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在监狱劳动时突发脑出血死亡,他的家属可以要求赔偿吗?

可以的,但这不是赔偿,应该是补偿吧。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服刑人员詹某某,55岁,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詹某某身体很好,改造热情也高。入监1年多,一贯表现良好。和其他55岁以上服刑同犯一样,平时监区卫生员一日两次为其测量血压、体温,未见异常。一天早上吃过饭后,他突然感觉不舒服,在餐厅坐位上动不了了。同伴们一边扶住他,一边马上报告警官及卫生员。这时他已面无血色,不会说话,同时把早上吃的东西全吐出来了。警察紧急呼叫来了监狱医院大夫,上下联动又及时呼叫来了120救护车紧急转送地方医院抢救。经诊断其患了脑溢血。在地方医院,监区及监狱派出多名警察看护侍候他,为其接屎倒尿,喂吃喂喝。经过两次开颅手术,詹某某的病情还是没有好转。其家属赶来后,一是非常感谢监狱旳人道救治、悉心关怀、精心护理;二是遵从主治医生的诊断结论,要求放弃治疗。因为再继续救治已经意义不大了。

在詹某某住院的一个多月里,监狱承担了其住院、治疗费用十多万元;詹某某去世后,经与家属协商,监狱还给付了其家属一定的费用——这个案例,充分彰显了现代监狱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人文理念;也生动地诠释了党和政府改造人、拯救人的监管改造政策。




服刑人员在监狱劳动时突发脑出血死亡,他的家属可以要求赔偿吗?

服刑人员在劳动中突发疾病死亡,监狱方面没有过错,不会给予赔偿,不过如果是确实在劳动过程中死亡的,监狱可以(不是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根据《监狱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2、根据司法部《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罪犯在七种情况下受伤或死亡,可依法认定为工伤。

3、根据司法部《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即使罪犯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是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自杀或自残;

  (二)打架斗殴;

  (三)酗酒;

  (四)违反监规纪律;

  (五)犯罪;

  (六)蓄意违章或故意损坏生产工具;

  (七)经监狱确认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行为;

4、罪犯认定为工伤的,其具体待遇参考《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第十二至十六条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以上回答供参考。

服刑人员




监狱有过错才会有赔偿,突发脑溢血属于自身疾病原因,监狱没有过错,但一般会有补偿的。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进行惩罚教育、劳动改造等活动,是监狱的职责所在,是法律赋予监狱的神圣使命,受法律保护。

依据我国《监狱法》第55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罪犯也是人,享有基本的健康权利,所以监狱设有医疗机构和基本生活、卫生设施,同时监狱还建立有罪犯医疗保健的卫生、防疫计划,充分保障罪犯的人身健康权益。对于患病罪犯,监狱应该按照医疗保健程序进行治疗,不得强制其带病进行劳动,如果出现损害罪犯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情况,监狱就可能存在一定的责任,当然需要对罪犯的不利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这个责任除了监管责任,当然还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脑出血多在活动中或情绪激动时突然发病,患者一般无前驱症状,所以监狱很难进行预判,故监狱有无责任可能要取决于罪犯在病发前的具体状况和表现。

从题目所述“服刑人员在监狱劳动时突发脑出血死亡”,就文字表述而言罪犯死亡的原因是一个突发事件,没有迹象或者证据显示服刑人员正处于病患之中而被强制劳动,如果罪犯突发不适,监狱进行及时救治,但未能救治成功,则监狱依法履行了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纯属偶然意外,自然监狱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罪犯在病发前已经身体不适,并向监狱管教提出治疗申请或者提出无法继续承担劳动任务的申请,但是管教置若罔闻,不能依法履职,不仅未安排罪犯进行治疗,还强制其进行劳动,终致脑出血而死亡,则管教显然存在渎职失职行为,监狱当然对罪犯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责任,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负责管教还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也应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故家属要求赔偿的前提是监狱可能存在过错,认定过错的标准除了需要对罪犯的死因进行司法鉴定,还需要询问了解情况的监狱其他罪犯和管教民警,并调取死亡罪犯的医疗保健档案及案发现场监控,予以综合分析、判断、认定。

所以,罪犯在监狱劳动时突发脑出血死亡,家属是否可以要求赔偿,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法由司法机关作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

以上系笔者愚见,不妥之处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




服刑人员在监狱劳动时突发脑出血死亡,家属是可以要求监狱赔偿的,监狱法有规定罪犯的生命权是有保障的。

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改造,监狱有责任保障每个服刑人员的身体健康,罪犯虽然是突发脑出血死亡,不管怎么说?监狱也是有责任的,罪犯的家属完全可以要求监狱赔偿,服刑人员突发脑出血死亡,这种病虽然有突发性,但是毕竟人在监狱里面服刑,监狱里想推脱责任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况下监狱一般都会对罪犯家属做出适当的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多少?就需要服刑人员家属和监狱协商解决。

