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枪毙的前一天突发情况需要手术,监狱会同意吗,延期怎么办?

可以暂停执行,给予一定程度的治疗。

必须要说的是,“暂停执行”与“停止执行”不一样。

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所应判处的刑罚,应根据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当事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来确定,与当事人本人的身体情况无关,不能因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而改变应处的刑罚。

现实中,发现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暂停执行,交由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这个检查很严格,更具体的标准就不说了。

简单讲,是以时间作为标准的。

我说过,在执行极刑前,会有一个最后的讯问,有三方参加,分别是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同级的相关监督部门派员、执行人员。审判人员来把握这个时间上的“度”。

专业人员检查以后,要看被执行的当事人还有多少自然寿命。通常情况,如果当事人还剩1~3个月的自然寿命,就暂停执行极刑。

但由于这个度是有审判人员人为把握的,所以各种情况的标准并不相同,有可能还剩3个月就暂停执行,也有可能还剩2个月的并不暂停执行。

但总之,期限是在1~3个月内。超过这个期限的,都不会暂停执行。

以上说了,这个严查非常严格,甚至可以说是苛刻的。现实中绝大部分情况都不会影响执行。

并且,如果当事人经过治疗,其自然寿命可能超过3个月,那还是要执行。所以说,“暂停”与“停止”不同,不能因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而改变应处的刑罚。

所以现实中,我们很少看到这样的暂停执行的例子。绝大部分情况,是在执行前很久就已经能够确定暂停执行的。而突发情况,暂停执行是极其罕见的。




死刑犯枪毙前一天突发情况需要做手术,监狱会同意。

为什么呢,因为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间未到,顺理成章保正囚犯的生命权,等其手术后身体康复痊愈,再由法院裁判某一日执行,死刑犯在执行前有生存权利,是尊重生命的态度,“除突发疾病死亡外”

在治疗过程尚未痊愈,需要延迟执行死刑,是法律对待犯人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法规制度,任何情况下不得擅自修改执行日期。




别说枪毙前一天,就算在行刑路上突发疾病,也要想办法救治。国家的刑罚规定了只有枪毙和注射,没有放任其病死这一种变通方式,所以不是考虑要不要救治,而是必须救治。

如果是那种无法预判,而且突发性致死的大病,在押送途中来不及救治就死亡了,那算是犯人运气好,但负责押送的人员也需要写情况说明,澄清自己的责任。九十年代就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刚押到执行地犯人就突发疾病停止呼吸了,但为了确认其死亡,法警还是补了一枪,医生确认死亡后出具证明完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现实中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非常低,因为看守所羁押犯人的时候,会提前进行体检,如果有传染病或者重大疾病的,以及生活不能自理,关进看守所可能会死亡的,看守所根本不会收押。警方也会采取其他折中的办法,要么监视居住,要么取保候审。

但假如犯人的病情并不影响其行动能力,而且不予羁押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那么看守所还是会强制关押,只不过会给单间住着,随时让医护人员观察其病情发展,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

总而言之,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罪犯,他也是一个人,然后才是犯人,文明社会对人都会给予基本的人权,不可能用一些法外的手段赋予其肉体的痛苦,见死不救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发生的。如果看守所管理人员被查出有类似的操作,轻则单位内部处分,重则可能触犯玩忽职守犯罪。

日本漫画之神手冢治虫的代表作《怪医秦博士》里就有一个章节,一个少年杀死了自己的父亲,然后跳楼自杀,在还剩最后一口气的时候。警方找到秦博士,让他把少年救活,之后再接受法律的惩罚。秦博士用尽全力把少年救活之后,法庭还是判处了少年死刑,秦博士在法庭上愤怒的大喊“这个少年已经死过一次了,为什么要让我救活他,让他再接受一次死刑!”

后来少年在电椅上,法警问他有什么遗言,少年说“如果你能遇到那个在法庭上为我呼喊的医生,麻烦对他说一声谢谢。”

从医者的角度来说,秦博士的愤怒是可以理解的,医生是为了拯救生命,而不是为了让一个人死去活来的折腾。

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程序正义是最高诉求,再没有法院判决之前,任何人都是嫌疑人,即使被抓现行,他也必须通过程序审判才能定罪。而死刑犯的执行必须通过最高法院审核,最后审核完成发布了执行令,犯人在死刑执行之前,也同样享有自己的健康权。




监狱照例应该会同意,如果死刑犯不手术就会死从而影响第2天的执行死刑!但死刑犯的这种手术还有意义吗?不知道在实际当中是否会真有这种情况发生。




会依法保障犯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健康权。既然没有押赴刑场,理应依法救治,必须手术的情况下,还是要手术。至于延期,需要上报法院裁决。




临刑前一天准你喊破天不会有人理你,实在太吵同监看护会压着你消停,如果到点你还没死就按流程拉去枪毙,如果还没到点你就死了那就鉴定狱中忽然病故。




执行死刑是有规定的。

通常,最高法的死刑核准通知书传递到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须在7天内执行。任何超越7天的延迟执行,均须向上级呈报紧急情况的请示。

如题,死刑犯突发疾病,中院会给予正规治疗,至于手术?

你想多了。慢性病比如癌症的手术,早就已经在法院的计划之内(当然不会做手术的,否则会有家属方面的争议)。急性病如阑尾炎这些手术会給于治疗,则不会耽搁7天时间的执行期。




看具体的情况,如果在枪毙前,不会致命的病,不会手术,会保守治疗,坚持到你被枪毙的那一天,要是危急关头,会抢救性手术,只要能维持到你被执行死刑的那一天,就行了,如果身体状况不佳,会提前送你下地狱报到。你是不能缺少到被执行的那一天。




异想天开!!!最高法下达死刑执行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完毕,并将骨灰呈交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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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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