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逃税”、“漏税”都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吗?

“偷税”、“逃税”、“漏税”都是涉及税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它们之间有一些区别。

  1. “偷税”是指个人或企业故意隐瞒或虚报应纳税收入或者减少应缴纳的税款,从而逃避税收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且具有主观恶意,对国家财政收入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 “逃税”是指个人或企业故意逃避税收,不按照法律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不一定具有主观恶意,但是由于它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仍然会被惩处。
  3. “漏税”则是指个人或企业没有按时、按量缴纳税款,或者缴纳税款不足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不会像“偷税”和“逃税”一样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但是它也是违法的,且会给个人或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这三种行为都是不被社会所接受的,如果您有相关的税务问题,应该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今天要和大家聊一个关于缴税纳税的话题,因受今日头条的邀请,特此成文一并感谢邀请。

税是政府为了维持其运转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对个人和法人按照法律规定征收实物或货币的总称。也就是说凡税之征收,都是有国家法文作为依据的,这是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概念。而“偷”、“逃”、“漏”这三个字都是动词的词性,动词一般都代表一种行为,从这三个字的字面意思上我们不难看出它们都带有一种欺骗和隐瞒的目的。那么既然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那么在任何一个国家经营的企业或是居住的公民,就应该合法纳税,如果出现了以上的三种行为,无疑是在钻国家法律的空子,中饱了私囊的同时,对于合法纳税的企业或是个人来说,往小了说那就是占他人的便宜,往大了说就是一种极其自私的赤裸裸的剥削。

其实“偷”、“逃”、“漏”税这三种行为之间的差别,最大的不同是表现在性质方面。偷税其实也是逃税的一种形式,本质上它们二者都是故意而为之,不论是少缴或不缴,这种行为都是违法的,而漏税的行为也是少缴或不缴,但它的起因是因为无意识而造成的,违章和违法在性质上是它们之间最大的区别。

而以上的三种行为其实并非是今天的独有现象,从古至今自从有了国家,就有了税赋的概念,当然有了税赋也就有了“偷”、“逃”、“漏”税的这三种行为。而在古时会把这三种行为统称为一个词:匿税。那么历朝历代又是如何惩罚匿税之人呢?

自夏朝起便开始有了税收的雏形,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税收制度开始完善,也是此时偷漏税现象开始普遍,到西周时,便出现了有明确文字记载的“税法”和“税务官员”,而到秦朝,就已经对户有了具体的规定,如一个家庭不能有两个成年男子,也就是说成年男子必须成家分户,否则一旦发现便会成倍罚款。

当然历朝历代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而制定不同的税赋政策,例如汉武帝时期,开始首次向生意人征税,惩罚逃税的办法就是没收财产并发配边疆去和匈奴打仗、唐朝时期又新增征茶税,并且此税成为当时大唐财政的重要支柱,而逃税严重者甚至会被处以死刑。至于更多的房产税、贩盐税、贩酒税,林林总总都有明文规定和严苛的惩罚措施,总之今天我们国家的各种税法条文,并非空穴来风,历史是最长的电视连续剧,我们当下的一切都有古来的影子。

最后我想说的是,我们生活在中国,中国作为一个正在走向强大和繁荣的国家,身为龙的传人,在骄傲的同时,更应有责任与担当。向“偷”、“逃”、“漏”税这三种行为,无非是满足个人的一己之私,可是我认为贪欲并非是快乐和幸福的源泉,当一个人可以为他人、为国家、为社会有所贡献并获得认可的时候,那才是最大的幸福!




“偷税”、“逃税”、“漏税”,均指少缴税款,性质却大相径庭。

1、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如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纳税款。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等。

2、逃税,又称非法“避税”,指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非法行为。主要表现有:不作税务登记、不申报税款,涂改、销毁账册,隐匿财产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回已纳税款等。

3、漏税是指纳税人无意识地漏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

提示:偷税是税法概念,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取而代之的是“逃避缴纳税款”。但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仍沿用“偷税”这一概念。




你好:

一、偷税罪和逃税罪一样吗?

目前,我国偷税罪已被逃税罪取代。从通常含义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偷税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不同,新刑法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

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此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性质,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尤其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

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

第一层次:“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层次: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

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一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

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另外,举报偷税漏税还会有奖励的!

奖励举报人的奖金,根据被举报案件追缴税款额度的大小确定:

(一)追缴税款1万元以下,在1000元以内发给奖金;

(二)追缴税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1000元至3000元;

(三)追缴税款3万元以上(含3万元)6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3000元至6000元;

(四)追缴税款6万元以上(含6万元)10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6000元至1万元;

(五)追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奖金数额为1万元至3万元;

(六)追缴税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在追缴税款的10%以内给予适当奖励,但最高奖金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漏税,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者由于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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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9

标签:罚金   税款   有期徒刑   税法   纳税人   数额   犯罪行为   奖金   税收   财产   税务   层次   概念   单位   国家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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