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工人没有视同缴费退休时有影响吗?

真正的合同制工人,影响不大!

第一,什么是合同制工人?

所谓合同制工人是相对于固定工人而言的一种用工制度管理的职工。他们跟固定工人的最大区别是固定工人是计划经济时期用工制度的产物,而合同制工人是落实企业用功自主权后,在国营企业推行的一种改革用工形式的产物。

从时间上讲,在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时期用工一直执行的是国家指令性安置计划,国营和大集体企业固定工的来只有四种人,可以被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为固定职工:一是上山下乡知青年,二是参军入伍复转军人,三是计划内大中专毕业生,四是子女顶替接班。这些人都是由国家指令性计划安排,所以他们的工作年限,最终被国家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而合同制工人是在80年代初,落实国营企业用工自主权试点时,由企业提出用工意向,经县区级劳动部门报批的指导性计划,招收的多数是职工子女,他们入职后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缴纳保险费,以劳动保险手册记载。这个保险费最后在1995年左右全面实行社保制度之后,由统账结合并入社保个人账户。他们跟后来企业推行的全员合同制管理不是一码事。

第二,为什么说影响不大?

从理论上讲,合同制工人由于他们入职后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又开始按月缴纳保险费,所以他们只有实际缴费年限,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是由于他们缴费的比例是月工资的15%,一企业交12%,个人交3%,当时都挣不到50块钱,一个月就一两块钱,一年就一二十块钱,十年都不到500块钱。

考虑到并入社保账户金额太低,在退休时计算以养老金作用不大,很多地方就将合同工这段实际缴费年限,当成视同缴费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就高不就低”。因此说合同工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对他的养老金影响不是太大。因为多数地方把它算成了视同缴费,就是没算成的地方,那个年代固定工月工资也不超过百元,缴费的金额都非常低。实事求是的说是有影响,但影响不大。

综上,我认为合同制工人没有视同缴费,他就有实际缴费,何况很多地方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将国营合同工纳入了视同缴费范围,所以对他的养老金影响不是太大。因为那个时代工人的工资都非常低,加上缴费的比例也低,所以缴费的金额很少。在计算养老金的时候,跟固定工比肯定是有区别,但影响不大。换句话说,合同制工人跟固定工比按政策理论上讲,合同工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没有过渡性养老金。但是他们有实际缴费年限,就是缴费金额低有点影响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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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工人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这很正常!这说明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相对较晚。也就是说,他的入职时间发生在所在省份启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点以后。这样,他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也不奇怪,他肯定算不上所在单位的在职中人,而是明符其实的在职新人一个。

当上这个在职新人是时间与命运使然,这没有什么可焦虑与遗憾的必要。退休中人因有视同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与享受到过渡性养老金,而有了所谓的过渡性养老金,就意味着退休中人所享受的养老金水平会较高一些?但铁的事实并不尽然。广大企退中人即视同缴费年限的曾经拥有者们,与机关事业同类项退休人员相比较,所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差距以倍数计算,普遍偏低太多,便是明证!

哪为什么会有退休中人所享受养老金更高一些这个错觉呢?这当然同网络媒体上的不实宣传与误导與情有关。应当说,退休中人有视同年限不假,而且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指数,相较灵活就业人员按60%作为缴费基数,要高一些也是事实。但据此就得出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养老金会吃亏不划算的结论,也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值得研究与商榷。

政策与制度已经十分规范与明确,这就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晚退多得基本养老金的原则和激励机制,现在就客观的摆在那里。今后,凡退休人员能否多拿养老金,这包括在职中人与新人们在内,就看你在职时个人缴费基数的高低,以及缴费年限的长短,这才是决定人们退休后养老金享受水平,高低多少的“牛鼻子”与关健环节之所在,这当然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

