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与公司停止合作,与公司合开的淘宝店还能否保住?

案件事实:

被告小刘拥有实名注册并开通达人功能的淘宝账户。2017年原告杭州优娃公司与被告小刘签订《主播合同书》,聘请小刘为自己频道的签约主播,约定双方共同经营店铺旺旺号XXX224,甲方拥有店铺股权30%,乙方拥有店铺股权70%。后小刘的前述淘宝账号的达人功能与优娃公司绑定,原告作为机构可获得达人相关数据的查看权限。

因合作破裂,2019年小刘就其与优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支付佣金等。优娃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期间,优娃公司提起诉讼,称小刘实名注册、主播昵称为“杨杨总裁”账号属于双方共同经营的淘宝账号,该账号具有较大的财产价值,请求将该账号进行分割或者归己方所有。

判决:

驳回原告杭州优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优娃公司是否有权就昵称为“杨杨总裁”的淘宝账号主张权利。

判决解读:

第一,确定店铺归属应当看注册人。该淘宝账号系小刘实名注册,后开通达人功能从事直播业务,该淘宝账号由小刘享有。优娃公司称案涉账号系其与小刘共同注册,因依据不足,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直播推广合同约定的是账号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双方签订合同将小刘的直播账号与优娃公司绑定,通过直播带货、V任务等获得收益并分成。合同中约定优娃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为宣传推广频道享有无偿使用小刘实名淘宝直播账号的权利,因双方直播合同已经解除,优娃公司不再享有上述使用权。优娃公司以直播推广合同的约定证明自己拥有账户,是对合同内容的误读,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单纯的运营管理行为不能使公司获得账户。双方签订合同后,优娃公司通过运营管理提高刘杨

该直播账号的粉丝人数,从而提高直播活动中的商品销售数量进而获得收益并分成。在履行合同期间,优娃公司的确投入了成本,因此也享有相应的收益。双方对于上述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在《主播合同书》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约定,但对小刘注册的淘宝账户并未重新约定归属,优娃公司并不能因其前期投入而获得上述淘宝账户的所有权或对上述账户进行分割的权利。

对商业实践的启示:

与淘宝主播合作,利用直播“引流”增加店铺人气、促成交易已成为常规的商业模式。店铺需要主播的号召力增进交易,主播也依托于店铺的交易实现流量变现。本案中主播小刘带着自己的淘宝账户与优娃公司签约,约定的履行期内合作破裂,不仅面临着违约赔偿诉讼,还差点丢掉了自己的店铺。因此,在商务往来中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尤其是个人与机构签订履行合同时,应事前引入专业人士的服务,切实保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3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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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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