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事业编制有多难?

本人曾经在工作人员惩戒岗位工作了多年,相对地比较熟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答案:开除有编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有非常明确的前提条件的,即:本人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经有管理权限的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过严格的调查并查证属实,依照明确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处分法规,才能做出开除处分的决定。在这个十分严肃的问题上,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自行其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是某些人任意处置、撒气的出气筒。为什么这样说呢?

一、先说一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

在我国,所谓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科、教、文、卫、体等国有公益事业单位工作,实行事业编制管理、专门为全社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中的大多数单位及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也由本级政府的财政部门负担。目前,我国系统地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于2014年4月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这里应该明确的是: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处分方面完全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第六章奖励和处分,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明确规定: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这实际上就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二十四字”办案方针。也就是说:要处分(当然包括开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依次做到:查清违纪违法事实、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依照法规准确地予以定性、处分不畸重畸轻、积极稳妥、办案程序完全合法、必备的法定手续一样不缺,这是必须遵循、必不可少的法定原则。达不到这些法定要求,根本就不能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在2020年7月1日之前,专门处分事业单位工作的部门规章,是2012年8月人社部、原监察部制订并以18号令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明确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这是近几年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定依据。从2020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正式生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还必须遵守这部法律的规定。

说到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以国家名义聘用的国家专职工作人员,自然应该遵纪守法。如果有了违法违纪问题甚至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就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明确规定,严格地按照法定程序,在彻底地查清其违法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给予政务处分;当违法违纪情节非常严重或者已经构成犯罪时,当然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毫无疑问:这一套程序完整地走下来,肯定需要大量的时间,更需要监察机关的审核、审批和会议研究决定。从这个角度讲,开除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实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

说到底:惩处违法违纪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类事务,任何领导、任何层级单位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更无权自行其事。凡是没有严格地按照二十四字办案方针办事的,当然不能处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更进一步讲,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是某些领导或者上级领导人员的家奴,更不是某些人泄愤的出气简。既然要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就必须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明确的违法违纪问题为最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依法启动调查程序,严格地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办事。否则,就完全没有处分工作人员的可能性。任何人无权在这类极为严肃的事情上自行其是,拍脑袋做决策,那是绝对不可想象的事情。当然,作为体制内工作的事业单位的领导同志,肯定也相当熟悉这一套程序,绝对不会贸然行事的。如果偶尔出现胡作非为的领导,那只能说明其为不懂政治规矩、毫无法纪意识的愣头青。

三、彻底弄清楚导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业的三种完全不同的法定情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开除,最为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直接解除本人与单位之间的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从此就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了,彻底地停发工资,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完全失去了生活来源,成了标准的失业人员。毫无疑问,这对任何人来说,都是极为沉重的打击。更为严重的是:被开除之后,重新就业面临着严格的法律限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视同缴费年限也会被彻底清零,即便开除之后实现了重新就出并接续缴费参保,但基本养老金肯定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老年生活就会比较艰难。因此,被开除公职,只是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刑罚稍微轻一点的政务惩戒措施,其极为严重的法律后果只能在后半生慢慢地品尝。这是失业的第一种情形:被开除公职

第二种情形:被单位依法解除聘用合同,也称为被依法辞退。其法定依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主要的原因有两个:1)旷工。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说到底:就是不上班,那要你干什么呢?2)年度考核不合格,还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说到底就是:工作不达标,还不听单位的安排。除了这两种法定情形之外,事业单位无权辞退工作人员。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被辞退。被辞退的政策前提是:本人确实有一定的过错,但不是太严重,根本不能与被开除相提并论。因此,被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仅可以领取一定的辞退费;重新就业也不受任何影响,接续缴费参保就可以了;更不会清零视同缴费年限。总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太严重。

