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找内奸为由突查员工手机,擅自恢复员工电脑已删聊天记录,单位是否有权查看员工隐私?如何看待?

没有这样的权力,侵犯人权。




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办公司领导。




除办公电脑有待商榷外,其余全是违法侵权行为,建议走法律途径维权,严惩严办这些狂妄自大目无法纪的公司领导头头们。真正做到杀一儆百不走过场,还社会一个风清气正的大环境。感谢邀答!




公司以找内奸为由突查员工手机,擅自恢复员工电脑已删聊天记录,单位是否有权查看员工隐私?如何看待?

答:这样的小作坊公司的一些人自以为自己聪明,据民法典不顾,自以为是事,最后会变为:“聪明反被聪明误”。好的正规公司里面都有严格的保密协议和保密设备,一般人是无法复制粘贴内部机密资料的,内网你连互联网都无法访问。再者,你访问的图片资料是有痕迹的,查起来非常容易。

公司以查找内奸为由,擅自恢复员工电脑已删除的聊天记录,是一个非常可笑而不懂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除非公司内部有国家安全信息被出卖,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国家安全机构来调查,那么是可以查看所有的聊天记录的,除此之外,公司的任何人是无权恢复聊天记录查看的。如果公司这样做了,员工可以一纸诉状到法院起诉公司。而公司的所作所为对人民法院来说,法院则是不予理睬不予采信的。

在个人信息安全这一问题上,我国法律中保护的立法倾向十分明晰。早在2018年就已经正式实施《民法总则》,就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有所规定。其中《民法总则》的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我国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法律的保护,非信息主对于个人信息的获取,必须确保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同时也不得非法使用、收集、加工、买卖他人的个人信息,也不得在未经信息主同意的前提下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转让等。

以下是自己通俗易懂的解释:公司配给员工的电脑、手机使用,即便是脱离该公司,公司也无权恢复聊天记录等。因为工作电脑、手机的这些工作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权的范畴,工作电脑、手机虽然为用人单位配发,用人单位拥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在劳动者经许可使用该工作手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涉及工作、生活、人际交往的微信记录,通话、信息等,也属于个人隐私,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因此用人单位未经同意,不能自行恢复工作手机的信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监督应当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如向劳动者配发通讯工具、办公设备时,为明确仅限于工作用途,对于上述设备数据的获取,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必要时应当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充分尊重并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




单位这种行为有违法侵权嫌疑了。没有法律授权单位可以以找内奸为由,擅自恢复员工电脑已删聊天记录,突查员工手机,查看员工隐私。

只有国家有关执法部门在工作需要、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方可检查公民个人手机或电脑里的隐私信息。

单位不可以也无权擅自查员工手机或电脑隐私,员工个人主动自愿让单位检查的话,那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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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6

标签:内奸   聊天记录   隐私   员工   单位   民法典   电脑   手机   自然人   公司   民法   劳动者   法律   财经   工作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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