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女和服事件:涉嫌寻衅滋事罪?错!错!错

平叔认为,在苏州和服事件中,如果警察将女子穿和服定性为寻衅滋事,那么当事警察应该立即停职,单位和上级组织再对其进行审查;如果该警察的确说过那样的话,这个警察必须受到行政处罚,严重至甚至辞退。当事女子甚至可以上法院提起诉讼,警察涉嫌滥用职权。首先我们来研究一下什么叫寻衅滋事罪: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苏州女子不属于寻衅滋事罪

刑法中的第四条虽然跟她好像有点关系,但是她没有故意起哄闹事,起哄的反而是众人。又有人说她的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但是这条是有前提的,并不是万能法:寻衅滋事应是 "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 " 的行为。普通人穿和服拍照说成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理由不够充分。

又有人说在公共场所穿具有政治敏感性的服饰,不顾公众情绪,伤害民族感情,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平叔更不认同,你说伤害民族感情就伤害民族感情啦?如果能定这个罪的话那么就太普遍了,我也可以说你吃日本寿司是伤害民族感情。对普通公民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现在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穿和服,说穿和服就是伤害民族感情那只是现时流行的头脑发热症,说不定过个十几年,青年人都以穿和服为时髦而沾沾自喜。

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规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但是仅限于"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民警不能随意对公民进行盘问和检查,因为如果不对权力加以限制,警察就容易滥权,随意对正常人进行盘问、检查,大家随时觉得被监管中而没有踏实感,社会主义幸福感会大大降低,这不是我们想要的。法律规定有以下 4 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回警局继续盘问:(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很明显,苏州女子并没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

你的眼神可以不喜欢别人和服,你内心可以厌恶她,但是,你不能不准她那样做,更不能说她这样做了犯法。凡事以法律为准绳,凭个人好恶以爱国的名义进行法律绑架,你就是在做对他人正常权利的剥夺,这才是犯罪!这样的人其实更应该被警察叔叔传唤。上战场未必敢,对穿和服的弱女子倒是恨不得让她进监狱,其实这是一种无能和可悲的表现,反思的应该是自己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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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标签:苏州   公权力   和服   公私   治安管理   有期徒刑   公共场所   嫌疑   秩序   情节   情绪   警察   感情   女子   民族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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