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男友入室性侵,检:非强奸故意不批捕!过失强奸是否构成犯罪?

广东广州,女子章女士与男子惠某交往相处时竟发现惠某还有家室,章女士明确提出分手,惠某骚扰纠缠,最后翻墙入室与章女士发生关系。女子报警,警方确认DNA鉴定后立案,但检察院却认为惠某实施性侵时不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随即以证据不足不批捕,释放了惠某。

不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难道这是“过失强奸”?检察院的回复不可思议。

警方系以DNA鉴定为根据,以强奸罪立案调查,也就是说DNA鉴定的意见显示章女士确实与惠某发生了性关系,至少这一事实是存在的。事实存在,则需要参照《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进行比对,看是否符合强奸罪的入罪标准即可。

《刑法》明确规定了强奸罪的入罪标准:行为人违反法条规定内容,违背妇女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妇女进行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

不难看出,有了既定事实,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

但认定入罪的过程是复杂的,除了要有证据加以支撑,还要判断在案件中是否存在“半推半就”的情形。“半推半就”的认定,是基于证据之上的事实认定,可以有效解决是谁在撒谎的问题。

本案中,检察院以惠某不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不批捕是否合适?过失强奸到底真的是否存在?本案有无存在“半推半就”的可能?下面我们结合该案进行分析。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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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时年才二十来岁的章女士从湖北到了广州务工,期间认识了广州本地人惠某。章女士长相甜美,惠某就对其开展追求,经过努力,惠某获得章女士放心,二人成为男女朋友。

当年惠某已三十多岁,起初章女士一直以为惠某单身,可万万没想到,惠某隐藏太深,直到2020年,惠某妻子找到章女士,要求其为了惠某的孩子远离惠某。此时的章女士才幡然醒悟自己被欺骗,随即向惠某提出分手。

可分手后的惠某并不死心,章女士称自己一直被惠某纠缠,章女士换了几个居住地,甚至结婚后,惠某一直对其骚扰,令其不安。

2022年3月14日,惠某瞧准机会,翻墙进入章女士住所,性侵了章女士。据章女士称,其住所系广州较为偏僻的民居,院落围墙较矮,惠某翻墙而入,当晚她身穿睡衣,面对高大的惠某,其一直保护自己身体,并称自己丈夫即将返回以此吓唬惠某,可惠某并未被吓唬住,其用手不断推搡章女士。期间,章女士锤打惠某反抗,可力敌不过惠某,被惠某划伤手臂,最终,惠某摁住其发生了关系。

惠某得逞后离去,当天章女士选择了报警,警方对现场提取的DNA和章女士体内提取的DNA,与惠某的DNA进行了比对,最终鉴定意见显示,章女士下体拭子及内裤检出混合基因型,并检出人精斑。随后警方根据DNA以强奸罪进行了立案。

2022年3月18日,也就是案发后的第4天,章女士称,检察院以惠某主观上不具有强奸故意,告知章女士不予立案。

听到此结果,章女士不服申请复议,其认为,惠某肯定是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的,至少在惠某与其的微信聊天记录上显示,案发前惠某直言要性侵章女士,得逞后,惠某还发朋友圈悔罪但表示其并不后悔。因此章女士认为检察院作出的决定错误。

非主观意识强奸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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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故意犯罪,二是过失犯罪,三是意外事件。

故意犯罪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构成的犯罪。

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

意外事件不必多言,即为人为不可控的事件。

非主观意识强奸,实际上就是说不具有强奸的故意,俗称“过失强奸”。

过失强奸存不存在?又是否能够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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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失强奸的问题,我们通过罗翔老师杜撰的案例进行分析:

张三娶了双胞胎孪生姐姐,此孪生姐妹长得一模一样,甚至爹妈都难以分清。某晚上小姨子到姐姐家中吃饭,期间二人喝了红酒,姐姐醉后自己先行回房间睡觉,小姨子躺在沙发上也模模糊糊睡下了。碰巧的是,张三出差半夜提前回来,张三想给老婆惊喜,在回来前并未向老婆说起。回到家的张三,见沙发上的小姨子,以为是老婆,于是上下其手,而小姨子酣睡以为做梦,过了几分钟,小姨子才察觉到不对,大声呼喊。但是木已成舟。

按照《刑法》的规定,张三的行为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违背了小姨子的意愿,利用小姨子熟睡之际,发生了关系。但是张三在主观上并未有任何强奸故意的,按照正常人的想法,家中只会有老婆在沙发上躺着,不可能考虑到因为老婆有孪生妹妹而就认为是妹妹,此处毕竟是张三家,因此,张三属于“过失”进行了“强奸”。

