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秋季招生入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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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秋季招生入学实施方案

宿城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秋季招生入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教育局《2022年宿迁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宿教办发〔2022〕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教育部和省市有关招生工作纪律规定,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秩序,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掐尖”招生,严禁民办学校计划外招生。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

2.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以校为主,区级统筹,分类管理”的原则,教育局统筹指导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学校依据本方案,制定本校招生方案和简章,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具体负责组织本校招生工作。

3.免试入学原则。城区公办学校按施教区认定条件招生,乡镇公办学校按行政区划范围招生,民办学校面向中心城区招生。所有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组织考试选拔学生,不得通过笔试、面试(谈)、评测等方式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所有公办学校对符合施教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收尽收。

4.公民同招原则。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部通过“宿迁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平台”实行网上报名,同步网上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所有学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不得超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适龄儿童少年报名。

5.公开透明原则。各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条件、报名流程、招生咨询电话和地址、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信息)。电脑随机派位由区教育局按照市教育局规定组织实施,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实时向社会公开。

6.保障公平原则。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责任,落实教育优抚政策,全面做好随迁人员子女、特殊儿童少年、现役军人子女、公安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符合政策的优抚对象子女入学工作。

二、招生计划

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要求,各校根据教育资源实际,公办学校同时兼顾施教区或乡镇行政区划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科学编制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根据《江苏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制定招生计划,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三、招生办法

(一)入学条件

1.小学: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之前出生)。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不足6周岁或已有小学学籍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至区教育局备案。

2.初中:小学应届毕业生(以学籍信息为准)。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小学未毕业或已有初中学籍的少年入学。

(二)城区公办学校

1.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常住户口,原则上应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证、实际居住地三者保持一致。具体按照《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办法》(2021年修订版)(宿区教发〔2021〕10号)文件执行。

2.拆迁户子女入学: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且施教区外无房产的,或者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房屋为期房的,自拆迁之日起(以拆迁证日期为准),拆迁过渡期间两年内,其子女可选择在原住址施教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

3.特殊儿童少年入学: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普通教育就近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中、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原则上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中心城区适龄盲聋哑残疾儿童原则上到宿豫区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智障儿童原则上到宿城区启智学校入学。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或由区教育局安排相关学校送教上门。各学校应充分尊重家长和孩子意愿,妥善安排施教区特殊学生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严格做到“零拒绝”。

4.优抚对象群体子女入学:对以下对象的子女给予适当照顾:烈士;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符合条件的宿城区高层次人才、对宿城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策照顾对象由相关部门认定,履行公示等必要程序后,提供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按照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学位。

5.随迁人员子女入学:外来务工随迁人员子女申请在我区公办学校就读,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清单:

(1)家庭户口簿和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有效居住证,需在本区居住地连续居住且满3个月(居住时间计算至当年6月30日)。

(3)随迁人员子女法定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在宿城区缴纳社会保险连续且满3个月凭证,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宿城区连续且满3个月有效营业执照。其他从业人员出具自谋职业连续且满3个月证明材料(相关证照年限计算均至当年6月30日止)。

注:随迁人员子女在报名登记时提供的以上资料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律取消统筹资格。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随迁人员子女,应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入学。

6.不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的宿城区城区户籍人员子女入学:不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的宿城区城区户籍人员子女需教育局统筹安排城区公办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长期在我区城区居住,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清单:

类型一:宿城区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房产。

(1)家庭户口簿和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城区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按户口簿时间,计算至当年6月30日)

类型二:宿城区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城区新购房产但不满足施教区认定条件。

(1)家庭户口簿和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新购房产购房合同或发票等。

类型三:其他特殊情况的,区教育局视情况统筹安排学位。

注:不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的宿城区城区户籍人员子女在报名登记时提供的以上资料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律取消统筹资格。

(三)乡镇公办学校

按各乡镇行政区划招生

(四)民办学校

小学面向中心城区招生;初中在满足本校六年级直升需求后,如有空余学位再面向中心城区招生。

四、招生方式

全区所有义务教育公民办学校严格按照“1+1”公民同招政策进行招生。

1.“1+1”公民同招

类型一:符合城区公办学校施教区入学条件的,在选定所在施教区1所公办学校后,如有民办学校入学意向的,可再选择1所民办学校作为入学志愿,无民办学校入学意向的可不选择;

类型二:农村户籍人员子女,按照行政区划范围入学的,在选定本乡镇1所公办学校后,如有民办学校入学意向的,可再选择1所民办学校作为入学志愿,无民办学校入学意向的可不选择;

类型三:随迁人员子女或不符合施教区认定条件的宿城区城区户籍人员子女,可在宿迁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平台 “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或“城区户籍无房产人员子女报名”模块登记,报名选择“统筹安排学校”,如有民办学校入学意向的,可再选择1所民办学校作为入学志愿,无民办学校入学意向的可不选择;

特别提醒:以上三种类型,凡是填报民办学校志愿的,录取时按照民办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被民办学校录取后,不得放弃未填报民办学校志愿或填报民办学校志愿电脑派位未被录取的,由已报名的所在施教区学校审核通过后录取;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由区教育局根据有关政策统筹安排。

2.民办学校录取方式

类型一: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

类型二:①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学位采取电脑派位方式录取;②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一年级在保证小学直升需求情况下,仍有空余学位且报名人数超过空余学位的,空余学位由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小学毕业生直升意愿超过初一招生计划的,面向校内直升意愿生源进行电脑派位录取。

五、报名方式及时间安排

1.报名方式

(1)符合我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我区幼儿园或小学就读的,由现就读幼儿园或小学指导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通过“宿迁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平台”进行报名;未在我区幼儿园或小学就读且意向在我区学校就读的,由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登录“宿迁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平台”根据相应条件选择模块进行报名。

