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烈车祸带走一家三口,保险公司称受益人死亡不赔!网友吵开了

生活里,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无所不用其极,十分内卷,十八般武艺搬上台,顾客感受如上帝。

可当真遇到事儿,顾客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几乎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不变脸,与当初购买保险时的服务态度天差地别,购买保险程序一切从简,理赔程序却难于登天,无一例外,均拖至走诉讼程序,投保顾客叫苦连连。

2018年,广西桂林就发生这样一起理赔事件。男子为防止自己发生意外,年过七旬的老父母无人照顾,早早给自己购买了人身保险,受益人为其母亲。

可天有不测风云,突发交通事故,作为保险人的男子、受益人母亲以及父亲,均死于车祸现场。

男子无妻儿、无兄弟姐妹、无祖父母外祖父母,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无法确定死亡顺序,竟然直接答复不予赔付,此消息一出,全网网民炸开了锅……

互有继承关系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无法确定死亡顺序,该不该赔付?该赔付的性质属于给付受益人的保险金,还是属于遗产?《保险法》作为上位法、特殊法与《继承法》存在冲突时,该如何适用?

2018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官的判法赢得网民点赞。

今天,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梳理下这个案件,有不对的地方欢迎大家留言指正。

案情

秀峰区人民法院

李良军(化名)系广西桂林人,时年41岁,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未娶,亦未有儿女。家中尚有71岁的父亲李明济(化名)和71岁的母亲蒋秀玉(化名),李良军系家中独生子。

李良军作为家中独生子,随着自己和父母年纪的增长,害怕哪天自己发生意外,没有人代替自己照顾父母,思考再三,李明军深觉得有必要购买人身保险。

2013年12月3日,李良君在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林中心支公司的雷锋营销服务部申请投保个人寿险。

投保单载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李良军,保险金为20万元,按每年5000元逐年交付,保险期间是30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李良军母亲蒋秀玉,如果在保险期间,李良军因交通事故意外原因等死亡,自身无过错,那么保险公司将向李良军母亲蒋秀玉支付高达200万元的保险金。

做完这一些,李良军心安不少,至少不用担心自己发生意外,父母会无人照顾。

可明天和意外谁会先来临,我们凡人不得而知,李明军也不得而知。

2017年11月15日,李良军一家三口要前往柳州办事情,于是李良军就驾驶桂C车牌普通小客车搭载父亲李明济、母亲蒋秀玉前往柳州。

李良军驾驶的车辆在G72线泉南高速公路桂柳段1219公里处,遭刘文德(化名)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辽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D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碰撞,造成李良军、李明济、蒋秀玉三人死亡同时死亡,且无法确认死亡先后顺序的惨烈结果。

事故现场图

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文德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良军、李明济、蒋秀玉无责任。

李良军在世的亲人还有一个叔叔李明胜,以及四个小姨和舅舅(分别是蒋艳平、蒋秀芳、蒋秀英、蒋开全)。李明胜在收拾李良军的遗物时,发现了李良军生前购买的人身保险单,受益人为蒋秀玉。

在与蒋艳平、蒋秀芳、蒋秀英、蒋开全商量后,决定由李明胜办理保险赔付,同时料理李良军一家三口的后事。可当李明胜找到保险公司赔付时,保险公司却以李明胜等人不是第一、二顺序继承人为由,以无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李良军叔叔等人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保险金200万元的义务

李良军叔叔李明胜

李明胜等人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保险金200万元的义务,并确定分配比例。

1、保险公司应当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李良军生前购买的保险合同显示,如果在保险期间,李良军因交通事故意外原因等死亡,自身无过错,那么保险公司将履行向受益人蒋秀玉支付200万元的保险金。

但2017年11月15日,被保险人李良军,受益人蒋秀玉及其父亲因发生交通事故中死亡,在该事故中,无法确定先后顺序。

李良军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且无违法行为,那么他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人寿保险就已经生效,即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给付200万元给受益人蒋秀玉的义务。

可是蒋秀玉亦死亡,那么该笔200万元的保险金应当作为遗产。

2、李明胜等五人系合法继承人。

李良军系独生子,未婚未育,与父亲李明济、母亲蒋秀玉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同时,李明济的父、母亲均已过世,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弟弟李明胜为合法继承人。

蒋秀玉的父、母亲亦已过世,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妹妹蒋秀英、蒋秀芳、蒋艳平、弟弟蒋开全为合法继承人。

综上,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200万元,李明胜等五人系李胜济南、蒋秀玉的第二顺序,应当享有继承权。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已经死亡,因此保险公司没有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事故现场模拟图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涉及财产为身故保险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因此可知在李良军、蒋秀玉两人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时候,保险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继承法意见作出了不同的顺序推定规定。

