行贿罪的认定、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行贿罪的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

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要求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会被立案追诉,就会受到刑法追究: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我国刑法规定,单位行贿罪案件中行贿的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会受到刑事处罚,实行的是双罚制。在处以刑罚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但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得并处罚金。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罪的其他问题

关于单位行贿罪的法律规定中,有一个“违反国家规定”的前置条件,这里的“国家规定”包括我国刑法第96条的规定,刑法所称“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因此,如果违反的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的相关法律、决定、规定等,而是违反的部门规章、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不构成本罪。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据笔者研究所知,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二期发布的一个案例,被告江苏省江都市春风皮鞋厂行贿案,该厂厂长朱炳全担任厂长期间,为获取银行贷款和有关单位资金,以送礼、帮助解决差旅费等手段,先后向某镇党委书记、财政所所长、中国银行某支行行长等人行贿30万元,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该单位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朱炳全有期徒刑五年。而2009年河南省西华县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涉案金额近5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4万元,单位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2年青海省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涉案金额60万元,单位被判处罚金3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执行两年。在量刑方面,通过笔者对近几年各地法院办理的单位行贿罪案件分析研究,发现该罪的量刑相对以前较轻。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企业家要在法律框架内依法经营,不要碰触法律红线,不要挑战法律底线。就算是为了单位利益,也不要去冒法律风险,不要为了单位的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更不要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等,以免惹火烧身。

版权声明:作者原创,首发《中国商报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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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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