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娄底宝马女司机醉驾+追尾+逃逸+拖行被害人:交通肇事

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公安机关通报为准:

从通报来看,本案的以下几个事实非常重要:

(1)时间:23时52分,半夜时分

(2)地点:娄星区吉星路珠山公园东门地段

(3)经过:与前方二轮电动车发生追尾,电动车主衣裤被卡入轿车左前角。轿车车主逃离现场,致使电动车主被拖行

(4)被交警截停

(5)轿车车主醉酒驾驶(酒精含量124.51mg/100ml)

(6)电动车主目前生命体征平稳

(7)机车车主涉嫌交通肇事罪

结合新闻报道的信息,再补充两个事实:

(1)轿车车主穿高跟鞋

(2)轿车车主在警察面前有摘掉手表的行为

关于被害人被拖行的距离,新闻报道说拖行了1公里,但是公安的通报中并未显示,1公里的说法,不知道如何得来。不过,拖行的距离问题,在本案中应该可以查出来,发生碰撞的地点和轿车被截停的地点,大概计算一下,就能知道。不过,鉴于公安通报没有提及这一内容,拖行的距离就暂时考虑。


对于本起案件的分析,暂时就以上述事实为据展开。

(一)轿车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公安通报显示轿车车主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了,这意味,公安机关初步认为轿车车主的行为只是过失,车主可能意识到只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并未意识到发生事故后拖行了被害人。这就是一起普通的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逃逸的案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害人被拖行,完全属意外,无法单独评价,只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

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

一般情况下,

交通肇事死亡一人、重伤3人以上+全部责任/主要责任:3年以下

或者,

交通肇事重伤一人以上+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酒后、吸毒、无证等:3年以下

具体到本案,考虑到被害人目前生命体征平稳,轿车车主醉驾,那按照“交通肇事重伤一人以上+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酒后、吸毒、无证等:3年以下”定罪量刑。

另外,根据《刑法》第133条及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量刑为3到7年。

具体到本案,轿车车主“交通肇事重伤一人以上+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酒后、吸毒、无证等”+“逃逸”:3年至7年以上

另外,根据《刑法》第133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考虑到我国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这种情况下,最高刑为15年。具体到本案,由于被害人没有死亡,不适用这一条。

因此,如以交通肇事罪对轿车车主定罪量刑,刑期为3年至7年。

假如本案被害人不幸罹难,那轿车车主是否就符合《刑法》第133条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呢?

这个问题仔细琢磨,可能会有争议。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一般指的是因害怕法律追究逃跑,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而本案的情形并不符合:被害人不是因为得不到救治而死亡,而是因逃跑行为“导致”死亡。逃跑拖行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而不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得不到及时救助。

因此,我认为,本案假定被害人不幸罹难,那轿车车主行为仍然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死亡的结果只能单独评价为交通肇事罪的一般构成,也就是说属于“交通肇事死亡一人、重伤3人以上+全部责任/主要责任:3年以下”的情形。考虑到轿车车主醉驾,那量刑为3年至7年确定,无法升格为7年以上。

以上就是以公安通过的罪名进行的简单分析,本案尽管看似非常恶劣,但是,如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轿车车主应在3年至7年之间。

(二)轿车司机肯能构成其他罪行吗?

尽管公安机关目前以交通肇事罪对轿车车主刑事拘留,但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我认为还是值得讨论。这主要集中于:轿车车主的行为是否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对于行为人(轿车车主)的主观要求有两类:

(1)直接故意:明确知道自己实施的伤害(拖行)行为具有危害性,主观上积极追求这种结果

(2)间接故意:明确知道自己实施的伤害(拖行)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因此,对于轿车车主的主观判断,核心在于是否符合间接故意,认定的前提在于:

(1)轿车车主是否明知“拖行”了被害人?

(2)轿车车主是否明知拖行被害人具有社会危害性?

对于轿车车主的主观判断,不能简单根据车主的说法认定,需要根据证据及普通人的一般认识综合认定。本案中,从公安通报的内容和网上的视频来看:

(1)轿车在被截停之前,发生了交通事故(追尾);

(2)轿车追尾的位置为车辆的左前方、且比较严重(如下图);

(3)被害人被拖行的位置也在车辆左侧(如下图);

(4)被害人的裤子在车辆左侧前方引擎盖上方(如下图)

仅是以上四个信息,如果轿车车主辩解没有看到、意识到车辆可能拖行他人,恐怕很难让人接受。追尾事故发生在车辆驾驶员一侧,被拖行的人也在驾驶员一侧,被害人裤子被卡在驾驶员左前方的车辆引擎盖上,驾驶员应该能够看到。如果拖行距离正如媒体报道有1公里之远,那驾驶员有足够的时间认识到车辆可能拖行被害人的情况。

公安机关可以做相应的侦查实验,以判断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时,能否看到车辆前侧、左侧的情况。如果可以明确无误的看到车辆左前侧的情况,那轿车车主的行为,可能就是涉嫌故意伤害了。当然,侦查实验需要考虑到时间(半夜)、地点(是否繁华地段、光线情况)以及行为本身的意志情况。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1)一般情况下,3年以下;

(2)致人重伤的,3到10年;

(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10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

目前不清楚被害人的伤情,假定重伤,轿车车主量刑3至10年。而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时,轿车车主量刑为3至7年。故意伤害的量刑要比交通肇事罪重一些。

另外,用车辆“拖行”被害人的方式,算不算“以特别残忍手段”呢?这个恐怕也是有争议。

在我看来,相较传统的故意伤害的手段、方法,车辆“长距离拖行”的做法,属于特别残忍的手段。本案被害人如果重伤造成严重残疾,那轿车车主的行为量刑就在10年以上了。

当然,以上的分析,也只是一种推断,公安机关目前以涉嫌交通肇事刑拘,也只是基于初步证据做出的认定。随着证据的不断调取、搜集,定性的问题,仍然可能调整。

总之,如何定罪量刑,还是要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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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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