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受贿、操纵证券市场、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对被告人孙力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孙力军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0年4月,被告人孙力军利用担任上海市卫生局外事处副处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业务处处长,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国内安全保卫局局长及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亿余元。2018年上半年,孙力军应他人请托,指使有关人员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等方式,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帮助他人避免损失1.45亿余元。孙力军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
孙力军,男,汉族,1969年1月生,今年53岁,山东青岛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州立大学公共卫生和城市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公共卫生硕士学位。
2018年3月,49岁的孙力军出任公安部副部长,成为当时最年轻的公安部副部长。2020年4月19日,孙力军被查。
紧随孙力军之后,政法领域多名省部级干部先后被查处:
龚道安,曾任公安部技术侦察局局长,上海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2021年2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邓恢林,曾任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重庆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2021年1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王立科,曾任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大连市公安局局长,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长,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21年9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刘新云,曾任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山西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2021年8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这些人,都是孙力军培植的“小圈子”成员。
据电视专题片《零容忍》第一集《不负十四亿》讲述,2011年,时任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局长的王立科在孙力军到辽宁出差期间,首次送上一张存有100万元的银行卡,孙力军毫不推辞就收下了。此后,王立科多次专程到北京等地“看望”孙力军,送上银行卡、美元、公司股份。他每年大概四五次前往北京,每次都给孙力军送30万美金,放在一个小的海鲜盒里面,称送点“小海鲜”。王立科历年送给孙力军的“小海鲜”,到案发时累计折合人民币9000多万元。而孙力军也没有让他失望,一路提供帮助,王立科先后去了江苏当副省长、公安厅长,后来又当了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需要依靠孙力军“上位”,孙力军则需要培植“自己人”占据重要岗位。
2010年,在全国地市公安局长培训班上,湖北省咸宁市公安局局长龚道安进入了孙力军的视野。他感到龚道安业务能力出众,于是主动拉拢示好,通过积极推荐运作,使得龚道安被提任为公安部技侦局副局长,之后又陆续提任技侦局局长、上海市公安局局长、上海市副市长。
孙力军在业务上需要利用龚道安,因此他对待龚道安的方式,和对待王立科截然相反。从王立科身上,孙力军是大肆收钱;而对龚道安,则反过来大把花钱收买人心。他从受贿所得中拿出大笔资金,为龚道安解决孩子住房、安排亲属工作等各方面问题,还给龚道安下属团队发“奖金”,促使龚道安不遗余力地为他效命。
龚道安不仅自己为孙力军效命,还帮孙力军经营充实“小圈子”,向孙力军推荐时任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局长邓恢林。孙力军帮助邓恢林先后提任中央政法委办公室主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重庆市副市长。
2014年,孙力军又物色到另一个“自己人”刘新云。刘新云原来是济南市公安局局长,一次公安部在山东有会议,刘新云负责安保,晚上主动到孙力军住所自我介绍,拉近关系。孙力军也在物色“小圈子”成员,看到刘新云积极贴靠,马上心领神会。他向刘新云透露了当时正在查办的一起案件情况,既是炫耀自己能参与要案,也借此显示把刘新云列为了“自己人”。经孙力军运作,2014年12月,刘新云调任公安部网安局局长。
刘新云私下向孙力军违规提供大量重要网络舆情;龚道安也同样向孙力军违规提供大量信息、汇报案件办理情况。他们违规提供给孙力军的材料,绝大部分孙力军无权知悉。
近3日内,孙力军团伙被密集宣判。
9月21日,邓恢林、龚道安、刘新云被宣判:
重庆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邓恢林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上海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龚道安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9月22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苏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王立科受贿、行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伪造身份证件一案,对被告人王立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王立科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立科利用担任辽宁省北镇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北宁市公安局局长、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葫芦岛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大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及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办理、职务调整、案件办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亿余元。王立科为谋求本人及他人职务晋升等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公安部原党委委员、副部长孙力军等人行贿共计9731万余元。
更新时间: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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