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长安劝架被杀的魏某某、张某,是否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你问得问题特别可笑。

有一个手中掌握权利的人(A),欺压百姓和弱者,被欺压者一忍再忍,最后忍无可忍伺机还击,突然冒出另外一个人(B),看到A有权有势,不敢对A说什么,反而要被欺压者忍一忍吧,然后说一通大道理,就是让被欺压者一直忍下去。这样使得A更加狂妄,更加肆无忌惮,因为有B仗着。结果被欺压者实在忍不下去了,杀了A,顺便把B也杀了。你觉得B是见义勇为吗?




别侮辱了“见义勇为”这个词,魏某某、张某本就是和曾某某一伙的,互相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就是他们几个黑中介合伙坑骗克扣殷某某的劳务报酬,这才导致了杀身之祸。

曾某某与殷某某之间的个人积怨已久,之前应该起过冲突,这次殷某某很可能只是奔着曾某某一个人去的,从他杀了人之后原地等待警察就不难看出他应该是本打算杀了曾某某就主动自首坐牢的,没想到其他两人会阻拦他,正在气头上的他也就顾不了那么多了,反正杀一个也是杀,杀三个也是杀,再说这三个都是黑中介,直接或间接与他工资被克扣有关,在殷某某眼中这三个都不是好人,从殷某某没有对女中介下死手,选择了放她一条生路就不难看出殷某某并非滥杀无辜,而是有选择性的杀与自己有仇的人,所以魏某某和张某算不上见义勇为,更像是自投罗网、主动送死,只能算是欺负老实人的报应而已。




我觉得东莞长安劝架被杀的魏某某、张某,不能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原因如下;


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此为形成“见义勇为”的三要素,且此三要素必须要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之行为。

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官微通报,2月13日下午2时许,长安镇上角社区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嫌疑人殷某某(男,38岁,无业)因个人积怨找曾某某(男,32岁)讨要说法,期间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曾某某捅伤。张某(男,29岁)、魏某某(男,39岁)上前劝阻时亦被捅伤,嫌疑人殷某某随后被当场控制。


先不探讨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积怨的原因,只说在嫌疑人行凶时,魏某某、张某只是劝说,并没有与之搏斗。假如魏某某、张某有见义勇为之心并付出行动与行凶之人搏斗的话,嫌疑人行凶还能得逞吗?

由此看来,很多人在面对歹徒行凶之时只图保护自己,根本毫无见义勇为之心;若非如此,此惨剧也就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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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指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难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例,估计应该算不上见义勇为,只能说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没在现场,我只能猜测,二人可能也是管理人员,和当事人关系好,见到发生争执,就上去劝架,也有可能是去帮忙。

应该没看到凶手的刀子,否则按常理推断,就不会毫无防备去面对持刀歹徒。一般人没有那种胆识和勇气。

当发现时已经为时已晚,常人在持刀歹徒面前根本没有招架之力,哪里还来得及见义勇为?

哎,可悲可叹,这是多大的怨,多深的仇啊,几条人命就这样没了!

当然,究竟是不是见义勇为,需要主管部门根据事实来认定,相信相关部门一定会有具体的解释!




警方通报2023年2月13日下午2时许,长安镇上角社区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嫌疑人殷某某(男,38岁,无业) 因个人积怨找曾某某 (男,32岁) 讨要说法期间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曾某某捅伤。张某(男,29岁) 、魏某某 (男,39岁) 上前劝阻时亦被捅伤,嫌疑人殷某某随后被当场控制。经120到场救治,曾某某、张某现场已无生命体征,魏某某在送医过程中死亡。

 见义勇为的定义是见到合乎正义的事就奋勇地去做。

本案中张某,魏某上前劝架,从字面上解释虽没有勇敢的去制止,但做到了见到违法的事情敢于直言劝谏,其实也该定义为见义勇为。没有多少人看到拿着刀子行凶的状况还敢上前直言。

网上的流言很多,具体的真相不得而知,但最起码也不该去杀人,而且直接三条生命终结。遇到自己感觉到不公平的事情应该理智的去解决,这样的结果真的是伤人害己。因为伤人者也有自己的父母家人,冲动的结果也让自己的家人痛苦。被害者的家人也都会生活在痛苦里。

网络里流言很多有的说被害者是一个厂子的车间主任,杀人者几个月工资被扣留了不少,有的说劝架者也是被害者厂子里的主管,而有的又说是黑中介。不知道具体真相。但真的为逝去的生命惋惜,毕竟这不是你死我活的战争。

遇事冷静一下,还有做人厚道一点,这样的事就不会发生。

至于那两个劝架的如果和被害人和事没有直接的关系,真的该定义为见义勇为。毕竟这样敢于直言的人不多。而且这也是一种勇敢,一种责任和担当。

最后最好这样的事情不要发生,法治社会,大家以法为依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别让这样血淋淋的事情发生。社会才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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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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