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言丨“居家工作发病属工伤”有标杆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完善,居家线上办公已经成为很多行业、领域的工作常态。人们的工作状态不再局限于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做固定的事,是否处于工作范围的边界也越来越模糊。那么问题来了,居家线上加班,能否视为在“工作岗位”呢?

  近日,广州发生的一起案例引发了不小的关注。石某下班后回到家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事宜,当晚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其死亡。事发后,石某妻子告上法院,要求认定石某为工伤。日前,该案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后认定构成工伤。

  这起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居家办公的情况太常见了,人们的工作也从具体的“事”变成了一种“状态”,工作也不是局限在“一天八小时、一周四十小时”的框架范围内了。而在这种“状态”下,如何合法合理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也将面临新的复杂局面。

  就如同这起案件中的情况,下班回微信算不算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指出,工伤认定主要集中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及工作过程发生的伤害以及职业病,基本要求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石某突发疾病是在当天下班回家后,也因此,当地社保局和一审法院均以“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为由,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而二审法院认为,结合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同事田某的陈述,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虽说事发当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与其倒地时间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在推送工作后的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同样的时间和地点,最终认定的结果却截然不同。其根本原因在于二审法院不是简单地照搬法条,而是考虑到了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在全面分析石某发病、死亡时间点以及其日常工作状态等因素的基础上,最终作出了兼顾法理和情理的判决。

  在笔者看来,现阶段线上办公已然是一种成趋势、成规模的工作形式,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那些下班后还在不断弹出的群聊,那些随时发出的文件、材料,那些“收到请回复”,就算无法避免,是不是可以有个“这也是工作”的清晰定义?

  当技术突飞猛进、工作无限延展之际,法律保障也应保持相应的灵活性。在面对层出不穷的新状况时,司法机关就更需要回归具体的案例,基于前因后果条分缕析,在情理法之间寻求“最优解”,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

  就此而言,这起“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认定工伤”案件的标杆意义不仅仅在于判决本身,更在于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立法精神的深刻理解。该案的判决在给劳动者吃下“定心丸”的同时,也能更进一步推动“类案同判”,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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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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