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的集体土地,村民非说是自己家的祖传土地,证件又没有,这种问题大家怎么看?

对于这种情况,大家应该理性看待。首先,我们应该尊重历史事实和传统的土地权属观念。在很多农村地区,土地往往是家族或宗族共有的,而不是个人所有的。因此,如果一个村民声称某块土地是他家的祖传土地,这可能有一定的历史依据。


然而,我们也需要考虑到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土地政策。在现代社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该依据法律法规来确定。如果一个村民没有相关的土地证件,那么他就不能在法律上证明这块土地是他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尊重法律,以法律为准绳来处理这个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可以对这块土地的历史权属进行详细调查,核实村民的说法是否属实。这可能需要查阅历史档案、家族谱牒等相关资料,或者咨询当地的老人和知情者。


2. 法律程序: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该村民的说法没有充分依据,那么应该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例如,可以引导村民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调解协商: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应该尽量通过调解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可以邀请村里的长辈、乡贤等参与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共识。


4. 政策引导: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农民依法用地、合法确权,减少类似问题的发生。例如,可以加大土地确权工作的力度,加强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等。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坚持法治原则,尊重历史事实和传统观念,通过调查、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回答,土地是国家的,交给集体管理,村民使用,但是,只有农户使用权,没有买卖的权力。对于农村土地己确权,每家每户土地都有试制,更有绘板图,是东西还是南北,左右靠谁,长宽尺度,拐角和零型上面注的都非常清楚,土地使用证内页都是一清二楚,现在余剩土地,农户说是他的,没有任何证据。对于非耕地,沟塘路坝,荒山,农户开荒地,一律属于国家的,交给村集体向农户发包,实行土地扭转租用,签上土地租用合同,期限多少年,每年交给租金费,双方按合同执行,若不交租用费,村集体有权收回,不能违约。国家和集体深入实际的清查,各个行政村和村民组都有多余土地,有的村民组不但十亩八亩,有的还有几十亩,全部收回,防止后患,产生土地纠纷,清查时依土地使用证为准,谁都扯不了地皮。




这是集体的土地,绝不是某个村民的土地,当然,在解放前,这块土地也许是该村民祖上的。但到了现在,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而不是属于某个村民!

关于土地的所有权,我国的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我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由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土地的权属只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一种是集体所有土地,绝没有个人私有土地。

一些人认为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是属于自己的私有土地,而宅基地则更是自己的私产,这是一种误解。土地,除国有的外,其它的包括村民的宅基地全部是集体的。

一个人之所以能够在他自己认为是自己私有的土地上种植农作物,戓者进行其它经营;一个人之所以能在宅基地上起房造屋,全因国家法律和政策赋予了他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但这些都要经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对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政府是发给农民确权证的,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政府也是要给予批准的。否则任何人不得占用集体的土地!

提问人说一村民要在荒了几十年的土地上建房,如果得到政府批准,当然没有问题,其他人也无权干涉;如果没有得到政府批准,则属于违法占地建房,村集体甚至其他个人都有权干预,阻止其建法行为。当然,绝不能像某人以此地为他的祖传土地的理由来干预。

还需要说几句的是,在一些实行土葬的农村,农民在为其去世的亲人选地建坟茔时,仍然要在其祖上的土地上选择,这是农村风俗使然。为了改变这种风俗习惯,需要进行农村丧葬制度的改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宅基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所有证




村里的集体土地,村民非说是自己家的祖传土地,证件又没有,这种问题大家怎么看?

我们国家的土地,只有两种性质的土地,一种是国有土地,另一种就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没有其他性质的土地,更不存在私有制土地。无论是闲置的土地,包括荒山荒地,还是任何人占有的土地,其原有的土地性质都不会因为闲置或使用而改变。

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土地,是从初级社农民入社开始的,农民个人原先经营的土地,就己经归农村集体所有。现在村与村土地界限是怎么来的,就是以当时农民入社土地划定而来,谁的土地加入哪个社,后来就归哪个社管辖,这就有了现在村与村的划分。

后来农村的土地经过这些年的变迁,多少也发生一些变化,都是少范围的,有的村与村之间因为经济问题,这个村欠那个村的钱,就用土地抵顶,但也不存在与个人发生土地方面的关系,因为当时虽然没有土地管理法,但土地公有制的政策一直没有改变。农民说土地是祖上留下来问题,根本就不存在。别说没有证据,就是有证据在法律上也己经不承认这档子事。现在有些农民家里还依然保存着过去分土地时用的“地照”,也早已经失效。

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农村不懂得土地管理权限,尤其是在市郊地区,当时工业发展,国家随便占地,只要国家有用,建个工厂就随便占用了,有青苗给赔偿点青苗费,没有青苗只管占用。1975年我们这里修铁路,每亩优质园田只给几十元钱青苗费,连手续没有,财政局土地台帐的底帐都没更改,一直拿着农业税。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在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之前,谁占有就归谁所有,对于那些闲置土地,在谁的管辖范围内,就归谁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讲,当时闲置的一切荒山荒地,都是农村集体所有。这不仅仅是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我们国家土地公有制的社会性质。




这个问题不奇怪,也莫去上纲上线,有的土地确实是他祖先留下的,因为解放前,土地可随便买卖,有钱的就买下一块,叫买地方。在解放土改时,他仍然还保留在老地方。有的农民解放前没有,土地改革时分得了几亩几分,也属于他私有的。很多地方还把是谁的土地按人名来命名,什么XXX塆塆,XXX坪坪,XXX屋基,ⅩXX梁梁等等,直到合作社,土地全部入社后就成为公有了。

过去存在这块地曾是谁家的,今后若干年,还是存在这坱土地又曾是谁家的,这也不过是虚名,成为摆谈之话。所有权变了,随时期变化,这块地是谁的今后又还不一定呢。

所以,即使这块地是你祖宗传下曾经拥有过,但现在却不是,已是分给别人的承包地,你也无理由要回,也无权要回来,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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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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