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天张罗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人,都是什么样的人?

这个话题,算是翻来覆去的讨论,当然也值得去反复的讨论,哪怕是越讨论越糊涂,

至少能让业主一方在讨论中看清更多的物业管理乱象。


业委会这个组织,同物业管理一样,也是属于引入的“产品”。因为我们参照学习的是香港的“物管模式”,于是就借鉴了其“业主立案法团”模式,创立了我们的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制度。

只不过,前者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与完善,早已日臻成熟;而当下的业委会这个组织,愈发成了个四不像,充其量就是一个最基层的“民间草根儿组织”而已。


但就是这么个“草头班子”,在当前的制度设计下,它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地位和作用,它存在的意义又是无限的大。

没有它,任何一个新建小区,哪怕已经入住了二十年,你也是处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开发商及其物业子公司之间的那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无限期的约束小区全体业主。

有了它,那么至少在理论上,业主一方就算是实现了大翻身,成为了小区的真正的主人,小区怎么管,怎么干,用谁干,是否自己干,这些事儿都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决定,进而授权业委会来“执行”。

那么问题也就出现在这里,那些整天张罗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人,到底都是什么样的人?


它们大概率都是些“无理拒付物业费的人”——成立业委会后第一件事就要用你的话说“罢免物业”,达到免除欠费之目的。

它们大概率都是,公然打着维护业主权益的幌子,私下里妄图通过业委会来谋取私利的人。

它们大概率都是,唯恐小区不乱,进而浑水摸鱼的人。

它们大概率都是,整天无所事事,想谋个委员角色来“证明”自己的人。

它们大概率都是,充满了“负能量”的人。等等等等吧


当然,话总是不能说的太绝对,也确实有一些人完全匹配相关法规对业委会委员资格的规定条件,即: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等等

它们也确实是想为小区出点力,做点事;再或者是小区的物业过于“出格儿”,让这些有识之士们实在无法忍受进而才“揭竿而起”。


这个事情的矛盾就在于,按现行法规,业委会是不存在“劳动报酬”的,是公益性的义务劳动,顶多在某些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其委员可以领取“适当的津贴”,而且这也需要业主大会会议来决定。

又让马儿跑,马儿最好还别吃草。这是与基本的规则相悖的。


那么为何没有“报酬”的前提下,还有这么多人挤破脑袋想往里钻呢?

还是那句老话,无利不起早。都是利益惹的祸。

一个小区到底有什么金山银山,值得如此去钻营呢?


上海“最牛业委会”起诉物业获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返还4000万元的案例,已经给全国的业委会,以及正在想积极操作成立的准业委会委员们,指明了金光大道。




百年前,乱世混战,民不聊生,三座大山压在人民头上。那个时候社会激荡,各种思潮翻涌,太平天国、百日维新、同盟会、共产党,都想改变中国,有的是投机者,有些是理想主义者,有的是革命者。历史推进,多数人都失败了,但是终归有人成功了。

以大喻小,随着商品经济大发展,地产、物业的畸形发展侵犯了业主的利益,成立业委会是目前我国法律框架内唯一有效维护业主权利的途径。那么就有人站出来推动成立业委会,其中有投机者、有理想主义者、也有革命者。所以,不要用一个简单的标签去评价一个群体,更不要用一个标准去评价一群人。

我们目前生活在一个难得的允许变革的和平时期,业委会是一个非常难得的民主尝试,让老百姓都有机会去体验一下票选是怎么回事,是不是有效,是不是能够解决问题,是不是会滋生民粹,仔细观察在利益面前各个群体所表现出来的种种姿态,种种言论,种种行动,你就知道,正义不是总是会伸张,法律也不是总是被遵守,常识也会一次次被颠覆,底线也会一次次被突破,利益既得者会拼命的拉拢一切可以拉拢的人以期维护自己巧取豪夺的非法利益,基层执政者,执法者面临的是各种各样的利诱拉拢…

换句话说,你身边的业委会发起者的内在可能很复杂,很难用一个统一的说法去界定,但是如果不能让多数人投入进来,行成有效组织,以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业委会终将会成为摆设。没有人有义务去维护你的利益,如果作为个体不能为自己的利益发声,那么你就得承受或者来自物业,或者来自非法业委会的盘剥。




都是业主。没有一个是物业的人吧?




业委会成员贪污受贿牟取私利的,属于民事还是刑事责任?




拒绝和不愿出现出现业委会的又是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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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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