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长治市一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容留卖淫罪的案件,一卖淫女子被告人姚某为方便同行的姐妹为嫖娼人员提供性服务,租用十余间房屋供姐妹们使用,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姚某是一名从事卖淫活动的女子。2015年起,她就在山西省长治市某区租住,多次进行卖淫活动。时间久了,她认识了不少同行的姐妹,发现有不少姐妹居无定所,为嫖娼人员提供服务很不方便,由此,她萌发了租赁房屋为姐妹们提供卖淫场所的想法。于是,在2016年,她租了十余间房屋,提供给姐妹们生活卖淫之用。截止案发,先后有邹某某、朱某某等7名从事卖淫活动的女子入住,姚某也借机收取高价的使用费用。
2021年11月19日,姚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为多名妇女卖淫提供场所,并收取高额费用,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鉴于被告人姚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姚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扣押在案的避孕套20个,予以没收。
【以案释法】这是一起容留卖淫罪的案件。所谓容留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容留卖淫罪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那么就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页面更新: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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