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化妆品即将有法管,一批次不合格其他要公示

网售化妆品即将有法管!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共5章34条,围绕化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化妆品监管即将进入线上线下“双管齐下”的阶段。

焦点1:压实平台责任

实名登记、入网检查、日常检查,一个不能少

意见稿共5章34条,其中第二章面向化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管理,对上位法中已经明确的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处置行为报告等规定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压实平台管理责任。

比如,第9条规定,化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入驻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

而第11条指出,化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化妆品产品信息时开展入网检查,核实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的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与国家药监局官网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的一致性。第12条则要求,化妆品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产品风险情况,定期组织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开展日常经营行为检查,重点检查备案情况、标签信息等内容。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平台经营者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的线索,转送后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监部门;还应当每季度将本平台发现的涉嫌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处置措施,书面报告经营者住所地省级药监部门。

焦点2:化妆品经营者

一批次不合格,其他批次要在主页面公示

意见稿第三章针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从进货查验、信息展示、风险控制、召回、配送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

例如,意见稿强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同时也鼓励经营者展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

意见稿第21条风险控制部分提出,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关注所经营化妆品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公开信息,对于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抽样检验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化妆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该批次产品。对于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若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未要求停止经营或者采取其它风险控制措施,平台内经营者仍继续经营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该化妆品本年度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公开信息,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一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他产品也要被公示,此举无异“连坐”,但将给化妆品企业敲响警钟。

此外,意见稿还对网售化妆品的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稿强调,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的,不适用本办法,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监管的有关规定。

出品:南都大数据研究院

研究员:杨小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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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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