但是,强奸罪只能是故意犯罪,也就是明知妇女不愿意或者没有表示不愿意的能力,还不管不顾,长驱直入的犯罪属于故意。本案中,站在一般人角度,张三是无法判断沙发上会躺着小姨子的,因此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本案中小姨子醒后第一时间报警,张三依旧要构成犯罪。

综上,根本不存在过失强奸,不具有强奸的故意案件,要么属于“半推半就”,要么就如本案中小姨子熟睡没有反抗的情形。

不具有强奸故意,考虑“半推半就”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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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强奸在法律上是说不通的,强奸罪必须是故意而为之,如果认定过失强奸存在,就会使法律变得很奇怪。但是又存在不具有强奸故意而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女方要报警,男方要辩解,此时就不得不考虑“半推半就”认定了。“半推半就”是基于证据之上的事实认定,可以有效解决是谁在撒谎的问题。

“半推半就”的阐述最早见于1984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原文如下:

“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可以视为半推半就,如果属于半推半就,一般不宜按强奸罪处罚。”

注意,该解答已经废止,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依旧用到其中的理论。

为何沿用该理论,原因很简单,“性”的问题在现实中就是一种很隐蔽的不可谈的问题,发生的场合、地点具有封闭性,无第三人可知,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愿不可单凭妇女一方判断,也就是说存在泾渭分明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半推半就”的情形。

总的来说,“半推半就”的认定,就能很好地解决并判断女方是否无理取闹的问题,也可排除男方认为自己没有强奸故意,而是女方自愿行为,从而辩解己方无罪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强奸案中,如果男方提到自己不具有强奸故意,就要考虑“半推半就”的问题了。

司法实践中,男方认为自己没有强奸故意,系女方自愿,此时如何认定“半推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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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对“半推半就”的认定,实质上是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

具体从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案发前,被害人对性认知的能力,包括自身年龄状况、精神、神志情况,男、女双方认识过程等因素。

案发中,被害人的反抗能力有无,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或者与其他手段的程度大小,妇女对所处环境是否自愿前往、妇女自身身体状况、有无受伤、发生关系有无呼救等。

案发后,需要判断妇女有无做出明确拒绝的客观原因,综合考虑当时的环境,行为人与妇女是否系一时兴起等因素。

具体到本案,惠某是否真无强奸故意,而系章女士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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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惠某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具有相当性的手段,是否违背章女士意愿,与之发生关系。

因此,需要综合考虑惠某、章女士案发前二人的关系,案发时彼此的印象态度,过程有无使用暴力,章女士有无呼救受伤等,案发后章女士的态度如何,有无第一时间报警等等,全面进行审查和分析,进而判断惠某的行为是否违背章女士的意愿。

案发前:章女士虽燃气2006年就和惠某认识,而且成为了男女朋友,但是不代表男女朋友就可以肆意妄为不构成强奸罪,《刑法》都未将“丈夫”排除强奸罪的主体,何况男女朋友关系呢。章女士得知惠某已婚后选择分手,但惠某依旧纠缠不休,对于惠某的跟踪,章女士是持反对、厌恶态度的,并未主动找惠某而系惠某通过搜索查询到其住所,不断跟踪。

案发时:惠某系翻墙闯入,此时案发地点系章女士租的民宅家中,面对人高马大的惠某,即使章女士呼救,亦无效果。但是章女士身上有明显伤痕,结合警方的鉴定意见报告,显然在当时章女士进行过反抗。

案发后:当天章女士选择了报警,而且警方立即从其身上提取样本和现场样本与惠某DNAj进行对比,并得出结论后以强奸罪立案。且惠某在事发后的朋友圈向章女士表达歉意,并坦言发生关系系其计划之中的事情,称其事后不后悔。

综上,显然,在本案中,章女士对惠某强行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是持反对态度的,而且根据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已早有强奸罪的故意,并且最终付诸于行动,DNA鉴定,口供以及惠某的聊天记录,已然能够证明惠某对章女士进行了性侵,惠某的行为涉嫌强奸罪。从这一点上讲,惠某很难脱罪。

感悟

来源于网络

女方与前男友分手后,尽量远离前男友,而不得纠缠不清;如前男友骚扰威胁,女方应第一时间报警,请求警方对前男友治安处罚;如遭遇性侵,女方应保护好案发现场、保留好相关证据,尽早做DNA鉴定,以及保存相关聊天记录,而且应及时报警,由警方立案侦办。

参考资料:

1.华商连线《分手后女子称遭前男友入室性侵,案发后对方发微信求谅解,公安立案检察院不予批捕,妇联介入帮忙维权》;

2.郑旺佳《“半推半就”式强奸的司法实践认定标准》;

3.老王谈法《过失“强奸”,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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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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