总之,上述分析与解读告诉我们,合同制工人没有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待遇有无影响的疑问,应该说有了恰当的回应与正向的引领。结论就是,作为在职新人的我们,必须透过现象看本质;社会经济在高质量蓬勃发展,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逐年大幅度在提高;在职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水涨船高,更上一层楼的期待是大概率的事情。可以肯定地讲,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广大新人们,他们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一定会比他们的前辈更多更高一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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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影响这就要是看你参加工作的时间了。

我们应该知道,养老金的计发和缴费年限有直接关系,而缴费年限可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实际缴费年限,另一部分是可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合同制工人应从1986年10月起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也就是说86年10月起为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如果你参加工作在86年10月前,从86年10月开始正常缴费,而人社部门对你86年10月之前的工龄不认可,也就是说你没有视同缴费年限,那么就直接影响了你的养老金水平。

当然,合同制工人参加工作在86年10月后的话,就只有实际缴费年限,没有可视同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合情合理符合规定,根本影响不了你养老金的计发。

有一种情况要特别注意:

比如你86年之前参加工作,90年1月办理合同制,并开始正常缴费直至达到退休年龄。按规定你应补缴86年10月至89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86年10月之前的工龄才可视同缴费年限。但往往是到办退休手续时才补缴这段时间的养老保险费,承担了数额较大的滞纳金。这种情况要及早了解,及早补缴,以尽可能的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




本人认为影响很大,视同缴费是指92年前的连续工龄,企业或事业在这段时间都没有缴养老金,但是社保会视同这段时间已经交了养老金,并且在退休时会比没有这段时间的计算要高很多!比如我有一个同事刚才从二0一九年退休的,他的视同缴费年限是13年零一个月就这项多拿1626元/月。没有视同缴费这项就少拿1636元/月。




合同制工人没有视同缴费,退休时有影响吗?没有视同缴费年限,都是实际缴费年限对退休肯定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全部是是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养老金只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要增加过渡性养老金。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合同制工人,是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举措,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精神,从1986年10月1日起,凡是新进入国营企业工作的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从进入国有企业工作时,开始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当时由于工资基数比较低,所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是比较低的,加上当时的养老保险还只是试点性质的,所以在这批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很多地方都是将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的缴费年限,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并没有完全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来计算。

但是在1992年以后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由于各地已经开始缴纳了养老保险,像四川等地的很多地方,从1990年就开始缴纳了养老保险,因此从1992年开始计算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这是比较准确的,在1992年之前缴纳的养老保险的个人,也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的。当然这方面的政策各地政策是不统一的,只能按照当地政策的规定来执行。

不管是视同缴费年限,还是实际缴费年限,其实都是要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只是在养老金计算时,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除了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还要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对视同缴费年限没有个人账户,或是个人账户资金比较低,导致个人账户养老金偏低的一种补偿机制。但是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由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积累比较高,所以个人账户养老金相对也比较高,总体养老金也不会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合同制工人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是有实际缴费年限,与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相比,养老金少了过渡性养老金部分,但由于全部是实际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相对比较高,个人账户养老金也会比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高,虽然没有过渡性养老金,但总体养老金水平不会受到影响。




自从八七年劳动部门实行招工合同制开始,实际国家也同步实行了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大多国有企业的劳动人事部门把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的工资表上上浮百分之十,上浮的百分之十就是扣缴到当时刚成立的社会保障局。九十年代后期,随着企业改制,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样,最迟以九六年为准,凡通过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招工、转正的全民合同制和大集体正式职工,九六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在同一个单位不间断连续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工龄。




原国营企业的用工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固定工,另一种是劳动合同制工人。

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自1986年10月起国营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

1992年起,国有企业固定工开始缴纳职工养老保险。1995年1月1日起,《劳动法》实施,国有企业固定工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国有企业固定工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实现了并轨。

国营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1986年10月起与国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其1996年前的工龄认定为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1996年前的工龄不能认定为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总的影响不大。

你说一点影响都没有是假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1992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人。1986年10月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按国家社保政策规定己购买社保。

只是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比例按1.4计算(各省不统一,四川省是按1.3计算的),而合同制工人是否是1.3的比例,就不得而知了。按常理,企业不可能交那么高,0.6还差不多。计算结果就大不相同。




部分省市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能享受视同缴费年限这项“福利”,退休时只能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相比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固定工”来说,养老金会低一点。

劳动合同制工人,究竟能否享受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这一“福利”,为什么?

