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与正式员工应同工同酬,是不是企业不能使用派遣工这个意思?

我可以非常明确的告诉题主:《劳动法》是允许企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这一点是没有任何异议和问题的,但是国家有关法律,对企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做了一些相关的规定。

从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薪资待遇、用工的条件,以及劳务派遣工的使用人数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说明。

国家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劳务派遣工的权利与利益。但是一本上好的“经”,却被下面的歪嘴和尚念歪了,这才是当前劳务派遣工当中最大的矛盾问题。

一、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薪资待遇,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同工同酬。

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正是员工相同的待遇。并不是像有些回答者所说的那样,基本工资同工同酬,那是不准确的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这里已经非常明确的要求了用工单位,必须要提供,与正式职工相同的待遇条件,并不是说,只是同基本工资而其他不同。

所以,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来,国家是明确规定了企业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但必须要保障劳务派遣工的薪资待遇,必须是同工同酬

可现实情况是很多的用工单位都没有严格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按同工同酬的标准来执行,这才导致了广大劳动者怨恨纷纷

二、用工单位并不能无限制的使用派遣工。

国家法律,对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做了一个明确的界定。根据国务院的有关具体规定,企业在使用派遣工的时候,不能超过该企业正式员工的10%。

简单举例说明一下。假如甲企业,拥有500名正式员工,那么该企业使用派遣工的时候,不能超过50人。

而且相关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具体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通过这些内容又可以看出,国家对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并不是大量的使用,而是有条件、有限制的使用。

可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和用工单位,都没有按照这些限制条件来使用劳务派遣工,而是大量在使用,甚至这种用工现象越来越更加的普遍化

三、尽管国家对用工单位违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有关执法机关执行和处罚的力度不是,并没有能够遏制住劳务市场上的这种歪风邪气。

客观的说,国家从法律的制度层面上是已经非常的完备了。但是由于在具体的执行和处罚的力度上还存在不足,导致目前劳务市场上的派遣工违法现象较为突出。

所以要想真正的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还得从执行的力度上和处罚的力度上加强,让那些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付出更大代价,加大企业违法的成本支出,以此来增强有关法律制度的威慑力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没有很好的执行力,那这样的法律终将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当前我国劳务市场上的派遣用工问题,从某种角度来说,其实是有关法律制度的执行力不足,没有能够让劳动合同法落地生根,切实维护起老百姓的根本利益。

四、劳务派遣用工制,其本身就处在一种非常尴尬的处境,或许废除这种用工制度才是最好的选择。

为什么这么说呢?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不能自己设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派遣劳务派遣人员。

这就要求用工单位只能与那些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工的使用。而那些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必然会被劳务派遣公司,收取一部分管理费用。

劳动合同法又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员工同工同酬。这就从制度上导致了劳务派遣工,根本就无法与用工单位的正是员工同工同酬,这两者之间是一对无法调和的矛盾。所以,劳务派遣用工从制度上就存在一种尴尬的局面。

因此,劳务派遣用工,在处境上是非常矛盾而尴尬的。

现在很多的用工单位,都没有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来使用劳务派遣工,而是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

不管是在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具体使用条件上,还是在人数的规定上,都早已突破了有关的规定与界限。

这些用工单位,也没有按照同工同酬的要求,为劳务派遣人员支付薪资待遇,从而导致劳动者怨声载道,纷纷不满,强烈要求国家废除这种不合理的用工制度。

如果同工同酬的基本要求,都无法满足老百姓的愿望,国家相关的职能部门,由于各种原因很难执行到位,那为何不顺应劳动者的呼声而废除这种用工制度呢?

为了规范劳动力市场的用工,更好的满足劳动者的需求,体现出真正的按劳分配原则,也许废除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将是一件利大于弊的民生工程。

以上个人的观点,仅供参考,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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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挺好同工同酬。我这人笨,我就想问问,都同工同酬了还分什么派遣不派遣的?同工同酬了还要给劳务派遣公司一笔钱,那不是多花钱了吗?你工资1万,派遣人员也是1万,额外单位还要给派遣公司一笔钱(比如500),那派遣的就需要用人单位花1万零5百,用人单位疯了咋地?




