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谭谈交通:假如汪涵辞职并用个人账号播放天天向上,可以么?

你不能因为主持了某个节目,就说你拥有这个节目的版权。

这两天,知名网红谭乔自己作为主持人从2005年起就开始录制的视频《谭谈交通》被全网下架,原因是他被一家2018年成立的公司起诉乐,理由是侵犯了对方的著作权,据说谭乔还因此面临巨额索赔,甚至要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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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乔自己也下场表达了自己的气愤,并说已经联系了罗翔老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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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为此愤愤不平,认为这又是一起肉夹馍、胡辣汤商标之争,或者是李子柒问题的翻版。其实不然,谭乔这个事,很大概率他要败诉,并且要作出赔偿,他也应该败诉,因为他确实侵权了。

举个例子大家或许就明白了

假如,有一天汪涵辞职了(我是说假如,请汪涵老师原谅我),然后将过去13年他参与录制过的每期《天天向上》全部上传到某平台其个人账号上,获得了很高的播放量,并以此获取了高额流量收益,你认为合适么?湖南卫视会答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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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向上

很显然,就算汪涵辞职,他也不会这么做,湖南卫视也不会答应,因为他们都很清楚《天天向上》的版权属于湖南卫视。汪涵只是《天天向上》栏目的主持人,并不拥有该栏目的版权,其录制《天天向上》是职务行为,湖南卫视已经给了其应有的报酬。

这是很简单的道理,对于一个在电视台上播放的节目,你是主持人,你是演员,你和节目高度捆绑在一起了,但你不能因此说这节目你拥有了版权。

《谭谈交通》被下架也是一样的道理

2005年,成都电视台准备打造一档宣传交通安全意识的节目,就去当地的交警队里选人,当时正在和同事开玩笑的谭乔被选中了。

就这样,2005年3月起《谭谈交通》开始在成都电视台生活频道《平安成都》栏目中播出,节目为日播,每期长约3-5分钟,就是一些日常的交规类小常识,谭乔将自己10年交警的宝贵经验和遇到的奇葩事都告诉了节目组,这些情节都被设计拍摄成短片在电视台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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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谈交通片段

短短3-5分钟,讲一个有趣的交通安全小故事,自带幽默感又不失温情,谭乔彻底把这个节目带火了,这一火就是十几年,谭乔也成了川渝地区家喻户晓的明星,甚至随着互联网的火爆,也成了知名的网红大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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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谈交通片段

2018年,已经大火的谭乔脱掉警服,辞去了交警工作,成都电视台《谭谈交通》节目随之停播。

和反诈老陈刚红了就辞职引起大众的普遍反感不同,谭乔的辞职被大部分人所理解,毕竟其红了这么多年才辞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仁至义尽。

关于谭谈交通:假如汪涵辞职并用个人账号播放天天向上,可以么?

谭乔以交警身份参加成都电视台《谭谈交通》栏目的录制,是受成都市交管局委派,属于职务行为,其以主持人的身份参与节目演出,是表演者。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于表演者和演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40条如下: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根据该条规定,谭乔作为交警参与录制电视台《谭谈交通》栏目,其作为演员,如果当时没有约定版权归谭乔所有,则版权就应该归演出单位当地电视台和成都市交管局所有。成都电视台和成都交管局可以就版权问题另行约定,但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归谭乔所有。

谭乔辞职后,将他没有版权的《谭谈交通》上传到其个人账号上,进而获取很高的播放量,然后获得流量收益,这很明显侵犯了电视台的合法权益,因此被起诉实属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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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乔作为主持人或者表演者,对于自己参演的节目就一点权利都没有么?

《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的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9条规定的很明确,谭乔作为表演者,无条件地拥有第1、第2项权利,有条件地拥有第3-6项权利,这里附加的条件就是需要经过著作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著作权所有人获取报酬。

很遗憾,谭乔作为主持人、表演者,就算他想授权其他人去传播、二次剪辑他的作品,也要得到电视台方面的许可,否则就属于侵权。因此,已经有其他传播过《谭谈交通》的自媒体人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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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传视频是为了公益,所以我就可以侵权?

谭乔发文质疑,《谭谈交通》十几年都是以公益普通视频的形式在网络上被大家无偿观看和使用,作为唯一创作者,他从来没有主观想通过视频变现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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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公益并不是可以肆意侵权的理由,就好像我口袋里有1000块钱,你未经我的允许拿去给我捐了,然后说你是为了公益,可以么?当然不可以,能不能做公益,不是你说了算,即便要做公益,也应该是我来做,凭什么你来做呢?

何况,自媒体时代,公益视频在个人账号发布,也会因此获得大量流量收益。因此谭乔说自己是为了公益去传播视频,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我们应该支持电视台这种维权

很多网友看不上电视台这种行为,甚至有网友将其形容为“资本为了钱连脸都不要了”。

著作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为了保护作者创作激情而为作者设置的法定的垄断权利,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下的那些像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样的具体权利,除非获得了作者的许可同意,否则作者是有权制止你的网络发布行为并请求赔偿的。

只要这个视频是我创作的,那么所有的转载、改编、二次编辑,都需要经过我的同意,否则即属于侵权。郑智化的《星星点灯》被改编,他当然有理由愤怒,因为改编未经过他这个版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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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这样规定有什么好处?

从长远来看,只有严格保护著作权,才能鼓励更多的创作者不断创作优质作品。

大家应该可以看到,现在各大互联网平台上,有非常非常多的二次剪辑作品,有人做影视节目剪辑,5分钟看完一部电影,有人做电视剧解说,还有的甚至直接抄袭、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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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这种行为,对于原创作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他们辛苦拍摄的作品,凭什么你直接剪辑一下,解说一下,就可以挣到钱?既然赚钱这么容易,那大家都去做剪辑就行了,为什么还要辛辛苦苦拍摄原创视频呢?

长久下去,创作者拍摄原创视频的积极性将遭受打击,反而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二次剪辑、解说的队伍,这就是劣币驱逐良币。

所以,我觉得,我们应该支持电视台这种合理合法的维权行为,现在多少自媒体人靠电视台的节目活着?但电视台却没得到应得的利益分成,这对于电视台来说这是不公平的。

而对于谭乔来说,我相信以他的专业和才华,自己另起炉灶重新拍摄视频上传网络,依然可以火爆。


这起事件或许给其他电视台提了个醒,这种维权不麻烦,而那些通过剪辑电视台的视频节目牟利的,接下来或许也会面临起诉和索赔的问题,这应该是平台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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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2

标签:天天向上   交通   成都   表演者   剪辑   交警   报酬   账号   公益   主持人   演出   权利   版权   电视台   节目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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