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一般是指,该职工的全部工作年限和缴费年限之中,在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通俗一点就是职工所在地没有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之前的连续工龄,依据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为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之中。

原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也就是原先所说的“合同工”,与“固定工”最大的区别就是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由单位和合同制工人共同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文件对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规定如下:

1、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

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由正式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缴纳。

2、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包括:退休费(含国家规定加发的其他补贴、补助)、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死亡。退休费标准,根据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长短、金额多少和本人一定工作期间平均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确定,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字面意思来看,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招录进入国有企业之后,已经开始实际缴纳养老保险,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一说,故而不能享受视同缴费年限这一待遇,事实并非如此。

我国的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早期甚至实行市级统筹,各地养老保险缴费时间也略有差异,各地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是不同的。有的省市切切实实以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为分水岭,因此劳动合同制工人没有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能享受过渡性养老金;有的省市以正式实行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都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金。并且为了方便计算,对于“视同缴费年限”和“统账结合”的起止时间做出了明确界定。例如武汉市统一规定,实施统账结合的时间为1996年1月1日,在此之前的连续工龄都可以认定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合同制工人能否享受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并非绝对的事情,要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劳动合同制工人不能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对养老金有什么影响?

根据我个人经验来说,劳动合同制工人如果不能享受视同缴费年限这一“福利”,是吃了大亏的。与同地区、同单位的可以享受会死同缴费年限的“固定工”相比,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之后的养老金明显更低。原因如下:

①当时的工资水平普遍偏低,只有几十元,超过一百元的职工都不多见,加上合同制工人的个人缴费比例很低,仅为3%。因此计入个人养老金账户的金额非常有限,每个月只有几元,因此对于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影响非常微弱,会导致个人账户养老金偏低。

②没有过渡性养老金。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最大的作用之一就是可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而且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系数更高,通常为1.3%或1,4%。

③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能有效拉高参保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对于计算基础养老金有非常大的影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越高,基础养老金就越高。全国大部分省市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将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默认为1,远比大多数人实际缴费年限期间的0.6或者0.8更高。

劳动合同制工人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话是吃亏的,长期计算下来,对于养老金的影响很大,造成的养老金差距无法弥补。

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同其他职工一样,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是根据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劳动合同以及工资发放表等材料综合认定。除上述大家熟知的哪些材料之外,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劳动手册》也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重要依据之一。

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是由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制定的,是合同制工人的合法凭证,兼有个人档案的性质和作用,所记载的情况供用人单位行政录用职工并安排劳动者适当工作或者职务进行参考。

《劳动手册》主要内容包括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在何单位,健康状况,从事过何种工种,期限多长和参保缴费情况、技术特长等。《劳动手册》上详细的记录了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就业时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以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记录等详细情况,因此《劳动手册》相当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另一张“身份证”和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可以作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认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重要依据。对于哪些人事档案材料不齐全,无法补办且找不到工资发放记录等可以证明连续工龄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而言,《劳动手册》也具有相同的效力,查找《劳动手册》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这里提醒一点: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间,劳动手册由所在单位保管,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由本人保管,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发证机关收回。因此,对于人事档案材料不齐全,无法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而言,可以去当年的发证机关查找、复印《劳动手册》。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制工人能不能享受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这项“福利”,要以参保地的具体规定为准。能够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更加划算的,退休后的养老金也更高。




不会有影响。国家的社保制度对养老金的计发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办法。而企业实行全员合同制后,老人,新人,中人都可以是合同制工人,但三种人计发养老金的办法是不一样的,而只有“中人”才有视同缴费年限,即他们的养老金中比新人多一项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基金。这都是为了平衡三种人的养老金,体现公平公正,不存在影响不影响养老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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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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