同工同酬说了n年了 以前没有劳务派遣公司 现在有了劳务派遣公司那就更不可能实现同工同酬 能试想一下 如果能同工同酬 那劳务派遣公司吃什么 那就没有必要实行劳务派遣 单位直接跟劳动者签合同不就行了 同工同酬另外还要付给劳务公司钱 单位难道钱多了吗?说白了 劳务派遣 就是单位想用工 不想承担责任 把责任转嫁给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从中赚取差价 单位还是出那么多钱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派遣就是规避劳动法里面的责任




劳务派遣的人员,就是被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压榨的劳动机器,工资不同步,被用人单位欺压,干最脏的活,加班违规常有,如果反对,就是开除!没有话语权,应该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连续五年,不缺勤,每年都签合同的人员,国家应该给予劳务派遣人员转为长期合同工人员,这样对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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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必须废除,劳务工越来越成为社会用工不公,矛盾越来越突出,己成为不稳定因素,所以必须废除。




正因为在法律上,劳务派遣工只能安排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所以与正式工的工资,也不会相同!

另外,员工个人能力、学历等也存在差异,工资不同也就符合实际情况。

正是以上这些,被有些用工单位利用,成为无视“同工同酬”的借口。

现实中,劳务派遣工被随意安排在用工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而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用工单位这么做是违法的,所以劳务派遣工要求同工同酬只能事后维权。




如果现在还有人痴迷于同工同酬,那这个人一定是痴人说梦,因为他根本不懂同工同酬的核心定义;而且现在很多劳务派遣工比公司正式员工的工资还要高,很多人还搞不清楚为什么!要求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员工同工同酬,是基础保障,并不是企业不能使用。如果我们能够搞懂同工同酬以及劳务派遣的现状,就不会再有这些误区了!

为什么感觉很难同工同酬?核心定义到底是什么?

很多人对于同工同酬的理解就是岗位一样,做的事情一样,工资就应该一样,实际上并非如此!其实说一个词,大家就不难理解了,那就是“大锅饭”,谁都知道吃大锅饭对努力的人不公平。那么对于同工同酬,实际上要满足3个条件,才能算,而大部分人的理解就只限于第一点。

一、相同的工作岗位,相同的工作内容。

实际上这是最基础的要求,只有建立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谈同工同酬。因此很多人对这块的理解也就仅限于此,但其实还要包括以下两点,才能属于真正的公平。

二、付出相同的劳动工作量。

这就是避免“大锅饭”的一个关键要求,虽然岗位相同、工作内容相同,但一个人一天能做1000个产品,另外一个人偷懒,每天故意制作800个产品,如果这样工资也一样的话,那对一天做1000个的员工非常不公平,而且久而久之,大家都会偷懒,因为反正做多做少,都拿那么多工资,最终形成吃大锅饭。因此这一点是必须的。

三、付出相同的工作量,最终的工作业绩也相同。

如果说上一条是考验员工是否勤劳,那么这一点就是考验员工的能力,考虑员工是否优秀。比如两个员工每天都能做1000个产品,但其中一个员工做的产品全部合格,另外一个员工做的1000个产品中,只有700个合格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工资相同,那么对能力优秀的员工就不公平,对公司也不公平。所以这一点也是非常关键的。

因此,即便岗位一样、工作内容一样,想实现同工同酬也基本是痴人说梦,因为每个人的勤劳程度、工作能力都是有不同的,而公司对此居于话语权,员工则是很难证明的。因此,同工同酬最多只能体现在基本工资上,无法体现在奖金、补助、提成上面。

为什么很多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更高?为什么公司还喜欢用派遣工?