第三种情况,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主动辞职。法定依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这种情况,说到底第一句话:本人没有任何缺点和错误,只是由个人主动提出不干了,依法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就可以了。当然要办理好个人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总之一句话:要把被开除公职被单位辞退个人主动辞职这三种完全不同性质的失业(或离岗)原因严格地区分开来,根本不能混为一谈。




不花自己钱给别人开工资,还想着断人后路,智商超过80的都不想惹这个麻烦。能做到开人位置的很少智商低于80。




无缘无故地开除一个有编制的人,会天打五雷轰。

有时候不是开除,而是取消,有的人一辈子在体制内,快退休了单位撤销了,单位人员分流,自谋出路。这种感觉谁能体会。

整天琢磨打碎别人饭碗的人,比毒蛇猛兽更可怕。




事业编制人员也属于体制内人员,人们就常说,开除一个体制内的人,比枪毙一个人还难!可见开除事业编制人员是很难的!从另外一个角度也说明了事业编制的职业稳定性非常好!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在还有那么多毕业生挤破脑袋要考编的原因。

现在国家已有专门的规定,对事业编制进行管理。下面,我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讲一下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开除事业编制人员:

1、对事业单位人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种,开除是最严重的一种处分种类,也是只有当事业单位人员犯了最严重错误时才能适用的。

拥有事业编制,就是进入体制内,只要自己不犯下严重错误,谁也开除不了你!

2、依据规定,事业单位人员违反的纪律主要有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失职渎职、廉洁从业纪律、财经纪律,违反职业道德、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情节一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可见,事业编制人员基本上只有犯下体制内难以容忍的错误时,也就是说要承担刑事责任时,才会被开除。

正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为稳定性太好,所以很多体制内的工作人员都选择躺平,一样可以安逸地生活。

3、从有关规定上看:

一是事业单位人员违反的纪律中,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有主观上是故意的,而且犯下很大的错误才会导致开除。

二是一般情况下,不服从、不尊重领导,领导权力再大,无论多么看不惯你,也不能开除你这个事业编内人员。

三是事业编制人员佛系一点,甚至“躺平”了,更甚的是工作消极懈怠,单位也不至于开除你,最多不提拔重用你,或者给个诫勉谈话,也不能把你淘汰出事业编。

很多事业单位都在改革,例如高校和医院正逐步取消事业编制,实行合同制和聘用制,稳定性就没有那么大了。

结束语:开除事业编制人员是难的,这也是为什么现在很多顶尖重点高校硕士毕业生,甚至是博士毕业生都想进入体制内;也正是这样一种过于稳定的状态,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事业单位的发展;随着事业单位的改革,干部能上能下,很多事业单位在逐步推进职员制、合同制,学校和医院等事业单位正在逐步取消事业编制,或许也是这个弊端导致的原因之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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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难。

开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基本上,只有违法乱纪这种情况,单位才有权限开除一个事业编制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而且开除一个事业编制的人员,需要报上级部门批准,要开大会研究,要写情况说明等等,有一系列复杂而又严肃的程序。

凡是我见过,被开除的事业编制,全部都是因为违法乱纪被开除的。

我曾经有个同事老B,因为跟领导有矛盾,每天上班、开会经常在公共场所怼领导,一点面子都不给。甚至有一次,直接动手了,虽然给拉开了,但是影响极其恶劣。就算这种情况,都没有开除他,甚至连个处分都没有。

因为断人财路犹如杀人父母,反正是国家发钱,铁打的小兵、流水的领导,没有领导会为了自己的私欲而开除一名在编人员的。开除之后,他天天盯着你举报,谁也受不了哇。






这么说吧,开除一个事业编人员,比提拔他难多了。开除他,比让他考进去,还要难得多。

除非严重违法,或者严重违纪,不然你根本开除不了。这就是铁饭碗,不然那么多人挤破脑袋也要进去。所以,你只要不严重违法乱纪,你在单位横着走,都没人奈何你,大不了不重用你,或者发回去重新定岗。