2、由原告方提供的资料可知,公证的遗产为李良军的银行存款。因李良军无继承人,故推定李良军先于其父母死亡,其父母李明济、蒋秀玉作为李良军的法定继承人取得李良军的银行存款,而此时李明济、蒋秀玉已无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其舅舅蒋开全、其小姨蒋艳平、蒋秀芳、蒋秀英、其叔叔李明胜(即本案五原告)等再分别作为李良军父母的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取得李良军父母的遗产。

3、较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继承法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为上位法与特别法,本案关于身故保险金的处理,应优先且当然适用保险法。

本案中,该保单指定了受益人为蒋秀玉,被保人李良军与受益人蒋秀玉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按交警出具的材料目前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无其他材料补强情况下,推定受益人蒋秀玉死亡在先,则保险金作为被保人李良军的遗产,在无遗赠扶养协议、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即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则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但是被保人李良军无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且从原告提交的对于银行存款的公证书也可知,该公证也默认了李良军因无继承人的情况下,才推定其先于其父母死亡,从而处理李良军的银行存款,进一步明确本案被保险人李良军无继承人。

综上,五原告并非李良军的法定继承人,并无资格继承李良军的身故保险金。

网友炸锅了,保险公司真的可以因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死亡,而不赔付么?

1、愤怒网友看到该案件后,表示保险公司就是耍无赖,纷纷表示不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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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李明胜等五人的出发点实际系以《继承法》为落脚点。

李明胜等五人基于《继承法》死亡推定的原理,因李良军无继承人,故推定李良军先于其父母死亡,其父母李明济、蒋秀玉作为李良军的法定继承人。

再推定李明济、蒋秀玉的死亡时间,由于二人系辈份相同,故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因此,当李良军购买的保险条件生效时,赔付的保险金200万元是作为蒋秀玉的遗产。

3、保险公司的出发点,实际是基于《保险法》为出发点。

《保险法》作为上位法与特别法,本案关于身故保险金的处理,应优先且当然适用保险法。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故此,200万元应当系李良军的遗产。

4、《继承法》、《保险法》二者虽然对谁先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是并不代表保险公司就能以此为由不履行支付保险金。

《继承法》的立法本意是对有继承关系多人同时死亡时,如何发生继承的问题进行调整。解决的是继承权的问题。

《保险法》主要是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性质和归属的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解决的是保险金是谁的遗产的问题。

因此,二者调整的范围不同,并不存在冲突,不能以此用一个否定另一个。

李明胜等五人是否有继承权,法院用了两次推定,最终确定保险金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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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良军保险单生效。

根据《保险合同》自愿签订原则,当被保险人李良军因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应按约定承担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李良军身故时未满75周岁,其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合同保险金额(20万元)的10倍,即200万元。

2、第一次推定,因为案件属于人身保险合同,可先用《保险法》确定保险金性质。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蒋秀玉与被保险人李良军均在2017年11月15日的交通事故中死亡,无法确定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依据上述规定应推定受益人蒋秀玉死亡在先。

因合同未约定其他受益人,故200万元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李良军的遗产,由保险公司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第二次推定,根据《继承法》确定遗产继承的问题。

李良军与父亲李明济、母亲蒋秀玉均在2017年11月15日的交通事故中死亡,无法确定三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在200万元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李良军的遗产进行分配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对三人的死亡顺序进行重新推定。

该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因李良军生前未婚无子女,其除父母外无其他继承人,而李明济、蒋秀玉除儿子外还有兄弟姐妹作为继承人,故推定李良军先于李明济、蒋秀玉死亡,其遗产由二人继承。

因李明济、蒋秀玉辈分相同,彼此不发生继承,二人所继承李良军遗产的份额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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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保险公司按《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将200万元保险金作为李良军的遗产进行给付,应向李明济、蒋秀玉各给付100万元,又因李明济、蒋秀玉已过世,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原告李明胜作为李明济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可继承应给付李明济的100万元保险金,原告蒋艳平、蒋秀芳、蒋秀英、蒋开全四人作为蒋秀玉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可继承应给付蒋秀玉的100万元保险金,即每人可继承25万元。

写在最后,为法院的法官两次推定点赞,因为这两次推定,彻底解决了李明胜等五人是否具有继承权的问题,同时也打消了保险公司欲不履行支付保险金的问题。在这里只能感叹,买保险真的需要谨慎,购买保险时,你是上帝,想要支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就成了上帝。

1.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李某胜、蒋某平等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法治天下《谁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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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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