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遭物业拒绝,法院判了

现代快报讯(见习记者 徐晓安)业主想在自己的私家车位上安装新能源车充电桩,没曾想,在申请材料上盖章时,却遭到了物业拒绝,于是,双方闹上法庭。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业主马某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需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在申请安装过程中,需要物业公司的同意。然而,物业公司拒绝在申请材料上盖章,导致马某无法安装充电桩,新车也没法使用。

物业公司认为,因地下车库消防检查不达标、地库电容量等问题,无法安装充电桩。同时,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马某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的授权才能同意申请安装。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因购买新能源汽车,向电力部门申请安装充电桩,办理安装手续的过程中,被告知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小区物业公司或业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同意建设意见书》。

法院认为,业主对其私家车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根据自己的意志,合法地进行使用。本案中,车位规划即为停放机动车,马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安装充电桩符合该用途。同时,新能源汽车对于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意义重大,国家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提供便利。

关于物业辩称案涉小区消防不达标的意见,法院认为,物业不能以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阻止业主行使正当权益,且施工单位将在安装过程将对施工条件进行专业审核,如不符合施工条件,物业应对其进行整改。关于物业辩称的电容量不足意见,法院认为其电容量不足情形尚未发生,即便存在,物业也应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问题,而非简单拒绝业主申请安装充电桩。

最终,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出具证明,同意其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法官提醒,随着新能源车辆的普及,物业公司以电容量不足、存在安全隐患为理由推卸管理职能,拒绝业主在小区内安装充电桩,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对此,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发展新能源产业政策,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不应滥用其管理权利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人为阻碍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和推广。

(编辑 李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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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3

标签:车位   业主   法院   苏州市   物业   新能源   判决   申请材料   现代快报   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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