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文妻子指控“阿里女”涉嫌诬告陷害寻衅滋事,‘阿里女“是真的会被判刑吗?

警方通告已经表明王某的确是猥亵了,并且给予了相应的处罚。就凭这一点,周某的诬告罪就不可能成立。诬告是建立在无中生有,凭空捏造的基础上。而周某的告发是基于一定的事实,只是现有证据证明王某情节轻微而已。如果王某妻想要坐实周某的诬告,那么她首先就要推翻警方的行拘15天的处罚。现在看来,这是不可能的。




如周某真的是生按白造和无事实拫据,全凭自己刻意捏造事实来诬陷王某文强奷自己,那真的是犯了诬陷罪,是要判刑的。可惜的是公安机关现已通报了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猥亵行为,被行政拘留15天,在这里看官要注意,王某文猥亵违法行为成立,只不过不构成强制猥亵罪,但对王某文15的拘留已达治安拘留处罚的上限,这不仅表明有证据证明了王某文对周某实施了猥亵行为,而且还说明了王某文的猥亵行为并不轻微,否则不会予以这么重的处罚。

王某文妻子凭丈夫的述言来指控周某诬告自己的丈夫是站不住脚的,而且她又是王某文的关联人,这样的指控具有说服力吗?再加上你丈夫犯有猥亵行为并被处罚15天的行政拘留,这也是板上钉钉的事实,王某文想逃也逃不掉的。再加上试问你丈夫为何专买避孕套去人家的房间里,是阿里的工作任务?还是避孕套的商业代理商?我看你还是搂抱好你的丈夫为妙,再不要让他出外寻觅“猎物”。须知“寻猎有风险”。连大名鼎鼎的“顶流明星”吴亦凡也栽进去了,你丈夫这次虽然是佯免一死不用与吴亦凡在狱中交流“学习心得”,但毕竟也受到了“十五天拘留”的锻炼。愿王某文一家人收拾好心情,继续过着美好的生活。




都买套子准备真刀真枪干了,还有人说他无辜替他洗白真可笑。退一步说就算周某有某些举止有诱惑之嫌,难道他就可以这样干吗?别忘了他是有家室的人,首先最起码就违背了公序良俗,这种渣渣行为不该受到惩罚吗?




其实会不会判刑,只需要看一点即可,没那么复杂!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因此,该案的立案标准为:

1、要有捏造他人事实的行为;(这里要注意的是,捏造的事实并不一定要是犯罪事实,但至少是行为人认为是构成犯罪的事实。)

2、要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

3、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所以,关键点来啦———什么动作是“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那就是———立案!!!

刑事立案是司法机关启动侦查程序的开端,如果有立案,再加之前面的条件,一般认为诬告陷害行为已经既遂。

请各位注意,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尽管已对王某文采取了立案及刑事强制措施,但其并未完全捏造事实,这一点通过公安机关对王某文以猥亵他人做出治安拘留便可以看出。

所以尽管在立案及后续措施方面,王某文和钱枫不同(对钱并未立案),但由于当事人并不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形,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这一点上,大家倒可以把钱枫事件中的米兰和周某做一个对比。

我说明白了吗?[灵光一闪]




我感觉公安、检察院经调查后的决定已经出来了,当事人和吃瓜群众都应歇歇了,该干嘛干嘛去。

王某文的妻子也别再节外生枝去告周女了。不逮捕不代表有多干净,要真干净你先去将拘留15天这事翻过来,所以说歇歇冷处理吧。

吃瓜群众也静静,瓜多呢,趁现在空档期将小板凳修好,补充点零食坐等。




事情不是二向的,不是王某没被定罪就一定没罪,然后周某就因此有罪。罪刑要成立,得有证据,证据充足当然可以告。




应该会的,时间问题,对整个社会女性伤害极大。




女的人品存在瑕疵,夸大事实,报案存在部分说谎,应该予以罚款,留下案底。男的猥亵是事实,拘留15天留有案底。




如果猥亵是女方同意的,那就不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被诬陷强奸就要追究责任,闹这么大,女的到底为了啥乱说呢?




如果有确凿证据(比如录音啥的)证明,周某的内裤是在周某和张某的谋划下让张某带走,并以此诬告王某文,那就有可能承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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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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