我就见过一个罪犯在监狱里面他是自杀的,这名服刑人员是从别的监区调到我们监区的,调到我们监区来没有几天,在一个晚上他自己用鞋带在楼梯上面上吊自杀了,当时抬出去的时候嘴脸都乌了,可能自杀也有几个小时了,这期间竟然没有一个人发现,当晚值班的领导都还受到了监狱的处分,这件事情还是发生在2002年,监狱就给死者家属赔偿了十多万,当时的十多万绝对不少了。很多人都纳闷,为什么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自己死掉了?还要给赔钱,因为每个人都享有生存的权利,人在监狱死掉了,监狱也有监管不到位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监狱都会做出人道主义赔偿。

总之,服刑人员只要在监狱里面服刑改造,不管是任何原因死掉,监狱都会给死者家属一定的赔偿,但是如果服刑人员逃狱,或者攻击监狱人民警察,等等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死掉了,监狱是不会做出赔偿的。




可以依法提请赔偿。

我国《监狱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该提问所说的是罪犯在劳动过程中死亡的,而不是在休息或者其他同劳动无关的情况下死亡的情况。

罪犯在劳动过程中死亡,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工伤事故,监狱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罪犯虽然触犯了国家的刑律,但是他们像普通公民一样,依法享有健康权利。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限制。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强调了被监管人员享有基本的医疗卫生保障权利。被监管人员和普通公民一样,依法享有健康权利。监狱等监管场所,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文明理念,确保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

罪犯在参加劳动过程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突发脑出血属于突发疾病,关键是这个病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它有可能是因为用力过猛,或者由其他病因引起大脑中的血管破裂,血液从破口处流出,导致脑部出血造成死亡的。即便是该犯之前就患有高血压、脑动静脉硬化等病因,但劳动就是导致脑部出血的诱因,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因此,它在工伤认定的范畴之内。

既然属于工伤,监狱给予赔偿,或者罪犯家属提请赔偿是有法可依的。

那么,该如何确定该罪犯是不是属于工伤?

对于这个问题,《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是这样解释的:

第七条第一款:从事日常劳动、生产或从事监狱临时指派或同意的劳动的。

第二款:经监狱安排或同意, 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

第三款: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监狱指定,但从事有益于监狱工作或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

……

第五款:在生产劳动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六款:经监狱确认其他可以比照因工致残或死亡,享受工伤补偿待遇的。

由此可见,服刑人员在监狱参加劳动过程中死亡是否能得到赔偿,是根据死亡的原因和性质来确定的,如果是非劳动过程中,或者是在没有经过监狱同意而进行的跟监狱劳动任务无关的劳动造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监狱可以适当给予丧葬费用,因为劳动原因等非正常死亡的,可以获得赔偿。




如果死因是脑出血意外,那不可以要求赔偿,但狱方还是会出于人道,给予其家属一定安葬费。

服刑人员死在狱内,是要经过医疗鉴定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死因。

服刑人员去世,这时,狱方就马上联系相关机构进行鉴定,看死因到底是什么。如果检察部门或者死者家属有异议,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总之,要找出死亡原因。

然后就是看狱放对于服刑人员的死亡有没有责任。

比如说,来劳作过程中死亡。根据《监狱法》第73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由劳动保险进行赔偿。

又或者,出于其他原因的非正常死亡,这时,家属可以主张赔偿的。

但如果是正常死亡,家属就无法主张赔偿。

因病死亡属于正常死亡。正常死亡,狱方是没有责任的,只是会出于人道,给予家属一定的补偿,属于安葬费这一类。




不可以!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犯人同样如此。犯人生病可以申请保外就医,但必须批准由取保人领岀並保证病痊愈后重新入獄服刑。獄内死亡,监獄负责通知家属认领屍体,並经监獄法医确认死亡证明方能领岀。如家属不愿认领,监獄方可自行处理屍体。




罪犯病死在监狱里,只要监狱尽到管理、照顾义务,没有过错的,家属不能获得赔偿。如果罪犯的死亡是因监狱管理原因所致、监狱方面存在过错的,应当赔偿。相关法律规定:《监狱法》第五十五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罪犯在监狱劳动过程中因病死亡,监狱方不存在过失,沒有责任,因此不应该赔偿。但出于人道主义,抢救患者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应由监狱方负担。当今的法制已经很健全了,处理这类事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死者家属如果不滿意监狱方的处理方法,或者对死者的死因有疑义,可向当地的检察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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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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