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子约定归孩子,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时,最大的纠纷或障碍莫过于财产的分割和补偿,尤其是房子的分割。

目前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对于前者,是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也称自愿离婚,无需经调解或判决便可解除婚姻关系。

在签署离婚协议的时候,按照《民法典》第1076条的规定,协议上至少应当载明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这两项的协商意见。

实践中,具体到房子这类不动产的财产分割,一般按照“归一方所有,该方给予对方经济补偿”的原则来进行分割。比如房子市场价100万,产权归女方,同时女方给予男方50万经济补偿。

实操中,很少出现离婚协议载明房子归孩子所有的情况。那么如果约定归孩子所有,这样的离婚协议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可以很明确的说,这样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同时要注意一点,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孩子,这不是简单的赠与,不得随意反悔,所以签署协议前一定要三思。

首先,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孩子所有,这样的协议100%具有法律效力

常见的离婚协议中,房子的归属一般只归夫妻中的一方,很少出现约定归孩子或者第三方所有的情况。

那么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其实是有的,原因在于以下两点:

首先对于婚后购买的房子,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既然是共同财产,那么按照《民法典》的要求,夫妻双方就有平等处理的权利,无论约定归谁所有,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即可。

也就是说,且不说约定把房子给孩子,就算是给毫无关系的第三人,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里可以理解为赠与。

其二,离婚协议的签署本身是一种民事行为,而对于民事行为的有效与否,结合《民法典》第6条和第8条便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只要在遵循自愿的基础上,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述,同时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合意协议就是有效的。

同样,《民法典》第148条也规定了无效的情况,即“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受限

结合以上有效和无效的两种要求不难看出,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孩子,这既没有法律规定、公序良俗,也没有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协商处置,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除非其中一方是受到了欺诈,或者是在威逼、胁迫下做出的非真实意思的表述,才能说协议是无效的。

综上两方面,双方“心平气和”的约定房子归孩子,这样的协议和财产处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

第二,判定离婚协议无效的几种情况中,不包含“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这一项

离婚协议一旦签署了,尤其是经民政部门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后,离婚协议就生效了,其中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标准、财产分割、债务划分等约定,随之生效,不能随意反悔。

但现实中,有些签署了的离婚协议确实也存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主要针对以下几类:

比如,倘若离婚协议中规定“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或者约定“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或者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等等,上述三种情况都是较为常见的协议无效的情况。

其实道理也很简单,但凡是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双方就是互为独立的两个个体,彼此之间不具有约束力,上述三种情况分别是对对方生育权、结婚权、子女继承的权的侵犯,本质上有悖于法律法规,自然是无效的。

而在常见的几种无效的情形中,没有“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这一项,该项本质上没有违背任何法律法规,也没有限制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权利,所以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三,如此约定不但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不得随意反悔、随意撤销

关于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子归子女的约定,一种说法是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这种认识虽然承认了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其实并不能完全认定为“赠与”行为,原因在于:

首先,法律概念上的赠与,是指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协议中该类约定确实符合这一概念,但是对于房子这类不动产的赠与,只要在完成产权转移登记之前,或者说在过户之前,赠与人是可以随时撤销的,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而离婚协议在解除婚姻关系登记之后,随之就生效了,此时即便没有完成产权转移登记,也是不能随意反悔、随意撤销的,这就是与赠与行为本质上的区别。

再就是根据最高法《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的解释,协议签署并离婚登记完成的,如果其中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那么可以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也应当受理。

但是受理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撤销或者“反悔”,实践中一般只针对“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会裁决协议无效。至于普通的“反悔”,法院一般会予以驳回。

综上两点来说,离婚协议中的此类约定类似于赠与,但又区别于赠与,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赠与可以在产权转移登记之前随时取消,而协议中的约定则在离婚登记完成后就生效,不以是否完成产权转移登记为准,一般情况下不可随意撤销或者反悔。

