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企工作21年,现公司要裁员,签的是有固定期的合同的情况下,能获得多少赔偿金?

首先,关于补偿金的问题,外企是会严格按照中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进行经济补偿的。

一、我们先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员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补偿办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补偿,

1、工作每满一年,按一个补偿;

2、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补偿;

3、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补偿;

4、劳动者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每月按社评工资三倍补偿。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三、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四、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福利费用。

结论:

因为谁也不知道你在这个外企工作多少年,也不知道你的工资是多少。

所以,不能确定你会得到多少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

赔偿金是指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由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后,用人单位给与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补”、“赔”是两个概念!

你可以按照上述明示的条款。对号入座,输入你自己知道的工作年限折合的月份,计算补偿的月份,再输入你的月工资。通过简单计算。你就会知道,你会得到多少人民币的补偿金。




作为一名HR,经常看到有朋友会问到裁员补偿金的事情,因为国家的劳动法在2008年做了一次调整,08年前后两段的补偿金的法律条文规定是不一样的,所以正好就这个题目,分享一下关于裁员补偿的计算问题。

先要弄明白2008年前后对于补偿金的基数和年限的不同规定

关于补偿金,简单来说就和赔偿基数、赔偿年限相关。

但是因为95年公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48号文)和2008年1月1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四条司法解释条例有不太一致的地方,所以很多朋友都会混淆基数和年限的规定。

1、先说95年的48号文的补偿金计算规定

基数:没有三倍封顶,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是多少,基数就是多少,而且明确说明了指的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平均工资。

年限:一般情况下记着封顶12个月就行。当然特殊情况是不封顶的(后面细讲)。

按照48号文的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补偿金补偿年限一年对应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五条是协商一致解除,第七条是不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胜任。

那不设12个月的封顶的上限的特殊情况,主要有48号文的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只说明了按照一年对应一个月,并没有要求封顶。

这三种特殊情况分别是: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且不能从事原工作或重新安排的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濒临破产或者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

小结:2008年以前,基数不封顶,主因在员工年限封顶,主因在企业年限不封顶。

2、再说说2008年以后的补偿金计算规定

2008年后,触发封顶的条件主要跟随基数情况而定。

  • 基数触发三倍时封顶,同时触发年限也要封顶12个月
  • 如果基数没有到达三倍标准,则年限不做任何限制,有多少月,给多少月。
小结:2008以后,根据基数情况来定,只会触发基数和年限同时封顶,否则没有任何限制。

明白立法背后的理念,才能轻松搞明白应该怎么计算

1、2008前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背后的立法逻辑不同,理解了才会更容易记忆

2008年以前,因为实际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发展也就20年左右,经济差异、劳资纠纷、工资差异还不算太大,立法时主要依据“年限”进行封顶设计对工资封顶没有要求。

而且当时立法本意对于劳资双方更加公平,在非企业方责任时(双方协商、劳动者不胜任时),会采取封顶设计,保护企业方合法利益。

只有非劳动者主观责任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客观条件变化、企业破产或经营困难),才会不做年限封顶设计,以最大化的保护劳动者利益。

200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逐渐深化,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拉开差距,再加上当时经济形势不好,中央出台四万亿的经济刺激政策,为了保证合理的贫富差距,也是为了保护企业方的利益,不至于付出较大的经济补偿成本,以“工资”为主要封顶设计依据,一旦触发三倍工资上限,则同时触发年限封顶设计。

两者的核心差异点就在于:在2008年以后,针对是企业还是员工的责任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都不会再触发年限封顶的情况。

明白了背后立法的原因和设计逻辑,才不容易记混淆。

2、依据法律不追溯过往原则,在出现补偿金的计算时,分段计算再合并即可。

因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背景不一样,基数的情况不一样,所以实际工作情况中会出现公司原因/劳动者原因,基数超三倍/基础未超三倍的不同前提情况,这两两组合,就会出现四类不同的触发条件。

因此为了不至于出现混乱,2008年前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各自的触发条件,分别计算即可。

在此,子佳以题主的情况举例说明下:

假设题主的工资没有触发三倍基数,21年工龄,倒推回去,就是2008年前10年,2008年至今11年。

此时,假设不存在因企业原因导致的裁员,属于双方协商一致,(一般经营困难裁员也需要报备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才算数的)

