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明目张胆下药轮奸女子,认罪认罚后又上诉,法律岂能胡闹?

导读:广东韶关,三男子沉迷境外迷奸信息群,随产生犯罪想法,真可谓臭气相投,三人合谋购买上千元迷药,对身边女性朋友下手,可最终未果被抓,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可其中一人在认罪认罚后,觉得“上诉不加刑”,于是当场选择上诉,认为自己行为不构成“轮奸”,且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自己赔偿又多余其余两人,理应得到最大限度的从轻、减轻处罚,可万万没想到他这一举动竟然把自己往坑里推,下面我们对该案进行分析,看该男子是否言之有理,能否得到最大从轻或者减轻量刑,不足之处欢迎留言指正。

沉迷药物迷奸,预谋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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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夏某、许某均系九零后,因不良爱好成为好朋友。2019年,三人因为使用一款境外聊天软件,深深被群中迷奸的相关信息吸引,同时被群里洗脑,认为精神药物实施迷奸,不会被人发现。

2021年1月初,三人中的郑某提议,利用精神药物迷奸既然不会被发现,那么大可试一试,夏某、许某跃跃欲试,同意了郑某的提议,并把目标选择了认识的朋友黄某。

光有计划还不行,三人还共同筹集1000多元购买精神药物,经过多方打听,最终在网上购买了10粒精神药物,以备犯罪。

1月9日,为顺利实施犯罪计划,许某、郑某以喝酒为由约女性朋友黄某赴约,晚上九点,三人来到某酒吧喝酒。

期间,许某、郑某趁黄某上厕所之际,向黄某酒中投入精神药物,返回的黄某将投有精神药物的酒喝下。夏某则闲逛等待二人的好消息。

黄某酒后昏昏欲睡,便提出回家,许某开车将其送回家中休息,立马跑到黄某家楼下与夏某、郑某等待药效。

凌晨1时,等待多时的三人潜入黄某家中,准备对黄某轮奸,可令三人始料未及的是,黄某药效失效竟然醒了过来,三人慌乱而逃。

认罪认罚,法院判刑后又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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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自己差点被轮奸的黄某,气不打一处来,朋友竟然行如此恶劣之事,于是黄某要求三人写道歉书,并拍摄道歉视频。

事后,许某和郑某向黄某赔偿了800元,夏某赔偿1000元,三人取得黄某谅解。

但谅解不代表就无罪,三人均被警方抓获,在审查起诉阶段,三人均签署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量刑意见,后检察机关将三人移送法院起诉。

最终,被告人许某因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被告人郑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夏某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可看到判决结果,夏某并不满意,认为自己被判重,原因在于:一是整个案件中,自己仅仅是从犯,并不是主犯;二是该案应当属于犯罪中止不属于犯罪未遂,且不属于强奸的从重情形轮奸;三是自己认罪态度好赔偿金额较其他两名被告人多,但法院却重判自己,随即提起上诉。但检方对其进行了抗诉。

夏某认罪认罚后,利用“上诉不加刑”提起上诉悔罪,检方为何抗诉,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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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罪认罚制度是一种给予嫌疑人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主动认罪,获取宽大处理的制度,因此,嫌疑人认罪后,检察机关提量刑建议,法院多数会采用该量刑建议。

本案中,检方对认罪认罚的夏某量刑建议是3年,法院亦采取了该意见,可夏某对判决反悔,就意味着其不认罪认罚,那检方的量刑建议就没必要再从宽处理,这是从根本上否认了犯罪的事实。

2、如果检方不提起抗诉,夏某就会享受“上诉不加刑”的权益,也就是说二审法院即使发现夏某能够从重处罚的情节,二审法院亦不会从重处罚,至多判决效果与一审持平。只能

注意,此原则是具有例外情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综上所述,检方提起抗诉之后,法院就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影响,可以根据行为人犯罪事实和情节进行裁判。

强奸罪中的共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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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奸罪的共犯问题,其实就是二人以上的轮奸问题,即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又称为集体强奸,所以轮奸是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规定的。

注意,必须是每个人都具有共同的故意,实施强奸,用刑法术语来讲,即每个人都是正犯,不是帮助犯,也不是教唆犯。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三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如何理解“二人以上轮奸”?如何认定?

首先,轮奸应当具“轮流奸淫”的特性,但侧重强调的是“奸淫”行为。即只要两名或多名男子具有轮流奸淫同一妇女的共同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对一名妇女实施控制,并分别奸淫的,构成轮奸。如果仅有强制行为,没有二人以上的奸淫行为,则不能认定为轮奸。

其次,轮奸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更大,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才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最后,由于轮奸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综上,构成“轮奸”,必须以行为人有共同意思联络为主观必备要件,客观上,二人以上均实施强奸行为。

3、夏某、许某、郑某构成轮奸么?

主观上,夏某、许某、郑某三人深陷药物迷奸的邪恶之念,后郑某提出购买精神药物,对身边女性朋友实施侵害,夏某、许某同意了郑某的提议,随后三人集资一千多元购买10粒精神药物,三人已经达成共识,并付诸于行动。

客观上,许某、郑某约受害人黄某喝酒,之后下药,送其回家,待到凌晨,三人潜入黄某家中,就要实施性侵,可黄某药效失效,三人逃跑,但是已经实施了强奸的行为。

综上,许某、郑某、夏某构成“轮奸”情形,三人均为主犯,并不存在从犯的情形,因此夏某认为不存在强奸罪加重情形,且其系从犯的理解错误。

夏某提出,因为黄某药效失效,三人主动放弃犯罪,应当属于中止,而非未遂,是真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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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某之所以提出其犯罪属于中止,无非欲逃刑罚处罚,虽然二者均为不同形态,都可以获得量刑上的从轻,但中止的处罚比未遂更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法条不难看出,未遂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但是中止没有造成损害是免除处罚的,造成伤害是“应当”减轻,二者不言而喻。

2、本案中,到底属于未遂还是中止呢?

根据以上法条描述,未遂系行为人之外的因素干扰,使得犯罪未得逞。而中止是行为人内心不想犯罪,从而中止了犯罪行为。

本案中,夏某、许某、郑某之所以强奸未得逞,主要是黄某药效失效,而非三人主动放弃犯罪,因此,应当属于未遂,而非中止。

夏某赔偿金额多余郑某、许某,量刑是轻了还是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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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明确的是,赔偿金额多少并不是量刑是否更为轻的必要条件,不仅在于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还要在于是否存在其它减轻量刑情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三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存在轮奸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考虑到其认罪认罚,则按照《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同时属于未遂等情形,最终夏某被判三年,明显是判轻了。

写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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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检方所言,夏某认罪认罚得到法院从轻处理后,又无正当理由反悔,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妄图获得更轻处理,是严重的司法投机行为,严重违背了认罪认罚基本原则和司法诚信,在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还会对其他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不良的示范效果。

因此,检方对其抗诉,夏某极有可能再无可能从轻处罚,甚至二审法院还会按照从重处理,这是夏某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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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下药轮奸女子未遂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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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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