如果时间倒退几年,劳务派遣工就是“临时工”的代名词,在大部分人的印象里,就是“工资低”“享受不了福利待遇”“不稳定,随时被辞退”,但最近几年,特别是工厂一线员工,派遣工的工资比工厂自己招的员工更高,这是为什么?难道是公司不会算账吗?当然不是!

因为现在创业的人越来越多,因此也是订单波动的时代,对于很多公司来说,虽然一年下来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收入,但在一年内分布不均,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淡旺季”,上半年拼命赶货,极度缺人,而5-10月份又到了淡季,恨不得把员工全部裁掉,等10月份之后又到了旺季,又得找人。

那如果是公司自己招人,要么就不断地出现裁员劳动纠纷,从而产生额外的成本和精力,要么就是公司在淡季养着这些人,白白加大支出。

而劳务派遣工的出现,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让公司节省出一大笔成本。但随着用劳务派遣工的公司增多,劳务派遣工的单价就会增加,但整体算下来,公司用派遣工,仍然要比用正式工所付出的成本小一点。

最关键有一点是正式工比不了的,就是淡季的时候,可以让派遣公司快速的把派遣工撤走,在旺季的时候,又可以快速的安排派遣工过来上班。

因此,公司平时只要养很少一部分必要的正式员工就行,不再担心裁员的风险。而派遣公司拥有多家公司的资源,这家公司不要的员工,可以快速安排到其他公司去上班,一举多得。

要求派遣工和正式员工同工同酬,是历史因素导致,并不是企业不能使用!

说实在的,以前的一些国企,包括现在一些国企,都喜欢用派遣工,以前叫临时工,而且给的工资非常低,也就是说派遣工拿着低于正式工的工资,做的事情比正式工多多了。这就是现如今很多国企经营困难的因素之一。

正式因为相关部分看到了这个现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所以才要求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员工同工同酬,但基本上是限于基本工资,奖金福利那些仍然很难执行相同。

也就是说,要求同工同酬,只是为了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权益,并不是企业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毕竟劳务派遣工,相比公司自己招的员工,有更高的灵活性,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成本。




我儿子就是属于劳务派遣,从技校直接去的工地,大瑞铁路某个隧道施工现场,技术工种,现在公司有规定,劳务工工资不能超过6000,他在那里干了三年,基本上遇上瓶颈没希望涨工资了,也不想干了,辞工领导不同意,说他走了没人能干的了,带出个人再走,只能干到年底了,说实话二十一岁的年龄能在深山老林里呆三年我都挺佩服孩子的,和他一起去的都是干了几个月就走了。好在还年轻,改行还来得及,不然大好青春都奉献给隧道局了,连保险都没有。




企业完全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要不然那么多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央企能光明正大的用?而且从用工结构上看有的企业劳务派遣员工比例很大!为啥?

1.各大企业都有编制,别说只有事业单位有,企业都有定编定岗,现有职工根本无法完成剧增的业务量,只有通过劳务用工的方式进行补充,合法好用!

2.劳务用工的本质是分包,我只是借用劳务单位的人员来用,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我自己找,找好了和劳务单位签订合同,劳务人员实际上不属于企业员工,只是借来干活的!

3.这样就好理解了,在法律上你的一切行为、权利、义务的根本在于劳务单位!所以很多单位的正式工、劳务派遣用工差别在于工龄工资、社保、福利等这些,基本工资、绩效应该都差不多!

4.各企业都有转正的通道,如果你够努力、够优秀,单位每年都会有转正的名额,年轻人可以试试!




人家公司也好,国家单位也好,你们不知道,确实是同工同酬发给你了,你却不知道给谁拿走了。这样事例告诉你:一家医院需招合同工护士,不是医院直接招的,而是通过一家劳务公司(民政部门下属一家企业,当然我也不知道是挂靠还是属性民政部门)招聘,假如和本医院职工一样发5000元,你合同工拿到2000元,另3000元到劳务公司帐上了,所以不是他们没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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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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