我认识一个人,他就是事业单位的老油条。迟到早退,对他来说家常便饭。上班就是摸鱼,还时不时跑出去真的钓鱼。有一年,单位领导给他的年终考核不合格,结果他拒不签字,三番五次催,但他就是不签。结果导致整个单位的表交不上去,也就造成整个单位的年终奖发不下来,搞得怨声载道,最后领导亲自给他说好话,他才不情不愿的把字签了。

下一年,单位领导咽不下这口气,准备再给他不合格,就让他在空白表上先签字,结果他拍照后,把这事举报了,上面查下来,这属于严重违规,导致领导直接被调走退居二线了。从此以后,他在单位彻底没人敢惹了。当然,他也就彻底失去进步的机会了。

有些部门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可能与这些原因有一定关系吧。




上了将近十年班,没有遇到过开除事业编人员的事情,只是听说过两个。一个是因长期不上班,在外面有店面,另一个是因刑事案件被开除。

长期不上班被开除

我们暂且称之为A。A在我们这里一个很不错的单位,工资待遇都属于上等水平。不过A可能有更大的抱负,不甘心做一个普普通通的工作人员。

于是悄悄地在我们的市里面弄了一个类似于4S店的汽车美容店面,起初是三天两头的请假,后来就直接不上班了,那个时候应该生意比较好,所以才那么胆大妄为。

不过不上班的时间没有持续到一年,我们这里就开始清理吃空饷人员,很自然的他就在范围之内,最后把一年没上班吃空饷的钱退了,而且也开除了公职。

犯刑事案件被开除

我们暂且称之为B。B是我们临镇的镇政府工作人员,当兵复员分配人员,属于事业编制。刚去单位那会,年轻气盛,小伙子长得也精神,在单位人缘挺好,也深受领导和同志们喜欢。工作上内业方面有点欠缺,但是外联能力还是不错,整体来说,是个不错的年轻干部。

在单位工作了两三年,有一次去市里面吃饭,他和几个朋友在一个包间,隔壁包间也有一群吃饭的人。不过当时隔壁包间的人太吵了,敲桌子拍碗,而且说笑声震天响,吵得实在是没办法吃饭。

一开始他们几个忍了,就给老板说了说,让隔壁的声音小点,开始还管点用,后来对方好像带有了挑衅的味道,有时还在包间的隔板上敲。

于是,B就开始骂了,说:吃个鸟饭,吼个**。结果对方听了,恼羞成怒,一帮子人过来就要动手,咋咋呼呼,一进包间就往B和他的几个朋友身上扑,一开始B和他的朋友只是挡。没想到对方一看是软柿子,更加的嚣张,而且还下死手。

最重要的是对方还不断地用语言侮辱和激怒B,结果B和他的朋友们一下子血上了头,一顿猛烈的还击,把对方的三个人抓住一顿猛捶,由于用力过猛,捶成了伤残,最后警方介入,给B判了个防卫过当,判了一年的有期徒刑。

B的单位知道后,将此事也进行了上报,最后B被开除了公职。

像A和B这样的情况在事业单位或者公务员序列里属于特殊情况,A纯粹是自己作死,明知道公职人员不能经商,而且还长期不上班,开除是很正常的。而B的情况就有点特殊,不过于情于理确实有些可惜,并没有主观恶意。

最近,我看了一下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里面的第十条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从现在来看,我觉得B这种情况应该就属于案件情况特殊,在给对方经济补偿之后,是可以保留公职的,但是当时不知道有没有这个规定,而且那个时候,一旦判刑,开除是必然的,没有人会站出来说这个话。

当然以上这两种情况的公职人员被开除的情况都很特殊,也可以看出都是单位被动开除,并非主动开除,那要是一般情况下,在不触犯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规定,会不会因为工作没干好而被开除?会不会因怼领导、让领导很爽被开除?或者会不会因为杂七杂八的工作没做好,完成得差,被开除?等等。