因此,就这一区别而言,协议中的约定,其法律效力相较于普通的赠与,其效力会显得更高一些。

事实上在《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也规定,作为协议的相对方,有权要求作出承诺的一方,配合子女完成过户手续;同时《民法典》中也规定,子女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直接向作出承诺的父母一方要求主张,这里所说的“主张”,指的就是配合过户。

综上来说,双方离婚时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的,离婚后双方都不能随意反悔、随意撤销,纵然产权转移登记尚未完成。而且所谓的“赠与”不能从离婚协议中剥离出来单独判断。

当然,司法实践中虽然不能随意撤销、反悔,但是也是可以调解的,只要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房子的归属还是可以“逆转”的:

这里举一个现实中发生的例子,2017年林女士和李先生协议离婚,约定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两套房子,在产权证下发之后,分别落户到两个女儿名下,林女士和李先生则分别只有居住权。

到了产权证下发之后,李先生却反悔了,原因在于他觉得两个女儿在他们离婚之后对其变得疏远了,怕房子过户之后没有一个基本的养老保障,于是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林女士据此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配合过户。后来在法院的调解下,林李二人和两个女儿一致接受调解,最终调解结果是两套房子归4人共同所有。

这是调解的结果,产权完成了“逆转”,与之前离婚协议中的规定大有不同。但换一个角度想,倘若林女士和两个女儿不接受调解,一致决定走判决程序,那么李先生必然没有胜诉的可能性,因为当时签署的离婚协议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相关约定受法律的保护。

综上而言,对于“离婚时房子约定归孩子”,这是民事行为,本质上没有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也没对任何一方的权益造成侵害,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述,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这类预定不是普通的赠与行为,无论产权转移登记与否,都不得随意撤销,双方都具有配合过户的义务,效力上更高于赠与行为。

基于此,在离婚时作出此类约定的时候,一定要三思,否则离婚后再想反悔,那就很难了,除非能认定其中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想要扭转是很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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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效力

协议离婚,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其目的是为了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顺利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离婚时,男女双方可以把共同所有的房子约定归孩子。

这种约定是有利于办理离婚手续,有利于给未成年子女有个居住保障,不致居无定所,流离失所。

约定把房子归孩子,这是一种赠与意向。

把这种意向变为现实,一定要到不动产权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自登记之日起,孩子接受了赠与,并变更了房屋主人的姓名,这个赠与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只停留在离婚协议上,房子归孩子的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离婚后,有的以种种原因并没有把房子过户给孩子,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实际占有这个房子。

如果这一方再婚,在此房居住。孩子有可能被赶出这屋,成为被抛弃者。

离婚后由于住房可能遇到一些困难,两人对共同所有的房子归孩子的约定,有可能后悔。

对这房子一方“抢占”,引起另一方不满,产生新的纠纷。

究其原因是“约定把房子归孩子”,而对孩子的父母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没有法律约束力。

为了把赠与变为现实,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离婚的双方应当兑现离婚时的承诺,和孩子一起到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办理赠与过户更名手续。

如果孩子不满8周岁,或者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离婚协议约定的直接抚养一方为监护人,代理孩子实施民事行为。




回答,离婚时房子约定归孩子,有法律效力吗?每一个案例都有不同的情况。比如夫妻离婚协议约定好,离婚协议明显存在重大瑕疵,另外一方添加内容,本来夫妻财产分割各占50%,无过错方为了解脱婚姻,被逼无奈之举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夫妻离婚房子约定给孩子,孩子的利益能不能有保障?本来我可以肯定的给你答复没有问题!但是法院的判决自己都打架了,所以要慎重了,如果确定给孩子,尽早过户或者格外做一份赠与协议公证才能更稳妥。

先来看一个案例,这个案子被列入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16号(2014年9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2015年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之一予以公布,由此可见该案例的重要性。这里我解释一下,对于一些有争议的法律点,法院会以参阅案例、典型案例、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等方式作出引导,以统一裁判尺度。