那么,题主的补偿金=平均工资*10年+平均工资*(11年+1个月提前通知),也就是按照22个月的补偿金给付。

(当然如果有零碎时间,依据以下规则:2008年,不满一年按照1年算;2008年后,满半年不满1年工龄算1年,不满半年算0.5年)

假设题主的工资触发三倍基数,按照2008年以前10年工龄,2008年至今11年,应该怎么计算:

此时,假设其他前提一样,题主的补偿金=平均工资*10年+封顶三倍工资*(11年+1个月提前通知)

在这里,特别说明一下为什么触发了三倍基数后,不是整体封顶12个月

其实很多时候,劳动者和企业方都有个疑问,到底触发了三倍基数时,是封顶12个月计算,还是2008年前后分段计算。

这里面有个问题在于,国家从来没有废止过95年发布的48号文,按照法律立法逻辑,两者冲突时以后法为准,两者不冲突时,后法不追溯前法的规定。

先说一下其中国家立法的冲突情况,再说一下因为子佳在上海,上海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的指导意见,也许能让大家了解更深。

先说一下年限这个事,理论上来讲因为48号文存在年限不封顶的情况,2008年的三倍技术触发年限同时封顶的条件就会与48号文产生部分冲突,在48号文没有废止的情况下,本着原本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立法逻辑,即使超三倍基数,也应该是分段计算。

更何况在2009年上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法院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沪高法73号文),明确对这类模糊地带进行了解释,给出了指导意见。

二十一、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在沪高法73号文中,能够看出权威司法机构对于这类疑问的解释,超出三倍封顶,实施封顶的补偿年限自2008年起计算,2008年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计算。

还有一点佐证的证据是:2008年第四十六条规定里有写到的封顶问题,不涉及这一块的说明,2013年修订劳动合同法时,也没有提到这一点,那么子佳默认为沪高法73号文的指导意见依然有效。

第四十七条 …………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上海作为发达超大型城市,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指导意见以及相应的司法实践案例,应该会对全国各地都有较强的示范及引导意义,所以子佳认为在触发超三倍收入的时候,关于年限问题全国各地司法机构大概率是按照分段规定做计算,而不是按照直接全部12个月封顶计算的。

结语

根据过往十来年处理劳资纠纷的经验,结合对于相关司法条文的解读,子佳详细解释了关于经济补偿金跨2008年前后的计算方式,希望能给有相关疑惑的朋友一些参考。

最后再提醒一点:这种司法条文解释模糊的地带,不要以咨询仲裁意见为准,而是以当地法院判决的类似案例和相应指导意见为准,要敢于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是子佳看职场,大型集团企业HR总经理,聚焦求职面试、加薪晋级、人际关系、劳资纠纷问题,关注我,我们一起职场前行




你好,有一点我感到纳闷,你在外企已经工作21年了,属于元老级的员工了,竟然还是签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这个外企有些不够意思,因为外企明明可以跟你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干了21年却还是跟你签固定期限合同,足见自私自利。另外,你自己为什么不提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呢?所以你也太大意了啊。

我为什么提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事呢?因为你很可能快要退休了,如果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如今面临裁员肯定会获得更多的赔偿。但偏偏你现在还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你只能拿经济补偿。要知道,经济补偿得到的钱少多了,赔偿金才是更大的一笔钱。不过就你的这个情况,你拿不到赔偿金的,你只能拿补偿金,这两者区别是很大的。

简单说,要回答你能拿到多少钱,关键是看你现在的工资有多少。可是这个最重要的信息你没有说,所以必须分情况讨论。

如果你现在的月薪很高,超过公司所在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话,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的规定,你可以拿12个月的工资补偿。一般外企都会按照“N+1”的补偿标准支付补偿金的,也就是说你最多可以拿13个月的工资补偿。比如你目前税前月工资5万元,当地社平工资5000,你的5万工资远远高于社平工资3倍1.5万的数额,那么此次裁员你可以拿大概45万补偿金。

如果你现在的月薪不高,没有超过公司所在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倍,那么按法律规定你可以拿21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N+1”的补偿标准,你一共可以拿22个月的工资补偿。比如你目前税前月工资1.2万,当地社平工资5000元,那么你的1.2万工资是小于社平工资3倍1.5万的数额的,因此你可以拿大概26.4万补偿金。

