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公司异地销售被罚702万元,一审法院支持处罚,二审法院改判处罚369万,湖北高院再审撤销处罚

7月25日,记者从代理律师处获悉,曾在国内引发广泛关注的“盐改处罚第一案”有了新的进展: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黄冈市中院和浠水县法院之前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浠水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食盐公司异地销售被罚702万元,一审法院支持处罚,二审法院改判处罚369万,湖北高院再审撤销处罚

代理律师称,这意味着“盐改处罚第一案”被彻底改写!在此之前,因异地销售食盐,湖北一盐业公司被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以“无证无照经营”为由处罚702万元。盐业公司不服,将后者及浠水县政府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当地主管部门的处罚,二审法院认为处罚偏重,改判处罚369万元。

被指无证无照销售食盐,盐业公司被罚702万余元

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邹佳莱律师介绍,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是湖北省内定点生产食盐的企业之一,公司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县级市)。

2016年底,长舟公司取得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和食盐批发许可证,2018年12月通过了换证验收。2018年6月11日,长舟公司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为应城市东马坊枣林路1号。

2016年4月,国务院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作出了国发[2016]2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国家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开展跨区域经营,这标志着我国食盐市场原由国营盐业公司垄断经营的时代终结。

盐改新政实施后,长舟公司聘用当地人在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开展食盐批发经营业务。2019年4月18日,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调查,发现长舟公司在浠水县城区批发食盐的事实。

2019年5月13日,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长舟公司涉嫌无证无照在浠水县境内进行食盐批发为由,决定扣押查获的长舟公司35吨食盐。

2019年7月9日,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扣押的长舟公司35吨食盐,并对其处以货值19倍罚款,即7022400元。

一审法院支持702万元处罚,二审法院改判处罚369万元

邹佳莱介绍,长舟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向黄冈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复议申请。时值机构改革之际,黄冈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交给浠水县政府。2019年10月11日,浠水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长舟公司不服,先后将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和浠水县政府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两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返还没收的35吨食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本案中,长舟公司自2017年11月份开始在浠水县开展食盐经营,截至被告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无证照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结束,原告未取得当地的食品经营许可,因此,被告作出案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浠水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

2020年9月21日,浠水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长舟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长舟公司不服上诉。黄冈中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长舟公司在浠水县销售食盐,应当取得当地《食品经营许可证》。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以长舟公司未在当地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后者给予处罚并无不当。

但是,本案中,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长舟公司在浠水县销售的食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案查处前后,长舟公司在浠水的分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主动消除了影响。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对长舟公司处以货值金额19倍的罚款过高。考虑到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黄冈中院决定对长舟公司处以货值金额10倍罚款,即3696000元。

2020年12月25日,黄冈中院判决:撤销浠水县法院之前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浠水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变更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没收扣押的食盐35吨;处以货值金额19倍罚款7022400元”为“没收扣押的食盐35吨;处以货值金额10倍罚款3696000元”。

湖北高院再审决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对盐业公司不予处罚

邹佳莱介绍,二审宣判后,长舟公司依然不服,依法向湖北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21年12月22日,湖北高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湖北高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目前,我国正处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时期。因此,对于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既要依法行政,也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结合;既要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也要保护市场主体活力。

本案中,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长舟公司经营的食盐存在商品质量问题,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故长舟公司的案涉行为主要侵害的是食盐经营市场管理秩序。考虑到案涉行为发生在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特定时期,相对明确的政策法规还没有出台,长舟公司实施案涉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相对较低,且在案涉食盐被扣押及处罚后,已于2019年5月和2019年10月先后在浠水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用实际行动纠正了其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影响,食盐经营市场管理秩序已得到恢复。对其处以高额行政处罚,既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也不利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活力。因此,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明显不当。

二审法院虽然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需要考虑,判决变更处罚长舟公司货值金额10倍罚款,但仍显偏重。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因长舟公司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已纠正,没有造成显著危害后果,应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近日,湖北高院终审判决:撤销黄冈市中院和浠水县法院之前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浠水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浠水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驳回长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一二审受理费由浠水县市场监管局和浠水县政府共同负担。

食盐公司异地销售被罚702万元,一审法院支持处罚,二审法院改判处罚369万,湖北高院再审撤销处罚

湖北高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浠水县之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湖北高院的判决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湖北高院用司法手段,有效保护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邹佳莱称,湖北高院的判决释法明理,充分反映了人民法院广大法官的法学理论扎实基础及实践功力。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谌江涛指出,湖北省高院从行政处罚的适当性这个维度进行考量,从长舟公司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不大的事实,进而得出行政机关对长舟公司的轻微违法行为罚款702万不适当的结论,充分体现了湖北省高院的智慧,以及保护民营企业的出发点。

“日常生活中,大家经常会发现,有些违法行为并非是行为人故意所为,有些行为或是因为疏忽,或是因为法律知识不够,又或是因为行政机关平时的宣传不够,对于此类轻微的违法行为,批评教育、事前的法制教育、辅导会更加体现出法律的温暖及人性化。”谌江涛强调,尤其是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一罚了之,不能不管他们的发展,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帮助民营企业依法做大做强。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李振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热线电话029-88880000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26

标签:浠水县   食盐   湖北   浠水   黄冈市   黄冈   法院   湖北省   中院   盐业   公司   县政府   异地   行政处罚   判决   市场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