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女子捕捉野生“三有”动物,破坏生态环境,非法狩猎被抓

#头号周刊#导读摘要:江苏农村女子去四川捉蟾蜍,提取蟾酥3000元/斤,并且集众多人捕捉,破坏生态环境,获非法狩猎罪被抓。


江苏女子,姓姚,到四川盐亭农村朋友谢女士家中,晚上活动多名村民,头戴顶灯,手戴防护手套,到野外房前屋后、沟渠路边、农田耕地,大量捕捉蟾蜍,当地人叫癞蛤蟆,以1元一只收购。


姚某在朋友家,一旦收购到蟾蜍,当即提取蟾酥,再将受伤的蟾蜍放生,将提取的蟾蜍,以2500~4000元一斤的价格,卖给江苏一男子蟾酥收购商。


据媒体消息,姚某和谢某,从今年5月份开始,先后在盐亭县内的玉龙、西陵和高渠等乡镇晚上大量捕捉蟾蜍,并且发展了多名村民晚上外出捕捉。


姚某和谢某一旦收购和捕捉到的蟾蜍,现场提取蟾酥,以不同的质量和不同的价格,卖给江苏蟾酥收购商,牟取暴利。


据统计,姚某、谢某等一行人,一共在盐亭县内捕捉到8000余只蟾蜍,按照每只100元来计算,非法狩猎,涉案金额80余万元,是非常大的案件。


据相关人士介绍,蟾蜍俗名癞蛤蟆,是两栖类野生动物,形状像青蛙,形体比青蛙要大2~3倍,一只蟾蜍,每天能捕食害虫2000~3000只,是捕捉害虫的高手,是一种对农业生产非常有益的野生动物。


当姚某谢某等人,捕捉到的野生蟾蜍以后,便使用钢制工具,刮下蟾蜍身上的特殊汁液蟾酥后,遍体鳞伤,便再放生。这样被提取蟾酥的蟾蜍,因伤口感染严重,往往在不多久而死亡,严重地影响了生态环境,破坏了野生动物。


我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又据我国《刑法》的一些有关司法解释获悉,非法捕捉野生动物,数量达到20只(头)以上的捕捉者,就构成了涉嫌非法狩猎犯罪行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姚某、谢某等人私自非法捕捉狩猎野生癞蛤蟆,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应该接受法律的惩罚和制裁,是罪有应得,自取恶果。


总而言之,野生蟾蜍是我国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动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有非常大的影响作用,是农作物的守护神,是农作物害虫的天敌,对农业生产是有非常大的有功之物。因此,野生蟾蜍(癞蛤蟆)就是绝对的禁止捕捉猎获的,应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这起捕捉野生蟾蜍(癞蛤蟆)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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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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