可见,你的补偿金高低取决于你的工资跟社平工资3倍的关系了,如果你的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倍的话,你拿到的钱是最高、最多的。上面我仅仅是举的例子,目的是方便你理解和计算而已,具体多少钱还需要你根据自己的实际工资来计算,大概能拿多少钱你心里就有底了。还忘了一点,裁员补偿金是要交税的,所以你最终拿到的钱会少一些,具体交税多少按税法执行,这个你可以问一下公司财务。




现行的08年新修订的合同法收紧了对劳动者的补偿条件。

相关规定为:1.合法裁员补偿金为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满六个月的,补偿一年;未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这就是常说的N。2.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立即生效,也需补偿当月工资。被称作N+1的那个1。3.变化较大的是高收入群体:如果本人工资高于3倍当地平均工资,以3倍平均工资计算赔偿金;每工作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等等。但最多补偿12个月。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也可以说是最低要求。

在实际操作和执行中,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团队(工会)谈判协商的结果也不相同。通常企业对于员工都是提供N+3,也有好的企业为N+5,甚至更高的。

对高薪资员工,虽然合同法收紧了,但企业实际执行往往更加宽松,即按照08年前合同法的规定待遇,换句话说就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基本工资算,并且没有十二个月的限制,按照实际工龄来算。取决于企业文化、人际关系以及谈判能力了。




在外企工作了21年,现在公司要裁员,能拿到多少赔偿金?米哥根据劳动法和相关实际处理经验,有以下两种算法:

如果你的月工资比较高,高于市平均工资的三倍

比如说,2017,说广州的的月平均工资8218元,如果你现在的每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24654元,那么你公司裁员,用人单要解除劳动合同,你得到的经济补偿最多12个月,即24654*12=295848,不到30万。

如果你的工资底于市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你可以22个月的经济补偿

如果你月工资底于市平均工资的三倍,假如你现在月平均有15000元,那么公司要按照你的工作年限21年来补偿,并且有一个月的通知金,也即你可以得到公司22的工资补偿。也即可得到330000元,即33万元的经济补偿。

另外你公司帮你交纳了失业保险。你可以凭着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单,外地户口一次性领取,本地户口分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每月有数千元不等。




在外企工作21年,公司要裁员,相对还是比较不错的,至少很多外企还是会按照法律规定给经济补偿金的,只有极少数外企不会。

既然是裁员,一般都是批量性的,不会针对某一个人,会通过协商的方式或者走正规裁员流程,因此基本是属于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算经济补偿金,那么工作21年能够拿到多少?

一、如果你的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倍,那么你的经济补偿金可以拿到21个月。

二、如果你的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倍,那么你的经济补偿金最高就可以拿到12个月。

三、当然很多外企在裁员时会按照N+1甚至更高的方式去,那么这个就要根据企业的政策来。

如果是没有任何理由,违法辞退,那么可以拿到赔偿金

这种可能性相对较小,如果真的是违法辞退,那么就可以拿到赔偿金,也就是上述经济补偿金的2倍。

不管怎样,客观的说,大部分外企在裁员时,对于补偿相对比较爽快点,所以不用太纠结了!




中年失业,真是一件可怕的事情。能争取些赔偿,就尽量争取吧。但是这个问题如果属实,公司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因为员工工龄在10年以上,公司应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劳动合同会延长到退休时才到期,而不是问题中所反映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实中,也有很多网友对无固定期限和有固定期限,在公司裁员时会获得什么样的赔偿,表示不清楚。其实,这些问题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明文规定,下面我来一一为大家说明。如果大家看后,还是有地方不清楚,欢迎留言询问。

首先,裁员理由是否合法?

公司要裁员,不是自己说了算的,得要有合法的理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公司要裁员,有且只有4种理由: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除以上4点理由外,其它裁员理由都是违法的,比如售部二部业绩不佳,要把整个销售二部裁掉,是不能用裁员的。裁员,一定是整个公司出了问题。

其次,裁员流程是否合法?

有了合法理由,公司就能裁员了吗?不可以,裁员流程还要合法。整个裁员流程,在《劳动合同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1.一次裁员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公司总人数的10%以上;

2.提前30天通知公司工会,或者通知全体员工,听取员工意见;

3.将裁员方案向人社局报告,一般3个工作日内人社局没提出意见,视为同意。

如果以上步骤,一步没做,或者没做对,可视为违法裁员。

其三,有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裁员时什么区别?