北京高院把此案作为参阅案例以及最高院作为典型案例发布认可和强调的法律观点是这样的: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我们国家倡导保护未成年孩子的利益,在此案中尤其明显。单亲家庭的孩子需要更多的关注,也容易引发社会问题。此案判决充分的保护了孩子的权益。现实生活中离婚是谁都不愿意的选择,尤其是大部分人为了孩子留一个完整的家庭勉强维持,最后无奈必须离婚时也会考虑给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原生家庭能给予孩子的,重建家庭很难达到,所以很多父母想到离婚时给孩子物质保障,比如把房产给孩子。物质生活能得到保障,相当于对孩子的未来上了份基本的保险。

离婚后父母一方可能因为自己的经济条件有变化、经济负担加重等等原因要反悔的情况也很多。如果支持一方反悔即有违诚信原则更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过户登记视为赠与完成,在过户之前一方可以撤销赠与。正是因为法律上的规定与现实问题之间存在差异,法院才会将本案作为参阅和典型案例进行发布以统一裁判规则。

最近最高院对再审的一个执行异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夫妻离婚赠与孩子房产的法律结果有了另一种声音。

刘计与其妻刘艳云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案涉房产归儿子、女儿所有,各一个单元。房本下来之后登记在刘计名下,一直未变更到孩子名下。后因刘计对外欠有债务,经法院判决后,债权人申请执行刘计名下财产。刘计的儿子刘俊驰主张刘计已经将房产赠与自己,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执行房产的行为提出异议。法院的观点是房子尚未过户到刘骏驰名下,赠与未成立,房子仍为刘计所有。此案的判决与前述案件的法律精神存在矛盾,尤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不禁让人猜测难道法院对于夫妻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孩子法律后果的指导精神发生改变?

我认为尚不能因此确定,我的理由如下:

1、前述支持赠与的案件是北京高院列为参阅案例和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可以说明法院内部对此类案件达成的共识,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指导意义。而第二个为个案,本来现实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是经常发生的,不具有普遍意义。

2、两个案件的背景不同,第一个案件是父亲反悔,法院的判决即否定了不诚信行为也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第二个案件由欠债引起,房产受赠人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发生了冲突,法院选择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现实中夫妻通过离婚躲避欠债屡见不鲜,但法律赋予当事人离婚自由,离婚又是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所以认定为逃债而离婚有很大的难度。虽然本案离婚有无此目的,无法查证,法院作出一个判决还需要考虑判决结果的社会效果,对类似社会行为具有一定的引导和规制的作用。在目前诚信度缺失的现实情况下,法院作此判决还是有一定必要的。

3、两个案件法院适用的法律点不同,第一个案件是合同的撤销,第二个案件是合同的成立。但仔细研究会发现第一个案件法院的判决观点是房子赠与行为是离婚意愿的达成、财产分割等等整个离婚事项的一部分,一部分的反悔将会破坏原来的整体性,故法院不支持。而第二个案件主张合同不成立的后果同样也是会破坏整体性,按照第一个案件的审判思路也是不应该被支持的。

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法律以及法律的指导精神都会有更新、修改和完善。在此提醒,稳妥起见,夫妻离婚约定房子归属孩子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如果因为有贷款或者房本未下发存在办理过户登记的客观困难,建议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

此文为张亚敏律师原创,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一对夫妻离婚时,约定把房子留给孩子,但没去办理过户,并且男方一直住在那里。后来男方再婚,他的二婚妻子也搬进来一起住,现在二婚妻子怀孕了,男方就想把房子卖掉,买一间新的。大家觉得,他可以这么操作吗?

答案是不可以的。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把房产给孩子,这不同于一般的赠与,是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不能撤销,应当履行。

虽然不能撤销,但是安全起见,约定给孩子的房子,能过户就尽早过户,不能的,也要设置居住权,最好约定清楚只限本人居住,不得带第三人入住。这样才能确保房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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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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