(2)“宿迁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平台”登录及操作:

目前有两个通道可以进入,建议使用第一种登录方式。

登录方式一:支付宝小程序登录

①打开支付宝,点击“首页”最上方“搜索”栏,输入“宿迁速办”,点击搜索,选择搜索出的“宿迁速办”小程序,点击进入。

②打开“宿迁速办”小程序,选择首页“阳光招生”模块,即可进入阳光招生平台。

登录方式二:江苏政务服务登录

①下载江苏政务服务APP。在手机应用商店搜索“江苏政府服务”或者“苏服办”;点击下载,安装即可。

②登录江苏政务服务APP。打开“江苏政务服务”APP,选择底部菜单“我的”,选择左上角“立即登录”。在弹出的登录页面,若有账号,输入用户名密码,即可完成登录;若为首次登录,选择右下角“立即注册”,完成信息录入,点击“立即注册”,即可完成登录;或者也可以直接选择支付宝授权登录。

③进入阳光招生平台。在“江苏政务服务”APP首页右上角选择“宿迁市”,点击“首页”最上方“搜索”栏,输入“阳光招生”,点击搜索,选择弹出的“阳光招生”应用,点击“进入应用”,即可进入阳光招生平台。

2.报名时间

(1)小学: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20日—6月26日(每天上午9:00—下午5:30),招生宣传时间不得早于6月13日。

(2)初中: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27日—7月3日(每天上午9:00—下午5:30),招生宣传时间不得早于6月21日。

注:因系统维护需要,每日报名时间段可能有所调整,具体以系统通知为准。

3.电脑派位时间

(1)小学: 6月27日公布参加电脑派位小学名单和参与派位学生名单,6月30日左右组织电脑摇号派位,并公布结果。

(2)初中:7月4日公布参加电脑派位初中名单和参与派位学生名单,7月7日左右组织电脑摇号派位,并公布结果。

4.录取时间

(1)民办学校:6月30日-7月1日,民办小学发放入学通知书;7月7日-8日,民办初中发放入学通知书。

(2)公办学校:7月2日-7月15日,公办小学审核、录取;7月9日—7月22日,公办初中审核、录取。

5.线下登记与统筹时间

符合我区统筹条件的随迁人员子女和宿城区城区户籍人员子女,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务必在报名时间内登录“宿迁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平台”相应模块进行报名并上传有关佐证资料;同时于7月20日-7月22日(小学)、7月27日-7月29日(初中)带齐资料至指定地点登记审核。有关统筹结果,可在招生平台查询,小学:8月22日—8月26日,初中:8月8日—8月12日。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简章,认真学习、宣传、执行相关招生政策和要求,切实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2.严格规范招生。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和省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施教区范围规范招生。坚持阳光分班、均衡分班,严禁以各种形式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起始年级要按照省定班额招生。

3.严肃招生纪律。各校要树立招生工作的责任意识,加强招生工作的管理与培训。招生区域范围内涉及招生入学的相关问题和矛盾,学校要主动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严禁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对招生工作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区教育局将全程开展招生工作督查,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乃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督学应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日常督导内容范围,及时进校督导并做好相关记录。

5.规范采集信息。各校严禁要求家长提供入学学生学前教育经历、超过正常入学年龄等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6.建立应急预案。招生期间,各校要明确专人专机,耐心细致做好招生接待和招生政策的解答工作。要制定招生入学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会商协调,快速处置突发事件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教育局。

七、本实施方案由宿城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电话:82960243;

招生监督电话:82960314。

附件:

1.《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办法》(2021年修订版)(宿区教发〔2021〕10号)

2. 2022年宿城区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日程安排

3. 2022年宿城区秋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咨询监督电话及地址

附件1:

(▼可上下滑动查看)

宿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施教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认定办法

(2021年修订版)

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和实际居住地是确定其施教区的主要依据。适龄儿童少年与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就可以认定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施教区条件。

一、关于户籍的认定

指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或居住证,凭居民家庭户口簿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二、关于实际居住地的认定

指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凭房产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等不作为施教区内房产进行认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施教区内房产进行认定:

1.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房产(用途为“住宅”)且长期居住的,根据房产证进行认定。

2.因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中心城区无房产,随其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共同居住在施教区内的,可按施教区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证进行认定。(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房产,必须提供产权赠予适龄儿童祖父母、外祖父母或父母的合法赠予书。)

3.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外无房产,但实际居住在施教区范围内且住房是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合法自建的,可根据所在单位提供的适龄儿童少年随法定监护人正常居住的有效证明材料(原始合同文本、购房票据等)进行认定。

4. 适龄儿童少年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新购房产(当年8月31日前交付使用),依据提供的购房合同、契税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等进行认定。自2024年起,新购房产交付使用时间为当年6月30日前。

5.居民自建房但无房产证的,按当地街道办(居委会)在拆迁时开具的原始“指界通知书”(居委会指定地界让居民自建房屋的通知书)或者购买宅基的原始票据进行认定。

6.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且施教区外无房产的,或者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房屋为期房的,自拆迁之日起(以拆迁证日期为准),拆迁过渡期间两年内,其子女可选择在原住址施教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两年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7.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内有房产,适龄儿童少年为孤儿或其父母双方均为不在本地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以适龄儿童少年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进行认定。

8. 房产证上有多名房屋所有权人的,以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占比份额最大或排在第一位进行认定(房产证上标注产权份额的,以产权份额最大者是否为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进行认定;未标注产权份额的,以排名第一位是否为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进行认定)。

从2013年起,按施教区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小学阶段六年或初中阶段三年内,已用于施教区生源资格认定的房产,不再作为其他新生入学资格认定的条件(多子女户除外)。

本认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2021年5月31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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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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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许 花

审稿:王 晔

签发:陆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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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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