在赔偿计算上,两类合同没有区别,计算方法都是一样的。不是说裁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就要多赔一些,不是的。二者只在裁员的先后顺序上,有不同。裁员时,要优先留用以下员工: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简单的理解是,先裁劳动合同有效期短的员工。比如张三签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李四签了3年合同,先裁李四。如果李四签了3年,但是下个月到期;而王五签了1年,10个月后到期,先裁王五。

所以这位提问的网友,已经在本单位工作21年,应该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该属于优先留用员工。除非公司已经把有固定期限的员工都裁完了,才能轮到他。

其四,合法裁员如何赔偿?

关于公司裁员,属于合法辞退员工,公司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也就是网上常说的N倍赔偿。

经济补偿=工龄×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工龄:大于6个月,按1计算,小于6个月,按0.5计算。比如小王在公司干了10年05个月,工龄为10.5。

工资:工资不仅仅指基本工资,还包括计件工资、业务提成、绩效奖金、年终奖、加班费、福利津贴等等。

举个例子:

小王在公司工作了15年又8个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去年一年的提成为80000元,每个月餐补200,话补200,年终奖40000。小王的经济补偿=16×[5000+200+200+(80000+40000)÷12]=16×15400=246400元。

这里要注意一点,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那么只能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且工作年限最高只能算到12年。

举个例子:

小王当地平均工资为4000元,那么小王的15400元平均工资,就超了。小王能拿到的经济补偿=12×12000=144000元,相差102400元。如果小王当地平均工资为6000,则不影响经济补偿的正常计算。

最后,违法裁员如何赔偿?

违法裁员是指公司没有依法进行裁员,自己胡来,强制辞退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企业违法裁员,需要按2倍的经济补偿支付赔偿金,也就是我们俗称的2N赔偿。

举个例子:

还是小王,如果单位违法辞退小王,小王的赔偿金=2×经济补偿=2×246400=492800元。注意这里不能用赔偿金除以工作年限来反推平均工资,看是否超出标准。原来算出来平均工资为15400元,只要这个没有超出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就不受最高限制。

总结

关于劳动赔偿问题,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是不分企业性质的,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不管是中企,还是外企,都是一视同仁的,赔偿方案和计算办法都是一样的。

有些条件好的企业,在裁员时可能会提供N+2、N+3、甚至2N+2等等,这只能说明这些企业待遇好,但不能以此来要求其它企业也这样优待员工。企业只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支付赔偿,即为合法。

另外,关于裁员是留下来好,还是拿钱走人好,其实得看企业是因为什么原因裁员。比如经营困难,那当然是拿钱走人好。如果是企业通过裁员进行内部优化,可能留下来会是更好的选择。

特别是工龄长的员工,年纪大了,虽然拿到一大笔钱,但是到外面找新工作,真的不一定能适应。

本文相关法规,详细请参考《劳动合同法》第14、41、46、47、87条。


如果是你,在企业工作21年,你会希望继续留下来,还是拿钱赶紧走?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之前有劳动部曾经有回复,补偿的金额不超12个月,但是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和立法初衷、精神,应该是按一年一个月的标准进行补偿,即可以补偿21个月。




外企工作21年,企业应于你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没签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企业裁员就补偿问题应分两个阶段,第一是2008年1月1日新劳动法实施前,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2008年1月1日后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连续签订劳动合同2次,本人要求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或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必须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工作21年没有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有错在先,所以08年后就应按2n赔偿,综合补偿和赔偿10+11×2=32个月!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是同一种法律关系,这个大的前提你如果搞不明白,那么你整个赔偿程序就会产生错乱。

第二,单位依法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该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并且提前一个月通知你或额外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这种情况下的经济补偿是按照你的工作年限计算,如果你,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情况下,那么你,经济补偿是21个月的工资,单位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的情况下,还应该另外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

第三,如果是单位,裁员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1.是单位不符合裁员的条件而裁员,2.单位裁员的程序违法,如果是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作为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单位上班或者是选择单位支付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倍的赔偿金。

第四,你在单位工作了21年,完全符合,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你与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法律并不禁止,如果要与单位,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应该由劳动者主动提出申请。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情况下优先保留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五,如果单位未足额支付你经济补偿,或者是单位违法解除,你要求赔偿金单位拒绝支付,或者是你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予签订,那么这个时候,你就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程序是一个完整的系统,需要你准备与自己诉讼请求,有关的有利于自己的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然后通过法庭辩论举证质证,来确定证据的效力以及待证的事实,然后根据双方的具体,证据以及案件的事实,有相关的司法机关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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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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