在不触犯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我们先来看看关于公职人员的管理办法。

  • 先看看《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辞退的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有年度考核,公务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职级、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依据。如果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说明该公务员不能很好履行公务员的义务和完成公务员的工作,就不适于继续担任公务员职务,就可以将其辞退。

事业单位人员也一样,有年度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不过像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这种情况有,但是特别的少,基本可以忽略,现在凡是能考上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的,能力不会差到哪里去,而且第一次不合格还会给机会调整岗位,除非工作上出现重大失误,而且还得是在两个连续年度,这种概率太小了。

第二种情形,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公务员能否胜任现职工作,要根据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将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结合起来,主要从该公务员的业务能力、思想水平、身体状况等方面加以考察。如确定该公务员不能胜任现职工作,一般应安排与其实际能力相适应的其他工作。公务员拒绝接受安排的,才可以予以辞退。

作为公职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是很正常的事情,那就得服从,要是有什么问题,可以向上反应,没有必要,也没有人会和组织对抗,除非自己作死,那谁也没有办法。

第三种情形,就是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这种情况有,但毕竟是少数情况,像机构改革之类的,那都是大势所趋,但是政策一般情况下都会面面俱到,就算对个人有影响,那也不大,所以这种情况下涉及人员都会接受。

以上的三种情形,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差不多,可以参考对照。

这里再说一下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中一个辞退的情形,就是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作为事业单位,如果家里真有事,完全可以请假,为什么要旷工呢,而且还连续旷工,如果真有这种人,要么脑子绝对缺根弦,确实也不合适呆在单位,要么就是较劲作死,那就是自找的。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人和领导不对付,但都是个别人,比如有时让领导下不来台,或者是得罪了领导,如果是因为工作上的原因,领导也不会对你怎么样,最多就是把你边缘化,在工作上把你晾起来,这样就够难受的了,领导犯不着给你找事辞退你,而且想辞退你也不是领导说了算的,必须有很强硬的理由,只要你中规中矩,领导也没有权利和理由辞退你。

最后再说一说事业单位人员一些纪律上的规定,以下还是以《公务员法》为例,同样也适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是事业单位只有其中的6条,为了能够全面的说明问题,就把所有的情形都予以说明。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这些纪律红线,相信作为事业单位人员,应该都学过,心里有数,就算普通的群众,都会对这样的部分纪律都心存敬畏,更何况是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在这些纪律面前肯定更是会严格遵守的,所以这些方面不会有啥大问题。

总结

正常情况下,要想开除事业编人员是非常难的,只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要求自己,一点问题没有。没有单位或者领导会主动地开除事业单位人员,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被动的,就是因为这些人员触犯了法律法规,或者在有些规定上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才会出现开除的情况。

当然,说这些并不是误导各位在工作上躺平,变得佛系,而是想说既然有这么一个好的平台,而且又那么的人性化管理,那是不是更应该珍惜羽毛,更珍惜这样的机会,好好工作,努力工作,往高地说就是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往低的说得对得起自己的那份工作和薪水,时刻肩负起自己的那份责任。




入编有多麻烦,开除就有多难。

虽然事业编制都签合同,但性质大家都懂。

除了政治前途不如行政编制,一类事业单位的稳定性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

公务员一辈子是个非领导岗的科员也大有人在。




挺麻烦,我就是被开除的。原来单位人事冻结不让辞职。不过好多人已经实际属于离职状态,我也是这种状态。拖了一年原单位劳人科让我找地做了个公证:自己自愿解除劳动合同不向原单位索赔,原单位又给我补了个旷工辞退的红头文件。




我见过一个农村小学校长,看不惯还是气不过一个老师,动辄叫一个副校长给那老师发通知,吆五喝六的说不怎不怎的就要根据国务院什么文件哪一条哪一款就要开除这个老师。有人说县教育局都没这样说啊!这个校长也真是的,情商出了问题还是智商太低?体制内行驶权力都是很规范的,现在毕竟法治大大前进了不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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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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