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算视同缴费吗?

上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算视同缴费年限吗?如果属于当时劳动行政部门统一计划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工龄要计算为国家正式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其工龄应当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从此以后国有企业既有原有的正式工,也有按照暂行规定招收的合同制职工,这是国有企业用工制度的重大改革,从此以后在国有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制度一直沿用打到现在。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与原有的正式工实行的是同工同酬的政策,不同的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需要缴纳养老保险。按照制度规定建立了《劳动手册》,这个《劳动手册》既是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身份证明,同时也是现在办理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主要依据。

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国有企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实际也属于正式工人的组成部分,只要被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联合录用,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就要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总的缴费比例是18%,其中企业缴费15%,工人个人缴费3%。但由于当时工资比较低,缴费金额不高。如果没有离开原来的企业,一直工作到现在的人,在办理退休时都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的。

在当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中,既有从下乡知识青年中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也有从农民中招收的合同制工人。虽然是劳动合同制工人,也是属于正规的招工,招工条件也是非常严格的,需要德智体全方位进行考察才能录用。对于农村户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改变户、粮关系,在合同期内供应议价粮油,差价由企业负担。

对于80年代招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其认定的身份主要还是要看是属于正式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还是属于临时工,因为当时的临时工也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属于正式的合同制职工,合同上有明确的规定,有劳动手册,有养老保险手册,还有职工个人人事档案,只要这些资料具备的,就属于正式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80年代在企业工作的工作年限,就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就要视同为缴费年限。

如果没有劳动手册,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没有建立个人人事档案,就属于临时工,临时用工是不需要经过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录用,就不属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在国有企业工作的时间,不属于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也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是在同一个企业从事临时工几年以后,如果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原国家劳动部劳社厅函(2002)323号 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精神,其从事临时工的工龄要计算为正式的工龄,也就要视同为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80年代国有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只要属于劳动行政部门正式录用的,建立有劳动手册,缴纳了养老保险,和企业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建立了个人人事档案的,就是正式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工龄就属于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工龄,就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如果属于临时工性质的,或是没有从临时工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不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一般指的是实施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

农民合同制工人,指的是户籍性质是农民,但是按照用工计划和企业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劳动合同制制度是1986年10月,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全面在国营企业开始实施。主要是针对1986年10月以后,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统一实施劳动合同制。即使是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施的是社会保险制度。职工本人也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用人单位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这实际上是我们最初养老保险制度的雏形。

1991年我国全面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等群体,才逐渐被各省市纳入参保范围。从这个时候开始,原先的国有企业固定制工人也开始需要缴纳养老保险。但是,之前的年限可以根据档案记载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

所以,农民合同制职工没有视同缴费年限

另外,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的问题,实际上并不在国家1978年的退休制度中规定。1978年,《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只是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人、干部。

直到2001年,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才对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问题进行了明确。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在当时一些省市还规定,在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下岗时,可以一次性支取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现在,已经没有这样的规定了。青岛市前些年还出台了政策,允许过去一次性支取的个人,凭借职工档案记录,在承担有关个人部分和利息的情况下,将钱补回去恢复养老保险关系。

所以,我们的养老保险政策也是在不断完善的,越来越多的覆盖到更多的人群,未来肯定是越来越好的。




国有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大部份未列入正式编制。但他们在合同制期间领取工资时,也是要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上缴部分大头由企业给付,工资内只缴很少一部份,再说当时工资水平也就是30一50左右。这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代收上交财政或税收部门。国家正式成立社保局以后归口交社保局管理。所以他们也是交过社保的。

一部份农民合同工因工作需要转为正式工,其合同期工令视为正式工令。但绝大多数合同期满被解除合同,回家当农民了。

我也当过合同工,但那时间更早,六五年至六九年。期满解除合同,我就下放当知青了。退休时知青岁月视同工令,但合同工期不给算。




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是这样的,农村合同制工人分二類,分别是由劳动部门招收和地方协调征用。劳动部门招收的须符合企业要求,企业对用人有挑选权,通过体檢等手续完成立挡,领取月工资,這類人本质上不再是农民的身份,完全享受职工同等的包括退休的退遇,在实施社保制度后這段时间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协调征用的工人企业没有挑选权,完全由被征方决定委派,這類人的工资由被征方派发,或有比例上缴,他们的身份沒有改变,依然是农民,农民不能享受城市政策,企业也没有权力为他们购买养老,他们本质是企业外的人,這是制度决定的,因此不享受养老。视同缴费是企业负责制向社保负责制过渡时政府採取的衔接措施,而這類人同社保从未发生过交易,所以根本不存在视同缴费一说。不能作为视同缴费。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印发《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着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国营企业在八十年代招用的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其1996年1月前的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经劳动部门批准的招用审批表,国营企业与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历年的工资审批表,国营企业及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凭证。

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农民劳动合同制工人1996年1月前的工龄才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肯定算!有不算的政策规定吗?全民所有制合同工是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现在国企仍在延用,享受着同工同酬等所有待遇,区别是十年以后才能成为长期合同。

其目的就是打破"铁饭碗“,提高生产效率,其实就是"换汤不换药",从国外拍来的。




正式缴纳保险开始后,才开始‘视同缴纳’,原来确实有农民合同制,后来一样了,只要坚持下来的最后都有用处。




上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算视同缴费吗?我认为,这个诉求因时代久远,必须实事求是,慎重考虑,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草率,一概而论。

众所周知,国企用工制度改革,是以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为政策依据的。因此,以国务院文件的发布时间为政策临界点,以后招用的劳动制人员,他们从参加工作的第一个月开始,就要按政策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了。在此基础上,以所在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时点为界限,劳动合同制人员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固定工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以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并对待,这是毫无疑义的。

据此,上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的农民合同工,如果他们是在用工制度改革以前招用的,他们只能算做临时工性质无疑了。因为,他们既没有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更不可能因此再计算为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了。如果属于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他们因为有实打实的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在案,他们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按规定替代并转换为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这应是瓜熟蒂落,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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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八十年代没有农民合同制工人,只有集体工或录用工,但待遇与正式职工一样,没差别,进入九十年代全部成为正式职工,当时招进的录用工,集体工都是城市户口,即使是农村户口,也要办理农转非。招录这些工人基本上都是职工子女。象这种现象,别的单位不知道,所在企业就是这么办的。当时招工指标很少,企业业务发展又需要用人,使用这种办法,不仅解决了职工子女就业,而且解决了企业用工不足的问题。九二年之前没有缴养老金的政策,九二年开始都从个人工资中扣缴养老保险,没有例外。




那时不叫“农民工合同制工人”叫什么呢?我来告诉你:叫“一工一农”。

其实并非是80年代后才有这种制式工人,早在七三年就有“一工一农”了,80年代后,全部转为正式工人,他们享受的待遇和正式工是一模一样的,现在退休理所当然地享受退休的一切待遇。)

(我们厂以前就有一百多人是“一工一农”制式工人,那时招收这类工人,主要是照顾在农村参军的退伍军人,烈士子女,因公身亡的后代,还有回乡知识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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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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